没有第三方见证合同生效吗,相关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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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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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效,双方签字盖章一般即可具有法律效力,除非约定第三方见证为生效条件的。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没有第三方见证合同生效吗,相关内容有哪些

一、没有第三方见证合同生效

有效,双方签字盖章一般即可具有法律效力,除非约定第三方见证为生效条件的。

二、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罗马法曾规定了“同时成立之原则”,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同时发 生。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合同成立与生效以及相关的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未作出严格的区分,从而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等同起来。

1、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三、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综上所述,相信大家对于没有第三方见证合同生效吗这个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吧,但是如果合同约定是只有第三方见证之后才生效的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是我们还是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来进行实际的判断,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娄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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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 最近我的弟弟想要办理合同申请的事。说是合同如果弄不好就会没有效 请问第三人申请合同无效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问题要具体分析。只有与无效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诉的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之债具有相对性,它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因此,除非合同违犯法律法规
,第三人一般不能主张他人之间的合同无效。这样,原告若进行合同之债的起诉,则没有诉权,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对行使起诉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起诉讼的人能够成为原告的条件。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原告因此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律保护。这在民事诉讼理论上称之为诉的利益,确定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只有在原告有法律上利益时才可提起。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只能是现实存在的一种已然状态,不可能是将来发生的或然状态。如果原告的合法权益未曾受到侵害,或者他与别人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就不能也无需提起诉讼;如果其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只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构不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第三人要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符合原告的条件,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既使该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否则,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的起诉。法律依据便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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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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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如果第三人认为他人之间的合同侵害其利益的,应该有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且只能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九)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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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阵子老公的爸爸,也就是我公公去世了,老公跟我说有什么遗嘱抚养协议,还说无效什么的,我听的很迷糊,所以想了解一下关于遗嘱抚养协议常见无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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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无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
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抚养人就必须按协议履行抚养遗赠人的义务,而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没有附加明确的义务,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一个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抚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
二、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如遗嘱人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三、 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之一,如果遗嘱人所立遗嘱是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以受胁迫或欺骗的方式所立,则该遗嘱全部无效。
四、 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
在现实中,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情形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内容如果并不冲突,就不存在失效的问题,反而可以互补;但如果内容存在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衡量遗嘱效力高低的原则是:
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遗嘱人如欲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方为有效,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2、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即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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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
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只导致该部分遗嘱内容失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七、 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没有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应当首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八、 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
某些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并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遗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这一部分遗产份额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
九、 清偿债务导致的失效
我国实行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即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并不是承担无限责任,而是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的债务,则首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然后依法清偿债务,致使遗嘱继承失去意义二实质上失去效力;如果清偿债务后尚有剩余,剩余部分依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十、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的失效
遗嘱继承人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此时尚未生效,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应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但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由于此时遗嘱已经生效,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一、形式要件欠缺导致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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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您提出关于遗嘱抚养协议常见无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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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三十三的内容有哪些?
《继承法》第三十三的内容有,对于被继承者的遗产应该要先清偿缴纳的税款和相关的债务;对于缴纳的部份应该要以实际的遗产为限,如果超过了实际的价值,那么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制内。该条被《民法典》第1159、1161条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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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关于二审辩护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涉及到一个案件中,现在处于二审,需要了解。
[律师回复] 我国目前二审案件大部分不开庭审理。所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也只是接受二审辩护人的书面辩护意见。
二审辩护人提交的辩护意见不同于一审的辩护词。
一审的辩护词是开庭时宣读的,文字、措辞尽量口语化,前面要有“审判长、审判员”这样的称呼。最后以“谢谢法庭”做结语。二审辩护意见是给法官看的,内容写的要专业化,说话要有法律依据,不需要前面的称谓和后面的结语。
一审辩护词是反驳检察院起诉书的,起诉什么反驳什么。没有起诉的事实不要涉及。二审辩护意见是反驳一审判决的,一审法院没有认定的东西不要去反驳。
一审辩护词尽量用拉提纲的方式说明自己的观点。法庭辩论时间有限,辩护词写的太长往往被法官打断,不让宣读。二审辩护意见应当写的详细,每个辩护观点后面都要说出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辩护词随着法庭质证的情况可能随时改变。证据变化了或者对方观点变化了,辩护词要随着变化。所以,律师事先准备的辩护词只是一个草稿,需要开庭后重新整理才能递交法院。二审辩护意见是固定的,写好直接递交。
一审法官的任务是审查检察院起诉书的内容决定是否可以采信,二审法官的任务是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错误决定维持或者撤销。辩护人是配合法院的工作,帮助法官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不论一审的辩护词还是二审的辩护意见,都不能指向案外的第三人。如果认为第三人诬告陷害、非法取证、或者案外人有其他过错,应当另行举报,法官无权处理起诉书、判决书以外的事情,在辩护意见中要求处理案外人,只能给法官添乱,引起法官的反感。
这是二审辩护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请参考
我的朋友想要会见监视居住,不知道能不能,想问问会见监视居住有什么相关内容规定吗?
[律师回复]
一、案件侦查阶段
1、原则上可以会见律师,只要侦查机关没有做出“律师会见经许可”的决定,就视为可以会见。
2、有例外,具体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之规定:
一款、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三款、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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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款、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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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合同常见问题的相关内容是什么?朋友的一份合同遇到相关问题要处理一下,需要了解。
[律师回复] 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所以,应该更多地采用这种方法。
对于需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其一时又无力偿还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协商解决:
1)、分期偿还。如果债务人因产品积压或者因外债收不回来而暂时无力偿还的,那么可以待积压的产品推销出去后,或者外单位的欠款收回后偿还。如果因管理不善暂时亏损但尚未公告破产的企业,经过努力还可以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尽快扭转亏损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分批还款计划。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还可以使债务人积极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改变无力偿还债务的被动局面。
2)、实物抵债。如果债务人因产品严重积压没有资金偿还债务时,还可以经过双方协商采取以产品抵债的办法来解决。以产品抵债,既可以帮助债务人推销积压的产品,又能起到偿还债务的作用,将“死物”变“活物”,这对国家、对当事人双方都是有好处的。另外,以实物抵债也可以采取由债权人代理推销产品的办法,用实际推销的货款来抵偿欠款。
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
当事人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仲裁期限。当事人一定要抓住时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错过时机而丧失自己申请仲裁的权利。
2)、仲裁机关及管辖。根据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合同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原则是,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因此,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仲裁效力。通过仲裁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如果调解不成,仲裁机关最后作出的仲裁裁决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法院则要强制执行。
诉讼解决
当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通过诉讼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也越来越多。
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诉讼时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中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确立诉讼时效制度,对于促使当事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及时结束法律关系不确定状态,解决合同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都是十分必要的。实行这一制度,要求合同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当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符合这两项规定的,当事人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2)、诉讼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而对一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供担保等措施。根据这一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有可能很快灭失或被隐藏、转移,使自己申请给付的诉讼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为判决之前,先行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当然,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应有胜诉的把握,否则,如果将来败诉了,则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4)、调解及判决。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后,首先要进行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认真执行,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如果法院调解不成,则要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超过了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那么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当然,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不停止判决、裁定执行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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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必须要是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过友好平等的协商,秉着诚实守信的合法原则来签订的,如果劳动合同中存在着一方欺诈胁迫,那么这个劳动合同是属于可以撤销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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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们公司想成为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请问,公司变更法律意见书是怎么写的?里面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一、交易方基本情况
 
1、A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乙方,《借款合同书》甲方)
 
2、C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甲方)
 
3、D公司
 
4、E公司(《借款合同书》乙方)
二、交易相关的事实
  C公司通过债转股的形式以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的价格向A公司转让D30%的股份(相关情况见《股权转让承诺书》、《合同鉴证书》、《关于同意C公司转让股份的决定》、《关于同意变更增加新股东的决定》、《关于C公司出让部分股权的决定》、《股权转让合同书》等)。为收购C公司的股权,A公司于2013年10月向E公司无息借款人民币借款壹仟万元,并将其在D公司所占有的法定股权30%其中的20%抵押给E公司。(相关情况见《借款合同书》、《关于同意公司抵押股份的决定》)。
三、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按照委托人所提供材料顺序进行审查,但仅列出我们认为需修改或增加的条款,对无须修改的条款,不再赘述。
 
(一)关于《股权转让承诺书》的审查意见
 
1、《股权转让承诺书》第一段第一句规定:“鉴于我司资金困难,向贵公司所借的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此句的表述不甚明确,建议修改为“鉴于我司资金困难,向贵公司借款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
  
2、《股权转让承诺书》第二段规定:“根据转让合同规定,我方同意以人民币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在D公司所占有的30%股权转让给贵公司。”其中“转让在D公司所占有的30%股权转让给贵公司”一句有语病,建议修改为“将在D公司所占有的30%股权转让给贵公司”。
  
3、《股权转让承诺书》第三段规定:“我司保证在D公司所转让给贵公司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如果由于抵押或担保引起第三者的追索,我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于“法律责任”的含义广泛,其与“经济责任”之间是包含关系,建议将最后一句修改为“我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股权转让承诺书》第四段“……如有虚假,我司愿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负责赔偿。”及《借款合同书》第七项“……如果由于抵押或担保引起第三者的追索,甲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建议做相同修改。
(二)关于《借款合同书》的审查意见
 
1、《借款合同书》第8项规定“甲方保证按合同在每年分红款项中优先支付借款。”这里“支付”一词宜修改为“偿付”。《借款合同书》第九项也有类似的问题,建议修改。
 
2、《借款合同书》第11项规定了仲裁或诉讼的纠纷处理方式。从减少争议的角度考虑,建议列明所选择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建议在《借款合同书》中增添违约责任的约定。
 
4、建议在《借款合同书》中增添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约定。
 5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0条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7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所有,即法律禁止设立流质担保,有关流质条款的约定无效。若实现抵押权,可通过法院裁判的形式以抵押物抵偿抵押权人的债权。
 
(三)关于《股权转让合同书》的审查意见
1、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增加“公司各方股东同意放弃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条款。
2、如选择协议管辖,可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添加“合同签订地”条款。
3、建议《股权转让合同书》第16条补充“保证所转让的股权不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的条款。
4、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细化股权转让的相关约定,比如“在本合同生效×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何人办理股份转让登记;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应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办理完毕。”
5、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细化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保密事宜、甲方的交付及协作义务、乙方的配合义务等。以下规范性用语可供参考:本次转让事宜在完成前,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转让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甲方应对乙方办理变更登记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在公司的拥有的股权、客户及供应商名单、技术档案,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乙方;自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权利;甲方承诺作为公司股东及/或职员期间所获得的公司任何专有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客户资源及业务渠道等等)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6、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添加违约责任的约定。以下规范性用语可供参考: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7、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添加变更及解除条款规定。以下规范性用语可供参考: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四、声明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委托人参考,任何其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或参照本意见书,本意见书不构成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对本律师或本律师事务所主张任何权利的依据。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以上是关于公司变更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实例,希望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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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听说我们这块要进行改制。我很担心自己的以后,所以想咨询一下有关企业改制 律师见证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2.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法律服务,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2.2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2.2.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2.2.2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国有产权界定的工作,代理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处理国有产权方面的纠纷;
2.2.3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2.2.4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
2.2.5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并发表意见;
2.2.6对改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协助完成国有企业各项内部审核与批准程序;
2.2.7协助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实施和完成产权交易工作,协助公司或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3律师承办相关公司治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2.3.1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2.3.2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建立规章制度;
2.3.3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2.3.4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完善公司董事诚信体系建设;
2.3.5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完善外部治理体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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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包括有哪些内容
指不知道双方在法律关系中真实情况的第三人,通常指不知道合法交易并已经登记的权利人。占有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者不动产,将动产或者不动产非法转让给第三人后,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可以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动产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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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有个朋友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担保法方面的知识有些疑惑,所以想咨询一下如何理解担保法第35条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本条是关于抵押物和其他担保的债权的关系的规定。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指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不能高于抵押物本身的价值;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所担保的债权的,超出部分的债权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比如,甲企业的厂房价值200万元人民币,他不能以此厂房向银行抵押贷款2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然而,现实中抵押物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多数情况下它会随时间、市场及抵押物自身使用等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有时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物的价值并不低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但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却超出了抵押物的价值。比如某企业的房地产在设定抵押权时估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他以此向银行贷款800万元人民币,但实现抵押权时,房地产仅拍卖了750万元人民币,那么,该750万元人民币可以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另外50万元人民币只能与其他一般债权处于同一偿还顺序。由于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大部分是不动产,具有较高的财产价值,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抵押物的价值大大地高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比如抵押物价值100万元人民币,可抵押人只向债权人借款10万元人民币。为了更好地发挥抵押物的担保效益,我国担保法允许在抵押物上重复抵押,但各次抵押所担保 的债权累计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比如抵押物价值200万元人民币,抵押人可以以该物分几次向银行抵押贷款,比如第一次贷款70万元人民币,第二次贷款60万元人民币,第三次贷款50万元人民币。重复抵押,不仅可以是以同一抵押物向同一债权人多次抵押,也可以是以同一抵押物向不同债权人分别抵押。比如以价值100万元人民币的房屋向甲抵押贷款10万元人民币,向乙抵押贷款40万元人民币,向丙抵押贷款30万元人民币。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即以一物多次或向多人抵押后,抵押人偿还了一部分债权,增大了抵押物的余额部分,此时,因偿还债权所带来的抵押物余额又可作为债权的担保。比如,甲有一房屋价值100万元人民币,他以该物抵押向乙借款50万元人民币,向丙借款30万元人民币,向丁借款20万元人民币,随后,甲按照合同规定偿还了乙的借款,这时,甲可以再以其房屋向他人抵押担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以上我们主要讲了抵押物价值作为常量的运作情况,然而,抵押物的价值是经常变化的,因此,在重复抵押时,应当对抵押物重新估价,尽可能准确地确定抵押物的价值余额,以确保抵押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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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责任险包括了赔偿对方车辆吗,相关内容有哪些
对于有车的朋友来说,除了强险是必须要上的,在上保险的时候,会有人给推销各种其他保险,许多人也会给自己的爱车上其他的险种,那么,如果在路上行驶,一旦发生事故,第三方责任险包括了赔偿对方车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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