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行使期限是多长

最新修订 |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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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一年。如果债务人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人是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或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或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破产撤销权行使期限是多长

企业的生存是一个艰难又简单的事情,每天都有很多的公司成立。但是每天都会有企业因为经营不善而宣告破产。申请破产是保存资本的一种很好的方法。破产可以申请就同样可以撤销,那么律图这次要和大家讨论的是有关破产撤销权行使期限的知识了。

破产撤销权行使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撤销权是一种权利,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既可以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也可以放弃撤销权,不行使该权利。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的撤销权消灭?本条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撤销权并非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也就是说,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此种合同的后果,则法律就会让此种合同有效。然而,如果撤销权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不主张撤销合同,就会让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即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加快交易的发展;同时还可能使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判断是否准予撤销时,由于时间太长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各国的立法往往都明确规定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此期限还不行使,撤销权人就会失去撤销合同的权利,该合同有效。民法通则虽然对可撤销民事行为作出了规定,但是对撤销的期限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条在借鉴国外的规定和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可撤销合同的行使期限作了规定。

本条规定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也就是说在这1年期限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该当事人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就必须接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对于何时起算该期限,本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为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期限,也就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本规定中的“1年”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内,不存在期间的中断或者中止的问题,这“1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要求延长该期间。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撤销权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因此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放弃撤销权。本条第二项对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两种方式放弃撤销权:第一种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以明示的方式放弃撤销权的行为是很典型的对权利的处分的方式。

放弃撤销权的明确表示可以是用口头的方法明确表示,也可以是用书面的方法明确表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撤销权的放弃。第二种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放弃其具有的撤销权时,并不一定要向当事人明确表示,他也可以以自己的行为来放弃该撤销权,如该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自动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或者向对方要求合同中规定的债权。还比如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违约而不是申请撤销合同等都是对撤销权放弃的行为。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其愿意接受合同的约束,放弃了按法律应当享有的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后,造成的法律效果就是,该撤销权消灭,合同产生绝对的效力,该当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销该合同,而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

破产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一)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我国破产法中规定的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即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由于该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破产管理人清算人可通过侵权损害赔之诉或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追回财产。

(二)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是指破产债务人将本属于破产财产或权利的以无价或几近无代价的方式过度给第三人的行为,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如增与,

2、放弃财产或权利,作为的放弃,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作为的放弃,如对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

3、对外提供无偿担保

(三)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我国破产法明确规定了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可撤销行为。判断非正常压价的标准,从理论上讲,应与出卖时的市场价格水平大体相当。在实务中,应考虑在市场经济中,存在市场交易的风险性,对于稍低于市场价格的出售行为,一般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不能一概地予以撤销。但出售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0.7以上则应视为过低价格。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在英国破产法上称“过低价值交易”,规定称,与他人进行的交易使公司得不到约因,或与他人进行交易中,对方提供的约因价值远远低于公司在钱或金钱价值方面提供的约因,均属过低价值交易,可予以撤销。

(四)可撤销的偏颇行为。偏颇行为是大陆法国家的用语,指债务人在临界期间内实施的,使个别债权人的地位得到伏于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在英美法国家称为优惠行为。该行为撤销的理论依据是保护债权人地位的平等,具体包括

1、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2、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3、本意清偿,即对到期既存债务的清偿。这种清偿,当事人的主观上必须有恶意,即债权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债务人已无支付能力的本意清偿可予撤销。

以上就是有关与破产撤销权行使期限以及和有关于破产撤销权行使的范围的相关知识了。由上文可以看出,在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规定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在这一年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就失去这项权利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四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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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行使时间有多长?
第七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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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撤销权行使期限有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撤销权行使期限有多长时间问题解答如下, 撤销权行使期限有多久
《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法律特征
一、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也是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但这种不符合体现在意思表示不真实上。如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欺诈、因胁迫或乘人之危而成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因只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不涉及合同的合法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法律并不直接否认其效力,而是赋予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这既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交易的要求,又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二、可撤销合同在未撤销之前为有效合同,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时起就发生效力,只是因存在可撤销的事由,经撤销后才自始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对合同的部分条款作出变更,合同仍为有效,当事人仍受合同约束,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与无效合同不同。而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就确定的、当然的无效,更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补正而成为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也不同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发生效力是不确定的,只有在有权人追认后,方发生效力。而可撤销合同是已生效的,仅由于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才使合同无效。
三、合同的撤销与否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由于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其他人难以知晓,即使他人知道,而当事人自愿承受该行为的后果,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也没有干涉的必要。因此,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如果当事人不主张撤销,不能主动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和仲裁机构只能变更合同,也不得撤销。这是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又一区别。无效合同由于其内容上的违法性,对其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也会主动干预,宣布合同无效。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由合同的当事人行使,此与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属于第三人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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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才有效,超出该期限则撤销权消灭。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如果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自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依学者通说,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有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二是须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三是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须债务人的行为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主观要件包括二方面:一是债权人之恶意;二是受益人之恶意。实践中主要分歧在对客观要件的理解与适用上,笔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客观要件主要包括债权人已存在的有效债权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诈害行为。
行使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引起的撤销权的条件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存在。
债权的存在是撤销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合同关系并不成立,或合同被撤销、被宣告无效、被解除等,债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应该享有撤销权。
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存在。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为前提,如果债务人不享有到期的债权,债权人也就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已到清偿期(履行期限)。如果这种债权未到清偿期,债务人无权行使债权,从而债权人也就谈不上干涉债务人的行为。
③须债务人放弃行使其债权。
所谓放弃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权利而故意放弃而不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人放弃其债权一般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第三人作出。如果债务人(作为另一合同中的债权人)已经向第三人(另一合同中的债务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提讼,则不能认为其放弃行使权利。如果其向主张权利而被判决败诉,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不得行使撤销权。
④须债务人放弃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行使已到期履行的债权,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行使的权利。但债务人放弃行使权利必须影响到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否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即使他放弃了对第三人的债权,债权人也只需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可以实现其债权,因此无干涉债务人放弃其债权的行为的必要。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债权人才能因债务人放弃行使其债权而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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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的时间,也就是说,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一年之内,破产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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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多长时间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撤销权并非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撤销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超过了此期限还不行使,撤销权人就会失去撤销合同的权利,该合同有效。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后,造成的法律后果就是,该撤销权消灭,合同产生绝对的效力,该当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销该合同,而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
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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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撤销权行使有无期限限制?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期间为六个月,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1年。可见,破产法的撤销权行使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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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期限有多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撤销权行使期限有多久
《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法律特征
一、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也是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但这种不符合体现在意思表示不真实上。如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欺诈、因胁迫或乘人之危而成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因只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不涉及合同的合法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法律并不直接否认其效力,而是赋予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这既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交易的要求,又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二、可撤销合同在未撤销之前为有效合同,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时起就发生效力,只是因存在可撤销的事由,经撤销后才自始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对合同的部分条款作出变更,合同仍为有效,当事人仍受合同约束,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与无效合同不同。而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就确定的、当然的无效,更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补正而成为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也不同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发生效力是不确定的,只有在有权人追认后,方发生效力。而可撤销合同是已生效的,仅由于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才使合同无效。
三、合同的撤销与否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由于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其他人难以知晓,即使他人知道,而当事人自愿承受该行为的后果,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也没有干涉的必要。因此,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如果当事人不主张撤销,不能主动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和仲裁机构只能变更合同,也不得撤销。这是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又一区别。无效合同由于其内容上的违法性,对其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也会主动干预,宣布合同无效。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由合同的当事人行使,此与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属于第三人也不同。
破产管理人撤销权怎样行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管理人撤销权如何行使
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为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具有的诉讼实施权,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但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作为权利主体却不能享受利益,破产撤销权的归属主体应是何人,理论界对此有破产债权人说、破产人说、破产管理人说和破产财团说等多种主张。其中,较为普通的观点是破产债券人说。此说认为,破产撤销权乃属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而确立的权利,因而其权利当归属于破产债权人,而破产管理人只是作为债权人来行使破产撤销权的。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请求为之,破产撤销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形成和给付的结合,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使破产人于破产宣告临界期间内实施的涉及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破产人未给付的,不再给付;相对人已取得利益或财产的,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取回,并入破产财产;相对人已受领的财产灭失的,应当折价赔偿。对于相对人,若相对人已为对待给付且该给付于债务人财产中尚存的,有权行使取回权;若该利益不复存在或对待给付额大于现存利益的,相对人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参加彼此分配。
行使破产管理人撤销权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某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1、放弃债权的。
2、无偿转让财产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人民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善意时,该行为不能撤销;只有当受让人恶意时,该行为才可以撤销;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无论受让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
(4)只要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五种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即可撤销,至于该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恶意还是善意,原则上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损)。
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不予支持。
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除外。
(1)所谓债权“未到期”专指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到期:
A、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不能撤销;
B、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时也未到期的,可以撤销。
(2)对于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的恶意提前清偿,就算“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照样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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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期限多长?
债权人撤销权是保障债权人债权的一种权利,债权人行使债权应当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一旦一年的除斥期间经过,债权人撤销权即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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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破产管理人撤销权怎么行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管理人撤销权怎么行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撤销权如何行使
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为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具有的诉讼实施权,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但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作为权利主体却不能享受利益,破产撤销权的归属主体应是何人,理论界对此有破产债权人说、破产人说、破产管理人说和破产财团说等多种主张。其中,较为普通的观点是破产债券人说。此说认为,破产撤销权乃属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而确立的权利,因而其权利当归属于破产债权人,而破产管理人只是作为债权人来行使破产撤销权的。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请求为之,破产撤销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形成和给付的结合,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使破产人于破产宣告临界期间内实施的涉及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破产人未给付的,不再给付;相对人已取得利益或财产的,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取回,并入破产财产;相对人已受领的财产灭失的,应当折价赔偿。对于相对人,若相对人已为对待给付且该给付于债务人财产中尚存的,有权行使取回权;若该利益不复存在或对待给付额大于现存利益的,相对人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参加彼此分配。
行使破产管理人撤销权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某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1、放弃债权的。
2、无偿转让财产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人民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善意时,该行为不能撤销;只有当受让人恶意时,该行为才可以撤销;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无论受让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
(4)只要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五种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即可撤销,至于该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恶意还是善意,原则上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损)。
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不予支持。
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除外。
(1)所谓债权“未到期”专指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到期:
A、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不能撤销;
B、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时也未到期的,可以撤销。
(2)对于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的恶意提前清偿,就算“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照样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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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撤销权如何行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管理人撤销权如何行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撤销权如何行使
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为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具有的诉讼实施权,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但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作为权利主体却不能享受利益,破产撤销权的归属主体应是何人,理论界对此有破产债权人说、破产人说、破产管理人说和破产财团说等多种主张。其中,较为普通的观点是破产债券人说。此说认为,破产撤销权乃属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而确立的权利,因而其权利当归属于破产债权人,而破产管理人只是作为债权人来行使破产撤销权的。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请求为之,破产撤销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形成和给付的结合,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使破产人于破产宣告临界期间内实施的涉及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破产人未给付的,不再给付;相对人已取得利益或财产的,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取回,并入破产财产;相对人已受领的财产灭失的,应当折价赔偿。对于相对人,若相对人已为对待给付且该给付于债务人财产中尚存的,有权行使取回权;若该利益不复存在或对待给付额大于现存利益的,相对人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参加彼此分配。
行使破产管理人撤销权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某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1、放弃债权的。
2、无偿转让财产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人民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善意时,该行为不能撤销;只有当受让人恶意时,该行为才可以撤销;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无论受让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
(4)只要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五种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即可撤销,至于该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恶意还是善意,原则上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损)。
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不予支持。
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除外。
(1)所谓债权“未到期”专指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到期:
A、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不能撤销;
B、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时也未到期的,可以撤销。
(2)对于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的恶意提前清偿,就算“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照样可以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瓦房店市三沙市龙岩兴隆台区赵县佛山绿园区乌达区东莞撤销权的消灭时间,涉及到有些人的相关利益,这个是非常重要的。要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政策与措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今天小编为大家解答撤销权消灭时间以及撤销权行使期限有哪些。
一、撤销权消灭时间要多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哪些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撤销债务人与
第三人的行为,在行为撤销前,该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一种财产状况和交易秩序,但是撤销权又使之处于一种随时有可能被撤销的不稳定状况,不利于巩固现存的财产关系,不利于维护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若债权人长期不行使撤销权,始终对第三人与债务人是个威胁、制约,权利是要积极行使的,消极对待权利于已于他人均不利。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撤销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现存财产关系和交易安全的需要,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作了明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
第七十五条)这个期间的性质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逾期则权利消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对于撤销事由,债权人基于一些特定的事实,可能知道或应当知道,也可能确实不知道,针对这两种情形,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撤销权的行驶期间,即一般期间一年,最长期限五年。
第一,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即自撤销事由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一年内债权人不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

二、债权人确实不知道撤销事由时,自撤销事由即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五年为撤销权存续期间,逾期撤销权消灭。第
三、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即撤销事由的发生到债权人知道该撤销事由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必有一个时间期间,若该期间超过五年,债权人知道了撤销事由,也不具有撤销权了。这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撤销权消灭时间和行使期限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可以帮到需要帮助的人,并且及时维护好自己的相关利益,使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大家还有遇到有撤销权这一方面的问题时,可以寻求我们网站的专业帮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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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年限是多长时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如果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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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瓦房店市三沙市龙岩兴隆台区赵县佛山绿园区乌达区东莞撤销权的消灭时间,涉及到有些人的相关利益,这个是非常重要的。要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政策与措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今天小编为大家解答撤销权消灭时间以及撤销权行使期限有哪些。
一、撤销权消灭时间要多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哪些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撤销债务人与
第三人的行为,在行为撤销前,该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一种财产状况和交易秩序,但是撤销权又使之处于一种随时有可能被撤销的不稳定状况,不利于巩固现存的财产关系,不利于维护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若债权人长期不行使撤销权,始终对第三人与债务人是个威胁、制约,权利是要积极行使的,消极对待权利于已于他人均不利。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撤销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现存财产关系和交易安全的需要,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作了明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
第七十五条)这个期间的性质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逾期则权利消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对于撤销事由,债权人基于一些特定的事实,可能知道或应当知道,也可能确实不知道,针对这两种情形,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撤销权的行驶期间,即一般期间一年,最长期限五年。
第一,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即自撤销事由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一年内债权人不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

二、债权人确实不知道撤销事由时,自撤销事由即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五年为撤销权存续期间,逾期撤销权消灭。第
三、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即撤销事由的发生到债权人知道该撤销事由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必有一个时间期间,若该期间超过五年,债权人知道了撤销事由,也不具有撤销权了。这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撤销权消灭时间和行使期限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可以帮到需要帮助的人,并且及时维护好自己的相关利益,使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大家还有遇到有撤销权这一方面的问题时,可以寻求我们网站的专业帮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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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撤销权能怎么行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撤销权如何行使
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为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具有的诉讼实施权,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但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作为权利主体却不能享受利益,破产撤销权的归属主体应是何人,理论界对此有破产债权人说、破产人说、破产管理人说和破产财团说等多种主张。其中,较为普通的观点是破产债券人说。此说认为,破产撤销权乃属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而确立的权利,因而其权利当归属于破产债权人,而破产管理人只是作为债权人来行使破产撤销权的。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请求为之,破产撤销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形成和给付的结合,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使破产人于破产宣告临界期间内实施的涉及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破产人未给付的,不再给付;相对人已取得利益或财产的,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取回,并入破产财产;相对人已受领的财产灭失的,应当折价赔偿。对于相对人,若相对人已为对待给付且该给付于债务人财产中尚存的,有权行使取回权;若该利益不复存在或对待给付额大于现存利益的,相对人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参加彼此分配。
行使破产管理人撤销权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某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1、放弃债权的。
2、无偿转让财产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人民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善意时,该行为不能撤销;只有当受让人恶意时,该行为才可以撤销;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无论受让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
(4)只要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五种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即可撤销,至于该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恶意还是善意,原则上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损)。
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不予支持。
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除外。
(1)所谓债权“未到期”专指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到期:
A、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不能撤销;
B、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时也未到期的,可以撤销。
(2)对于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的恶意提前清偿,就算“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照样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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