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并购风险评估有哪些方法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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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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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风险主要是容易出现的阶段,在并购前、并购中以及并购后都有可能会出现,另外,在我们进行评估风险的时候,一定不要慌张,要理性的对待这些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
跨国并购风险评估有哪些方法

跨国并购风险评估

(一)并购前风险

并购是一项复杂的经济行为,首光要制定并购战略,其次是选择目标公司,再次是确定并购方式进行融资及财务规划,最后才能进入一般操作程序。这个阶段企业要承担的主要是决策失误风险。包括自我评估错误风险、并购对象选择失误风险、并购程序制定错误风险、资金筹集方式失误风险。

(二)并购中风险

企业的并购过程是一个双方进行博弈的过程,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尤其是谈判双方对并购定价的博弈是并购过程的关键所在。在企业并购定价中,由于并购方相对于目标方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则面临信息不对称风险。企业并购需要大量资金来支付并购费用,无论采用何种融资方式,都会面临一定融资风险。在并购过程中还存在一种反收购风险,被收购企业公司高层在收购之后,可能面临着诸如降职、解雇等风险,为了自己的利益,被收购企业可能采用一些手段来抵制收购。反收购策路所采用的各种手段:如“毒丸”、“黄金降落伞”、“白衣骑士”等,会极大地提高并购成本,增加并购后的整合难度,加大并购风险。所以并购中风险一般包括信息不对称风险、融资风险、反收购风险。针对我国企业的特殊情况还可能存在体制风险。

(三)并购后风险

并购之后,并购方企业和目标方企业将面临一段整合期。在这个阶段,怎么能够协调双方之间的各种矛盾,决定并购行动是否能够取得最终成功。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双方的企业文化差异,每个企业都有一定的企业文化、管理方式、高层的思维方式。当双方不能够在企业文化方面达到和谐,一系列的矛盾就会产生,从而影响并购后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尤其是强强合并或收购。如果并购企业与被购企业的企业文化未能有效整合,就必然会导致许多矛盾和冲突。致使合并后的企业低效运行。优势企业都有一种很强的文化优越感,对外来文化的排斥感较强。优势企业在并购弱势企业之后同样存在文化差异问题,用其优势企业文化同化被购企业的文化,使被购企业的员工产生文化认同感。所以.弱势企业对优势企业文化认同感的培育是强弱结合的并购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重组过程中未能有效地处理相关各的利益。

由于利益冲突导致的风险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所属的企业的重组与结合。重组后部门或地区利益未能有效协调,可能导致政府干顶,因此影响企业运行。另外,如果并购或重组未能合理协调被购企业的经理人员和员工利益,引起被购企业的混乱与动荡,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绩效,也会使并购或重组目标难以实现。所以并购风险包括文化磨合风险和利益协调风险。

综上所述,关于跨国并购风险评估的确定,其实,风险主要是容易出现的阶段,在并购前、并购中以及并购后都有可能会出现,另外,在我们进行评估风险的时候,一定不要慌张,要理性的对待这些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吉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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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即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否则资产转让不合法,可能存在不生效的风险;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如果不进行资产评估,主要的风险在于资产转让价与实际价值不符,如公司资产大于转让价,则损害了公司利益,不过这种转让行为若经过了股东会的同意与决策,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法律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
有形资产转让,包括动产或不动产等。无形资产转让,包括经营权、品牌使用权、项目开发权、设施冠名权、土地使用权、排污权等。
因此,如果是国有资产转让,一定要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结论作为转让价的依据。否则存在转让不生效的风险,如果是其他资产转让则由转让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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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强行购买个人风险评估报告犯法么
[律师回复] 评估报告,一般是指评估师根据相关的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那评估报告怎么写呢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标题及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
(一)标题及文号评估报告的标题及文号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二)声明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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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辩护人的风险评估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事辩护人注意的风险有哪些 一、律师在递交手续时的风险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律师凭三证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是否意味着律师可以不用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直接凭三证到会见? 实践中,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先将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递交办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了解嫌疑人关押的地点,如果不到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就无法了解这些情况。律师只要履行了递交手续义务,办案机关及就应当安排律师到会见。这其中存在的风险是,可能会以律师没有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二、律师会见时,存在被监听的风险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而这些谈话是否可能引发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后果?所以,律师在会见时仍要有被监听的意识。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实际上否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因此,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被会见人。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地提出咨询问题。这其中存在的风险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所产生的弊端,当事人可能怀疑律师不遵守保密和忠诚的职业道德,从而遭到当事人的投诉。 三、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时存在风险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是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问题都可以回答,什么要求都可以答应的。 实务中,在侦查阶段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过程中,律师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清所涉罪名的实体、程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让其根据法律的规定,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而不可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陈述。如果律师教唆作虚假供述,律师将被投诉、处罚。 四、律师在会见时解答方面存在风险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明确的问题,比如“我可不可以这样讲”、“这个我要不要讲”、“我要不要交代”时,律师一般以这样的句式来回答较妥:“你这个问题是涉及主观方面的问题,关于主观方面,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对象是否适格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事实认定的原则,即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问题,关于这个原则,法律规定和实践掌握是这样的……”。也就是律师回答犯罪嫌疑人问题,要用法律条文及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律原则及法律原则的解释、基本法理、实践规则等。而不引导、不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辩解。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律师明确的回答去做而又造成不利影响,其会投诉律师;律师教唆、引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么辩解,也会遭到处罚。 五、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存在有风险著名刑辩律师王思鲁说:“《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像是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无疑是刑辩律师执业风险的来源之 一,也是许多律师对刑事辩护‘保持慎戒’的罪愧祸首”。 在侦查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是否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是否有权将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作案工具提取而拒不提供?实务中,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类情形”外,不得调查其他证据。如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也可以全面展开调查的话,那就与国家机关的侦查权存在冲突。律师取到定罪或罪重的证据,不交出来是隐匿证据,很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提供出来,那就是违反《律师法》中“律师的责任是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和从轻、免除刑罚的材料和意见”的规定,是违反职业道德,也要遭受行业处罚。 六、传递家信中存在的风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的话,哪些可以传递给,哪些不能传递?律师是否可以带“家书”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是不是与案情无关的都可以传递?是不是什么材料都可以让其签? 实务中,律师不得秘密夹带家属的信件、物品进入,不得传递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要带给对方的“暗语”,不得让犯罪嫌疑人签署与其定罪量刑有关的委托书、授权书等法律文件。刑诉法扩大了律师会见权,同时对律师的约束也加强了,对律师进出的各种监控和检查会更加严格。有些规定律师不得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和物品,如果违反了,可能导致其向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处罚建议书。有些话有可能是有特殊含义的暗语,律师也要注意,不得传递,否则有串供之嫌。有些法律文件,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转移财产,转移赃款赃物,隐匿、毁灭证据,则不能签,否则可能涉嫌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七、律师在接待家属时存在的风险作为委托人的家属,有权向受委托的律师了解工作情况。 律师是将所有了解到的案情都告诉家属呢,还是一点都不向家属透露?不可以将案件细节透露给委托人,更不可以透露给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属国家秘密。律师如果将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泄露,可能被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遭受处罚。同时,律师如果将案件细节告知委托人,可能会造成委托人因救人心切而去实施串供,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对诉讼造成妨害。一旦发生结果,律师难逃其责。 八、律师在案卷使用方面存在的风险当案件在审查后,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对这些材料,是否有使用规则?可否复制一套给委托人?可否全部给犯罪嫌疑人审阅?可否上网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公开? 律师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方式复制案卷。原则上应当全卷复制。案卷材料在庭审公开前,不能通过上网等方式公开披露,不能复制给委托人;在庭审公开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仍需保密,不得给当事人,不能上网披露。在公开审判前,案卷应属国家秘密,复印给委托人,属泄密行为。在庭审公开后,方可公开。如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庭审后仍不允许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和情节,在解密前,不得公开。否则,轻则受到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律师在核实证据方面存在风险如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是否可以全部展示供其审阅?在实务中律师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可以直接展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其核对。 对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应就其中有异议的情节,通过口头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类证据,如果直接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阅,可能使其产生不实辩解,一旦翻供,律师将有面临诱导之嫌疑。 十、律师出庭辩护存在的风险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与法官意见很多时候会出现相互左的情况,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当规范辩护行为,听从法官指挥,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在与法官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应当在表明意见后服从审判长指挥,不当场与审判长对抗。遇到审判程序违法情况,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不听从法官指挥,可能会被视为扰庭秩序,导致被驱逐出法庭、罚款、司法拘留、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等结果。
房产诉讼保全评估有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产诉讼保全评估有哪些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一)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二)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三)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一、什么是诉讼全保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三、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二)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三)督促人民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通过人民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毕宗保
(四)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讼。
如果不,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五)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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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决房贷需要交纳的手续费有什么房贷解决经过中,交纳的手续费零零碎碎加起来也众多。为了让大家更直接明了,下面好贷网就给大家说明一下,解决房贷需要交纳的手续费有什么评估费:建行限定,新建商品房的个人住房借贷不需支付评估费,利用公积金借贷的申请人需要支付评估费。通常安居房和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不需支付评估费,如果按要求必须评估,则其花费按500元计收。用公积金借贷的商品房评估费收取准则为:20(含)万元以下的收1500元,20-50(含)万元的收2500元,50万元以上的收3500元,经济适用住房评估费为500元。工行要求: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认可其销售价格,不需评估,二手房、高档公寓、别墅需要评估。农行二手房的评估费按4‰收取。典质登记费:需解决典质登记的借贷,典质登记部门(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属科)将收取典质登记费每平方米0.30元(建筑面积)。保险费:在住房公积金借贷中,采用典质保证加购房综合保险的,必须买下房屋财产险和人身险,人身险视年纪、借贷额分别而定,房屋财产保险费保险金额×0.8‰(钢筋混凝土结构)×保险时限。在商业借贷和重建借贷中,以典质方式申贷的,需买下房屋财产险。公证费:二手房借贷需公证,每件200元左右。费:除质押方式外,申请商业性借贷必须经过进行资信审查,并由事务所出示法律意见书。事务所按申请借贷额的3‰向借债人一次性收取法律服务费,每单最低额度为100元解决公积金借贷时不需支付费如果属重建借贷的,公积金部分不收,商业借贷部分收。当然,分别城市分别时期的房贷花费可能有变化,请大家以事实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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