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招工扣押证件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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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应当如实告之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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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仍然有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扣押劳动者的证件,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单位招工扣押证件合同吗?被用人单位录取后,用人单位都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约定试用期时应注意什么呢?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单位招工扣押证件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应当如实告之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一旦用人单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劳动者应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据了解,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应注意什么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屈晓蓉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条款的前提首先是同时约定了长于试用期期限的劳动合同期,如没有此前提,则双方就试用期的约定即使有协商的合意存在,也无法生效,反而会产生试用期期限“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的效果。因此,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

第二,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据此规定,且抛开“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谈,仅讨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试用期工资之间的关系,发现两者之间存在必须满足的法律要件,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而非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随意就两个数额进行自主约定。换句话说,如果双方就试用期工资的约定数额未达到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即可能面临被员工要求承担“未足额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根据介绍可以知道,单位招工扣押证件违法的,劳动者应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要被用人单位侵害过多的权益。此外,在约定试用期时也要运用法律武器和用人单位协商。律图网的小编提醒,要是自己的利益被用人单位侵害的话,此时可以通过一些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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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条件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免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是取证措施之一。查封和扣押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形,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既属于证据保全的强制措施,又属于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
二、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不同登记保存针对的对象侧重点是证据,实践中,证据可以是违法产品的本身,也可以是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证、书证、生产经营的账册、合同等其他资料;封存和扣押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领域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一般限于违法产品的本身以及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对于违法行为的产品本身以外的物证、账册、合同等一般不适用查封和扣押。
三、作用不同登记保存的作用是证据保全,保证证据不灭失和以后不再难以取得。查封和扣押的作用一是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二是为了保全证据,三是为了便于执行下一步的行政处罚。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登记保存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封存和扣押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封存或扣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封存或扣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封存或扣押)、《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封存或扣押)、《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封存或扣押)等。
五、期限不同登记保存的期限《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7天时间;封存和扣押的期限一般以查明违法事实为期限,但有的法规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实施查封扣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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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条件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免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是取证措施之一。查封和扣押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形,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既属于证据保全的强制措施,又属于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
二、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不同登记保存针对的对象侧重点是证据,实践中,证据可以是违法产品的本身,也可以是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证、书证、生产经营的账册、合同等其他资料;封存和扣押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领域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一般限于违法产品的本身以及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对于违法行为的产品本身以外的物证、账册、合同等一般不适用查封和扣押。
三、作用不同登记保存的作用是证据保全,保证证据不灭失和以后不再难以取得。查封和扣押的作用一是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二是为了保全证据,三是为了便于执行下一步的行政处罚。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登记保存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封存和扣押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封存或扣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封存或扣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封存或扣押)、《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封存或扣押)、《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封存或扣押)等。
五、期限不同登记保存的期限《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7天时间;封存和扣押的期限一般以查明违法事实为期限,但有的法规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实施查封扣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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