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过往越来越频繁,由于各种因素,在贸易过程中,违约现象普遍存在。对于初入国际贸易的经济个体,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是十分重要的。只有了解国际贸易违约责任才能对症下药,在经济活动中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贸易损失。下面,小编将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向大家做一简单介绍。
1、实际的履行。所谓实际履行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承担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受害的那方既不想废除合同,也不想接受受违约一方给予的金钱赔偿,而是提出要求违约当事人的一方继续履行承担规定的责任的一种形式。他的有点事更符合人的意愿,有助于合同的实现,但也不是任何情况都需要实际履行。因此,民法典规定:为预防没有履行承担或履行承担了非物质的债务然而却不合约定时,受害方可以提出履行承担。非金钱物质债务的定义是合同规定的义务不依据提供的金钱数量为内容,如在建设工程、租赁、承揽等合同中、均是由合同的一方承担特定行为,如提供用来建造道路、楼房或桥梁、租赁的土地及房屋,零件定做加工等工程的义务。只有在非金钱物质债务承担范围内,才能实际地履行。此外,我们要指出,根据《民法典》中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合约定时,在履行补救措施等相关义务后,受害方的其他损失,赢继续赔偿。”这表明,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以后,不排除应履行承担的其他责任,是因为违约方虽以实际的履行作为弥补违约行为,但违约导致的额外损失并没有获得补偿。也就是说,履行承担额外的损失,违约方要继续履行承担相应赔偿义务。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含义是一方违约,对方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所受损失要求对方赔偿。包括两点:(1)受损害一方必须有实际损失存在,这是这种责任方式的基础前提,反之,则无需承担责任。(2)损失可以用一定的方式来衡量,主要变现为能通过金钱计算来确定。损失也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损失的含义因违约带给当事人现有的财产遭到损害和减少,例如财产失灭、此前的支出和毁灭损失等。二是间接损失的含义指因违约的行为带给当事人丢掉将来潜在的利益,例如利润受到重创。在计算赔偿损失时应该同时考虑这两个方面。
3、约定违约金和返还定金。违约金与定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各有定义,起最主要的区别是否需要先行支付。所谓违约金的含义只一方由于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出足够数量金钱物质。违约金数值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当事人并没有提出违约金约定,当事人对方违反合同后,他无权向对方索要违约金的物质金钱,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追究责任。定金作为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实行先行缴付原则,交付成功以后合同才具有效力。违约金可事先约定,它是一种违约责任凡是,不必进行先行交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当事人一方既约定了违约金,有约定了定金,若对方违约,这方有权提出索要合适的违约金数或定金。”所以说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国际贸易合同的违约责任与国内经济活动中合同的违约责任大体相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国际贸易合同受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制约,进行国际贸易要遵守国际公约,而在国内则需要遵守国内法。各国习俗、习惯各不相同,这就要求进行国际贸易的经济个体熟悉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变换法律思维,以国际贸易行为约束自己,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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