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退房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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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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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承租人本人或其配偶名下,有已购公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或其他住房或承租公房的 2、承租人将已购公房上市出售,致使无他处住房的,承租人亦应无条件迁出。
承租人退房的条件有哪些

租房合同履行期间,不管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此时都负有一定的义务。对于承租人来讲,若符合一定的条件,则可以要求退房。那从法律角度分析,承租人退房的条件有哪些呢?律图小编整理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承租人退房的条件有哪些

房租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租赁期满前,承租人无故提前退租的属于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下列条件下,可以提前退租,并无需支付违约金

1、出租人拒不交付或不按约定条件交付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2、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毁损或第三人毁损房屋且承租人不存在管理过错;

3、不定期租赁合同或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

4、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5、房屋被查封的;

6、房屋归属权存在争议,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

7、违法法律、法规对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房屋无法使用的。

二、承租人拒绝退还房屋怎么办

(一)如所租房屋有质量瑕疵,不应当以拒不腾房方式维护权利,而是应当另行解决。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因种种原因拒不返还房屋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因为所租赁的房屋确有瑕疵并且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收集有关证据并计算正确的损失金额向出租人索赔,律师认为不应采取“一报还一报”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果出租人不同意承担责任的,承租人可以根据合同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而绝不能拒不腾房。

(二)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侵权人承担。

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又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或者出售房屋的,因原承租人拒不返还房屋导致的房屋所有权人无法履行其他合同的,因此导致的损失由侵权人,即原承租人承担。律师举例说房东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约定一个日期交房,因原承租人拒不腾房导致不能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房东对购房人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应当由原承租人承担。

(三)继续占有房屋期间的租金还需支付。

原承租人继续占有房屋期间的租金不得因为租赁期限届满而免除,相反应当继续按照原租金的标准支付,如果出租人又将房屋租赁给他人的,如果租金低于原租金的,原承租人承担原租金+因出租人不能交房对新承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其中出租人对第三人的违约责任部分是原承租人对出租人的侵权赔偿;如果新的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原租金-新租金的差额部分是出租人可得利益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赔偿,同时出租人对新承租人承担的交房不能的违约责任也应当由侵权人赔偿。

(四)以侵权之诉起诉原承租人,督促其早日返还房屋并承担损失。

律师认为原承租人承担的损失有出租人可得利益的损失,出租人对第三人承担的违约赔偿或侵权赔偿,同时租金不能免除,并且还要承担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等。

(五)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鸠占鹊巢,拒不返还房屋是一种侵权行为。

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任何一方不愿意继续租赁的,合同因履行期满而终止,律师认为此时承租人继续占有房屋就不是依据合同的规定,而是一种无权占有行为,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是一种侵犯,所以是一种侵权行为。

一般来讲,租房合同签订之后,承租人就不能够要求退房的。但租赁房屋肯定是为了满足自己的住房需求,因此要是所租赁的房屋不满足这样的条件,或具有其他一些不利于承租人租赁的条件,那么此时承租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就承租人退房的条件,上文中已经作出了讲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张家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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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办理流程1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3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4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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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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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不能继承符合条件仍可租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廉租房不能继承符合条件仍可租问题解答如下,   来电显示:我家经济条件一直不好,我和妻子带着年幼的孩子与母亲租住在一套廉租房内。当时,廉租房是以母亲的名义申请的,但母亲因为癌症上个月不幸病故,房子还在租期之内。我们夫妻两人的收入状况与当初申请廉租房时相比,没有明显增加,每年工资都没有超过低收入线,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自有财产才能被继承。城镇廉租房的住房性质属于公房,故租房人不对其拥有房屋产权,所以廉租房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  且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每年都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所以租住廉租房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当条件不符合规定时承租人应退出廉租房。  而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租赁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因此,只要你现在的家庭情况仍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你可作为新的租赁人与相关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在网上看到的一个问题,是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有什么条件的问题,那么具体要求有什么条件呢?
[律师回复] 公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 是国家为面向无房刚毕业的大学生和我国低收入家庭的农民提供的一种住房形式,那么申请公租房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在申请成功后,公租房承租人变更需要什么条件,变更给别人可以吗,下面带大家来看看:
描述
公租房承租人变更需要什么条件

1、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房产证上名字问题,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只能在房产本上写一个人的名字。

2、在租赁期限内公租房承租人变更条件,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由此可知,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公有房屋的更名手续。你没有其他家庭成员,按理是可以办理过户的,但你要提供没其他家庭成员的证明。未婚,父母死亡,以及没兄弟姐妹的其他直系亲属的证明。没有这些证明,你要过户有点难。所以说要想承租人变更给别人,得出具相关的证明。
第三、公租房承租人变更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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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没有其他住房。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够申请公租房承租人变更。
公租房承租人变更给别人可以吗

1、公租房承租人变更给别人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产权单位通常不会同意变更;产权单位同意。在承租人提出异议情况下:共有人同意。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公租房承租人变更给别人。

2、老人死后公租房可以变更成自己的子女吗?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租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但是要是继续承租的话也得符合一定的规定来确定承租人。
较后总结:本文就公租房承租人变更需要什么条件,变更给别人可以吗?做了一下详细的介绍,公租房承租人变更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公租房承租人变更。希望公租房承租人变更的知识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咨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房承租权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但是,上面所列的也只是一部分条件。现实生活中,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通常要求拟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甚至有的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要求对家庭成员达成书面一致的情况进行公证,否则不予变更。问题在于符合变更为承租人的不是一人而为两人甚至多人时,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性很小。在家庭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是不可能给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的。即使诉到,对于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要求家庭成员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条件也是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变更承租人的事情只能搁置下来。
二.公房承租人变更纠纷如何
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的情形,对此,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承租人变更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应作为民事案件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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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退房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个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称之为同住人,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现实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变更承租人。现分情况列举如下:   
第一种情况,变更给
第三人。这里所说的变更是由承租人去变更的;所谓第三人,即与该租赁房屋无相关人员,可以是路边卖唱的,也可以是街上遛的,总是非亲非故。此种情况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可变更:   1.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二种情况,变更给共同居住人。需满足条件:   1.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   2.新的承租人必须是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当然,所谓纠纷都是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产生的,特别是中国人可能对协商这种玩意特别不感冒。所以法律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第三种情况,变更给非共同居住人的亲属。这种情况出现在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又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情形,只要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承租人。如果协商不一致,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如果出租人怠于指定承租人或批定的承租人不适格的,其它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向出租人提讼呢?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怠于指定承租人的。由于公房租赁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该权利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代行。因此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要求确定的,将不予受理。   第二种情况,指定不适格的,其它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的,人民可予受理。诉讼中,对承租人资格有争议的各方为案件的原、被告,出租人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安全审理以维持出租人的确定为原则,除非原先有证据证明出租人所确定的承租人明显不符合《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意见要求的,人民可判决撤销,依法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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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合同解除需要什么条件租赁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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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这种情形的产生,导致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如不及时解除合同,损失将会继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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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7、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1)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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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租人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承租人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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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公房继承人,变更承租人的条件
[律师回复]
一、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公房继承人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二、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在现实生活中,房管所通常要求拟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甚至有的房管所要求对家庭成员达成书面一致的情况进行公证,否则不予变更。至于家庭成员中的一人瞒着其他家庭成员悄悄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有的甚至伪造其他家庭成员的签名,骗过房管所,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针对这种情况,其他家庭成员到要求撤销该变更的,一般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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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外迁或死亡,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按照房管部门的工作实践和法院的审判实践,只有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并且户籍在承租的公房处的家庭成员才可以申请变更公房承租。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并不是只要有遗产继承人身份就一定能继续承租公房。笔者认为“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房屋,这一条规定,有些不公平。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老人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早就买房子出去单过了,户口也迁出了,只剩小儿子由于没有钱买房子,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那么老人去世之后,大儿子是没有资格承租该公房的,因为他没有与老人共同居住,户口也不在该房子内。而小儿子就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在目前市场上来说,房屋的价格和租金都是比较高的,如果只有一方取得房屋,而另一方丧失公房承租权的继承资格,明显的造成了不公平。
虽然公房的产权是不属于个人的,但是公房在承租的时候,单位是考虑到了职工的工龄、职位等条件的,笔者认为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算成职工的一种财产。而这种“财产”只能由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承,笔者认识不是非常公平,毕竟不是所有的子女都能和父母一起长期居住的,而不长期居住在一起并不代表这个子女不孝顺。即使仅能获得承租权,那也是对生活很大的一种帮助,毕竟不用支付昂贵的房屋租金。
所以公房承租权的继承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将公房承租权看做一种个人的财产,适当考虑中国的血缘继承风俗,进行继承。
法律有直接规定,一般只能是私有财产才可以继承。而承继房是属于公房,公房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公房承租人只有租住权,没有处分权。公房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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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使用权的继承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公租房使用权的继承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租房的调配只能有公租房管理局操作,不能私底下转让,只能退还给公租房管理局。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没经产权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转让。如果征得产权所有人或单位的许可,并且授权承租方负责任转租,承租方可以按公租房转让,但是得办理相关的手续。一般情况下,私人对公租房没有产权,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无继承问题,只有承租人变更问题。承租人不能自动变更,需要申请变更,且变更承租人需要得到户口在该公租房内的所有使用权人的同意。公租房是国家为居住困难的群众提供的一种保障性住房,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能够申请成功。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公租房使用权的继承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公租房使用权的继承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租房的调配只能有公租房管理局操作,不能私底下转让,只能退还给公租房管理局。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没经产权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转让。如果征得产权所有人或单位的许可,并且授权承租方负责任转租,承租方可以按公租房转让,但是得办理相关的手续。一般情况下,私人对公租房没有产权,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无继承问题,只有承租人变更问题。承租人不能自动变更,需要申请变更,且变更承租人需要得到户口在该公租房内的所有使用权人的同意。公租房是国家为居住困难的群众提供的一种保障性住房,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能够申请成功。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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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租房违约押金退吗
在约定的租房合同期限没有届满之前,若一方当事人要求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的话,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这个时候就之前缴纳的租房押金是否退还,可以根据之前签订的租房协议确定。但一般来说不管是哪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租房押金都是需要退还的,除非是出现了需要扣除租房押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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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租房合同中次承租人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中次承租人的诉讼地位 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而将房屋转租,从合同的相对性来看,完全形成两个互相的合同,即出租合同与转租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联系,但是,由于出租人的出租房屋行为与承租人的转租房屋行为处分的是同一标的物,因此,两者之间难免互相影响。故本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次承租人具有第三人诉讼地位。因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如果出租人未将次承租人作为被告的,考虑到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问题以及保护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原则上应追加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次承租人人数过多,且各方的也不同,则不宜追加次承租人为第三人,可根据情况需要,由当事人另行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另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也仅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原租赁合同发生争议时次承租人的诉讼地位问题,转租合同中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就转租合同发生争议时,是否将出租人列为第三人呢?即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就合同效力或合同解除产生争议的,是否需要追加出租人为合同当事人。此种情况下,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关系,与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应当在一个案件中审理;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追加出租人为第三人,或通知出租人对租赁合同是否解除作出意思表示,然后决定本案的审理。我们认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纠纷与前一租赁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追加出租人为第三人或通知出租人表达意见的话,势必造成讼累,不利于案件的审理。所以,不需要追如出租人为第三人或通知承租人。但是,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出租人已通知解除租赁合同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作为一个事实予以考虑;或出租人已另案诉讼要求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等待另案的处理结果。 另外,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解除合同并赔偿装修等添附损失的,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般无须追加出租人为案件的第三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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