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投资入股涉税的计算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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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计算方法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作价,并据此入账,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
专利投资入股涉税的计算方式有哪些?

每一个公民都需要缴纳税费,而专利投资入股也需要缴纳所得税。专利是财产,它在某些方面具一定的价值。而投资入股,可以使自身的经济效益最大化。那么,什么是专利入股?专利投资入股涉税的计算方式有哪些?下文是关于专利投资入股涉税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专利入股的基本含义

专利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

二、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利投资入股涉税的计算方式

1、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2、计算方法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作价,并据此入账,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

3、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

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四、出资入股流程

按照《物权法》规定,专利权已经出资,专利权出资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合法履行出资义务,且出资的专利权在出资时真实有效,无权利瑕疵。那么专利权人对专利权资本在公司日后的业务开展产生的风险(如资本缩水风险)都无须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以专利出资入股,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货币估价作为企业设立的一种出资形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

1、股东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彼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2、由专利所有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及公告手续。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的书面意见和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专利权转移手续。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换发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想要解决专利投资入股涉税的问题就要先做好专利入股,首先要对一方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各方面审查。其次,专利出资是有风险的,所以要提前做好防范,协商签订协议,并尽快依法办理出资程序。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徐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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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股份的占股比例是怎样计算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照投资金额除以公司总投资金额就得出你的投资比例和所占的股份比例。至于你持有公司多少股份要看你们股东之间设定每一股的价值金额才好计算。 投资指的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额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可分为实物投资、资本投资和证券投资等。前者是以货币投入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一定利润,后者是以货币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间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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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有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IPO退出:投资人最喜欢的退出方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也就是常说的上市,是指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主要是指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见的有港交所、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 上半年国内上市企业达61家,全球范围内总的有82家中国企业上市,居全球之首,而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的企业为48家,实现退出的机构有146家;而在,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的企业多达172家,实现退出的机构有580 家。 在证券市场杠杆的作用下,IPO之后,投资机构可抛售其手里持有的股票获得高额的收益。对企业来说,除了企业股票的增值,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对企业良好经营业绩的认可,可使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获得进一步发展的资金。 二、并购退出:未来最重要的退出方式 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购主要分为正向并购和反向并购,正向并购是指为了推动企业价值持续快速提升,将并购双方对价合并,投资机构股份被稀释之后继续持有或者直接退出;反向并购直接就是以投资退出为目标的并购,也就是主观上要兑现投资收益的行为。 通过并购退出的优点在于不受IPO诸多条件的限制,具有复杂性较低、花费时间较少的特点,同时可选择灵活多样的并购方式。适合于创业企业业绩逐步上升,被兼并的企业之间还可以相互共享对方的资源与渠道,这也将大大提升企业运转效率。 上半年并购退出首超IPO,未来将会成为重要的退出渠道,这主要是因为新股发行依旧趋于谨慎状态,对于寻求快速套现的资本而言,并购能更快实现退出。同时,随着行业的逐渐成熟,并购也是整合行业资源最有效的方式。 三、新三板退出: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 目前,新三板的转让方式有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协议转让是指在股转系统主持下,买卖双方通过洽谈协商,达成股权交易;而做市转让则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再添加一个居间者“做市商”。 以前,通过新三板渠道退出的案例极为稀少,在扩容并正式实施做市转让方式后,新三板退出逐渐受到投资机构的追捧。近两年来,新三板挂牌数和交易量突飞猛进,呈现井喷之势,上半年,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7685家。新三板已经成为了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最便利的市场。 对企业来说,鉴于新三板市场带来的融资功能和可能带来的并购预期,广告效应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等,是中小企业一个比较好的融资选择;对机构及个人来说,相对主板门槛更低的进入壁垒及其灵活的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制度,能更快实现退出。 四、借壳上市:另类的 IPO 退出 所谓借壳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相对正在排队等候IPO的公司而言,借壳的平均时间大大减少,在所有资质都合格的情况下,半年内就能走完整个审批流程,借壳的成本方面也少了庞大的律师费用,而且无需公开企业的各项指标。 但于今年6月17日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重组办法继11月之后的又一次修改,旨在规范借壳上市行为,给“炒壳”降温。国家监管政策的日趋完善和壳资源价格的日益飙升也导致借壳上市日渐困难。 五、股权转让:快速的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指的是投资机构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套现退出的一种方式。常见的例如私下协议转让、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即四板)公开挂牌转让等。上半年股权投资机构通过股权转让退出的交易有35笔。 就股权转让而言,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虽然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的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但是在股权转让时,复杂的内部决策过程、繁琐的法律程序都成为一个影响股转成功的因素。而且转让的价格也远远低于二级市场退出的价格。 六、回购:收益稳定的退出方式 回购主要分为管理层收购(MBO)和股东回购,是指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从直投机构回购股份。 总体而言,企业回购方式的退出回报率低但是稳定,一些股东回购甚至是以偿还类贷款的方式进行,总收益不到20%。故而上半年通过回购退出的交易只有7笔。 回购退出,对于企业而言,可以保持公司的性,避免因创业资本的退出给企业运营造成大的震动,企业家可以由此获得已经壮大了的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同时交易复杂性较低,成本也较低。通常此种方式适用于那些经营日趋稳定但上市无望的企业。 七、清算:投资人最不愿看到的退出方式 对于已确认项目失败的创业资本应尽早采用清算方式退回以尽可能多地收回残留资本,其操作方式分为亏损清偿和亏损注销两种。近五年清算退出的案例总计不超过 50家。 清算是一个企业倒闭之前的止损措施,并不是所有投资失败的企业都会进行破产清算,申请破产并进行清算是有成本的,而且还要经过耗时长,较为复杂的法律程。破产清算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方式,优点是尚能收回部分投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意味着本项目的投资亏损,资金收益率为负数。这也是我们广大投资者最不愿意看到的退出方式。
退出股权投资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IPO退出:投资人最喜欢的退出方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也就是常说的上市,是指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主要是指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见的有港交所、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 上半年国内上市企业达61家,全球范围内总的有82家中国企业上市,居全球之首,而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的企业为48家,实现退出的机构有146家;而在,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的企业多达172家,实现退出的机构有580 家。 在证券市场杠杆的作用下,IPO之后,投资机构可抛售其手里持有的股票获得高额的收益。对企业来说,除了企业股票的增值,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对企业良好经营业绩的认可,可使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获得进一步发展的资金。 二、并购退出:未来最重要的退出方式 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购主要分为正向并购和反向并购,正向并购是指为了推动企业价值持续快速提升,将并购双方对价合并,投资机构股份被稀释之后继续持有或者直接退出;反向并购直接就是以投资退出为目标的并购,也就是主观上要兑现投资收益的行为。 通过并购退出的优点在于不受IPO诸多条件的限制,具有复杂性较低、花费时间较少的特点,同时可选择灵活多样的并购方式。适合于创业企业业绩逐步上升,被兼并的企业之间还可以相互共享对方的资源与渠道,这也将大大提升企业运转效率。 上半年并购退出首超IPO,未来将会成为重要的退出渠道,这主要是因为新股发行依旧趋于谨慎状态,对于寻求快速套现的资本而言,并购能更快实现退出。同时,随着行业的逐渐成熟,并购也是整合行业资源最有效的方式。 三、新三板退出: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 目前,新三板的转让方式有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协议转让是指在股转系统主持下,买卖双方通过洽谈协商,达成股权交易;而做市转让则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再添加一个居间者“做市商”。 以前,通过新三板渠道退出的案例极为稀少,在扩容并正式实施做市转让方式后,新三板退出逐渐受到投资机构的追捧。近两年来,新三板挂牌数和交易量突飞猛进,呈现井喷之势,上半年,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7685家。新三板已经成为了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最便利的市场。 对企业来说,鉴于新三板市场带来的融资功能和可能带来的并购预期,广告效应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等,是中小企业一个比较好的融资选择;对机构及个人来说,相对主板门槛更低的进入壁垒及其灵活的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制度,能更快实现退出。 四、借壳上市:另类的 IPO 退出 所谓借壳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相对正在排队等候IPO的公司而言,借壳的平均时间大大减少,在所有资质都合格的情况下,半年内就能走完整个审批流程,借壳的成本方面也少了庞大的律师费用,而且无需公开企业的各项指标。 但于今年6月17日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重组办法继11月之后的又一次修改,旨在规范借壳上市行为,给“炒壳”降温。国家监管政策的日趋完善和壳资源价格的日益飙升也导致借壳上市日渐困难。 五、股权转让:快速的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指的是投资机构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套现退出的一种方式。常见的例如私下协议转让、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即四板)公开挂牌转让等。上半年股权投资机构通过股权转让退出的交易有35笔。 就股权转让而言,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虽然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的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但是在股权转让时,复杂的内部决策过程、繁琐的法律程序都成为一个影响股转成功的因素。而且转让的价格也远远低于二级市场退出的价格。 六、回购:收益稳定的退出方式 回购主要分为管理层收购(MBO)和股东回购,是指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从直投机构回购股份。 总体而言,企业回购方式的退出回报率低但是稳定,一些股东回购甚至是以偿还类贷款的方式进行,总收益不到20%。故而上半年通过回购退出的交易只有7笔。 回购退出,对于企业而言,可以保持公司的性,避免因创业资本的退出给企业运营造成大的震动,企业家可以由此获得已经壮大了的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同时交易复杂性较低,成本也较低。通常此种方式适用于那些经营日趋稳定但上市无望的企业。 七、清算:投资人最不愿看到的退出方式 对于已确认项目失败的创业资本应尽早采用清算方式退回以尽可能多地收回残留资本,其操作方式分为亏损清偿和亏损注销两种。近五年清算退出的案例总计不超过 50家。 清算是一个企业倒闭之前的止损措施,并不是所有投资失败的企业都会进行破产清算,申请破产并进行清算是有成本的,而且还要经过耗时长,较为复杂的法律程。破产清算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方式,优点是尚能收回部分投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意味着本项目的投资亏损,资金收益率为负数。这也是我们广大投资者最不愿意看到的退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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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投资入股公司
首先应该确定新加入的股东是准备用现金,还是实物或技术入股。除现金外,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现金,可采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其部分投资而保持原注册资本不变两种参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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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退出的方式有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IPO退出:投资人最喜欢的退出方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也就是常说的上市,是指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主要是指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见的有港交所、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 上半年国内上市企业达61家,全球范围内总的有82家中国企业上市,居全球之首,而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的企业为48家,实现退出的机构有146家;而在,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的企业多达172家,实现退出的机构有580 家。 在证券市场杠杆的作用下,IPO之后,投资机构可抛售其手里持有的股票获得高额的收益。对企业来说,除了企业股票的增值,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对企业良好经营业绩的认可,可使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获得进一步发展的资金。 二、并购退出:未来最重要的退出方式 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购主要分为正向并购和反向并购,正向并购是指为了推动企业价值持续快速提升,将并购双方对价合并,投资机构股份被稀释之后继续持有或者直接退出;反向并购直接就是以投资退出为目标的并购,也就是主观上要兑现投资收益的行为。 通过并购退出的优点在于不受IPO诸多条件的限制,具有复杂性较低、花费时间较少的特点,同时可选择灵活多样的并购方式。适合于创业企业业绩逐步上升,被兼并的企业之间还可以相互共享对方的资源与渠道,这也将大大提升企业运转效率。 上半年并购退出首超IPO,未来将会成为重要的退出渠道,这主要是因为新股发行依旧趋于谨慎状态,对于寻求快速套现的资本而言,并购能更快实现退出。同时,随着行业的逐渐成熟,并购也是整合行业资源最有效的方式。 三、新三板退出: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 目前,新三板的转让方式有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协议转让是指在股转系统主持下,买卖双方通过洽谈协商,达成股权交易;而做市转让则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再添加一个居间者“做市商”。 以前,通过新三板渠道退出的案例极为稀少,在扩容并正式实施做市转让方式后,新三板退出逐渐受到投资机构的追捧。近两年来,新三板挂牌数和交易量突飞猛进,呈现井喷之势,上半年,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7685家。新三板已经成为了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最便利的市场。 对企业来说,鉴于新三板市场带来的融资功能和可能带来的并购预期,广告效应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等,是中小企业一个比较好的融资选择;对机构及个人来说,相对主板门槛更低的进入壁垒及其灵活的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制度,能更快实现退出。 四、借壳上市:另类的 IPO 退出 所谓借壳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相对正在排队等候IPO的公司而言,借壳的平均时间大大减少,在所有资质都合格的情况下,半年内就能走完整个审批流程,借壳的成本方面也少了庞大的律师费用,而且无需公开企业的各项指标。 但于今年6月17日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重组办法继11月之后的又一次修改,旨在规范借壳上市行为,给“炒壳”降温。国家监管政策的日趋完善和壳资源价格的日益飙升也导致借壳上市日渐困难。 五、股权转让:快速的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指的是投资机构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套现退出的一种方式。常见的例如私下协议转让、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即四板)公开挂牌转让等。上半年股权投资机构通过股权转让退出的交易有35笔。 就股权转让而言,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虽然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的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但是在股权转让时,复杂的内部决策过程、繁琐的法律程序都成为一个影响股转成功的因素。而且转让的价格也远远低于二级市场退出的价格。 六、回购:收益稳定的退出方式 回购主要分为管理层收购(MBO)和股东回购,是指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从直投机构回购股份。 总体而言,企业回购方式的退出回报率低但是稳定,一些股东回购甚至是以偿还类贷款的方式进行,总收益不到20%。故而上半年通过回购退出的交易只有7笔。 回购退出,对于企业而言,可以保持公司的性,避免因创业资本的退出给企业运营造成大的震动,企业家可以由此获得已经壮大了的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同时交易复杂性较低,成本也较低。通常此种方式适用于那些经营日趋稳定但上市无望的企业。 七、清算:投资人最不愿看到的退出方式 对于已确认项目失败的创业资本应尽早采用清算方式退回以尽可能多地收回残留资本,其操作方式分为亏损清偿和亏损注销两种。近五年清算退出的案例总计不超过 50家。 清算是一个企业倒闭之前的止损措施,并不是所有投资失败的企业都会进行破产清算,申请破产并进行清算是有成本的,而且还要经过耗时长,较为复杂的法律程。破产清算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方式,优点是尚能收回部分投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意味着本项目的投资亏损,资金收益率为负数。这也是我们广大投资者最不愿意看到的退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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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IPO退出:投资人最喜欢的退出方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也就是常说的上市,是指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主要是指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见的有港交所、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 上半年国内上市企业达61家,全球范围内总的有82家中国企业上市,居全球之首,而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的企业为48家,实现退出的机构有146家;而在,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的企业多达172家,实现退出的机构有580 家。 在证券市场杠杆的作用下,IPO之后,投资机构可抛售其手里持有的股票获得高额的收益。对企业来说,除了企业股票的增值,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对企业良好经营业绩的认可,可使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获得进一步发展的资金。 二、并购退出:未来最重要的退出方式 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购主要分为正向并购和反向并购,正向并购是指为了推动企业价值持续快速提升,将并购双方对价合并,投资机构股份被稀释之后继续持有或者直接退出;反向并购直接就是以投资退出为目标的并购,也就是主观上要兑现投资收益的行为。 通过并购退出的优点在于不受IPO诸多条件的限制,具有复杂性较低、花费时间较少的特点,同时可选择灵活多样的并购方式。适合于创业企业业绩逐步上升,被兼并的企业之间还可以相互共享对方的资源与渠道,这也将大大提升企业运转效率。 上半年并购退出首超IPO,未来将会成为重要的退出渠道,这主要是因为新股发行依旧趋于谨慎状态,对于寻求快速套现的资本而言,并购能更快实现退出。同时,随着行业的逐渐成熟,并购也是整合行业资源最有效的方式。 三、新三板退出: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 目前,新三板的转让方式有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协议转让是指在股转系统主持下,买卖双方通过洽谈协商,达成股权交易;而做市转让则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再添加一个居间者“做市商”。 以前,通过新三板渠道退出的案例极为稀少,在扩容并正式实施做市转让方式后,新三板退出逐渐受到投资机构的追捧。近两年来,新三板挂牌数和交易量突飞猛进,呈现井喷之势,上半年,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7685家。新三板已经成为了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最便利的市场。 对企业来说,鉴于新三板市场带来的融资功能和可能带来的并购预期,广告效应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等,是中小企业一个比较好的融资选择;对机构及个人来说,相对主板门槛更低的进入壁垒及其灵活的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制度,能更快实现退出。 四、借壳上市:另类的 IPO 退出 所谓借壳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相对正在排队等候IPO的公司而言,借壳的平均时间大大减少,在所有资质都合格的情况下,半年内就能走完整个审批流程,借壳的成本方面也少了庞大的律师费用,而且无需公开企业的各项指标。 但于今年6月17日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重组办法继11月之后的又一次修改,旨在规范借壳上市行为,给“炒壳”降温。国家监管政策的日趋完善和壳资源价格的日益飙升也导致借壳上市日渐困难。 五、股权转让:快速的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指的是投资机构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套现退出的一种方式。常见的例如私下协议转让、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即四板)公开挂牌转让等。上半年股权投资机构通过股权转让退出的交易有35笔。 就股权转让而言,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虽然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的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但是在股权转让时,复杂的内部决策过程、繁琐的法律程序都成为一个影响股转成功的因素。而且转让的价格也远远低于二级市场退出的价格。 六、回购:收益稳定的退出方式 回购主要分为管理层收购(MBO)和股东回购,是指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从直投机构回购股份。 总体而言,企业回购方式的退出回报率低但是稳定,一些股东回购甚至是以偿还类贷款的方式进行,总收益不到20%。故而上半年通过回购退出的交易只有7笔。 回购退出,对于企业而言,可以保持公司的性,避免因创业资本的退出给企业运营造成大的震动,企业家可以由此获得已经壮大了的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同时交易复杂性较低,成本也较低。通常此种方式适用于那些经营日趋稳定但上市无望的企业。 七、清算:投资人最不愿看到的退出方式 对于已确认项目失败的创业资本应尽早采用清算方式退回以尽可能多地收回残留资本,其操作方式分为亏损清偿和亏损注销两种。近五年清算退出的案例总计不超过 50家。 清算是一个企业倒闭之前的止损措施,并不是所有投资失败的企业都会进行破产清算,申请破产并进行清算是有成本的,而且还要经过耗时长,较为复杂的法律程。破产清算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方式,优点是尚能收回部分投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意味着本项目的投资亏损,资金收益率为负数。这也是我们广大投资者最不愿意看到的退出方式。
我开了一家公司以投资入股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一千元
[律师回复] 你好,你朋友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第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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