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多久办过户呢?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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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发生继承关系,此时,婚姻继承人即可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过户以后,一个月左右可以拿到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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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一些人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夫妻一方死亡,由此产生了死亡一方的房屋、存款等财产的继承问题,这些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纠纷的责任归属随着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已经渐渐予以明确。下面,律图的小编就“婚姻继承多久办过户呢”这一个方面的问题,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法律条例,婚姻继承房产的规定视夫妻双方的约定,结婚前,一方取得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另一人无权分割房产权益。

一、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二、婚姻继承条件

关于继承这一法律事件常常引起家庭内部矛盾与纷争,我国《婚姻法》中也专门对继承设置一定门槛。继承房产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房产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即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人,遗嘱继承必须是遗产人死前曾做过公证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三)因遗产是所有继承人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协议,需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方可生效。

三、婚姻继承多久办过户呢

一般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发生继承关系,此时,婚姻继承人即可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过户以后,一个月左右可以拿到房产证

四、婚姻继承纠纷分析

当一段婚姻关系成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财产也就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正因为这样,婚姻关系破裂之后,往往就会产生诸多婚姻继承纠纷。

当事人以生产、经营的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该财产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仍归原财产所有人享有,例如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生产、经营是指付出了主观努力和较多劳动的行为,否则就是自然增值和孳息

综上所述,对于“婚姻继承多久办过户呢”这个问题,小编从:夫妻财产范围、婚姻继承条件、婚姻继承的房产过户时间、婚姻继承纠纷四个方面进行了解答,但是这只是婚姻家庭继承法律方面的一个内容,如果想要在家庭中更好的维护婚姻关系、亲属关系等,还是需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黄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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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继承多久办过户通常,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过户以后,一个月左右拿到房产证。2、婚姻继承纠纷当一段婚姻关系成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财产也就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正因为这样,婚姻关系破裂之后,往往就会产生诸多婚姻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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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朋友最近在看婚姻法与继承法试题,他主要想了解婚姻法与继承法,有懂法律的朋友说说,谢谢了。
[律师回复] 关于你朋友最近在看婚姻法与继承法试题 ,想了解婚姻法与继承法,可以看看下面的资料做了解: 婚姻法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原则有: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为保障基本原则的实施,《婚姻法》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结婚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1.结婚的法定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第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
二,必须男女双方均达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第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直系血亲以外的,在血统上和自己出于同一源的亲属,如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痴呆症。二是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三是正处于发病期的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2.结婚的法定程序 结婚的法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所必须履行的程序。《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结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3.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法定条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予以撤销的婚姻。〈〈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1.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它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
(1)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不因结婚而改变自己的姓名。双方所生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由父母协商解决。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2)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
一,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优先于法定。 第
二,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第
三,夫妻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指父母子女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均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1)兄弟姐妹关系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也应该承担扶养的义务。
(2)祖孙关系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其有抚养的义务。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话,应尽赡养的义务。
四、离婚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1.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申请时应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2.诉讼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对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完全适用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或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继承法
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继承,是指法律规定的将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一种制度。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接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是指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
(1)保护自然人的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和睦团结、互谅互让原则。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1.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法定继承人是指按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遗产的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的权利是平等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应继承的份额。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具有同等的代位继承权。 3.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三、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他生前所立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遗嘱人,接受遗嘱的指定继承人叫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如立有合法的遗嘱,就应首先按遗嘱的规定继承;在没有遗嘱或遗嘱被人民法院判决为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以及遗嘱中尚有未加处分的遗产等情况下,才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 1.遗嘱的有效条件 遗嘱成立的有效条件有: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政策,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不得取消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
(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遗嘱的形式 依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可分为书面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书面遗嘱又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都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采用,也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立遗嘱后,如果认为原立遗嘱不妥,有权加以变更或撤销。如遗嘱人先后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法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都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四、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遗赠财产者称为遗赠人,承受遗赠者称为受遗赠人。 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它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方可享受接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 (六)遗产处理
1、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财产是其生前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应予没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可供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包括:个人的收入;个人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个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个人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人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个人的其他合法财产。
2、有人继承或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的地点,通常是死者生前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在分割遗产时,如遗产存在于共同财产之中,应首先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夫妻中一方死亡,应首先从他们的共同财产中分割出属于存活一方的财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中,应首先分割出属于其他成员的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应继份额。遗产的分割,应当以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为原则。
3、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4、遗留债务的清偿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也可不负此种偿还责任。遗产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则由接受遗产的单位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死者的债务。
5、继承的诉讼时效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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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证明需要到被继承人所属的派出所开具。2、继承人也需要有一个继承证明,该证明需要到被继承人所在的单位。拥有了上述的证明和证书之后,咱们就可以前往房产交易核心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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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二顺序的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针对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言。
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且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俗称爷爷、奶奶、姥爷、姥姥。
而第二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在一定条件下的法定扶养、赡养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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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先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继承---再法定继承,其中,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位就没有第二顺位,没有第二顺位就由集体或国家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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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继承遗产公证书直到遗产继承完毕就失去法律效力了。 1、公证书本身是没有时效的,也就是公证书本身是不会过期的。而是否过期,主要看被公证的继承协议中有没有设置时效条款,如果设置了就需按照该条款办理。尤其是有些协议牵涉到诉讼内容,而诉讼是有时效要求的。 2、只要你公证过公证处都有档案的,不管你过几年都有效。比如房产继承的,尽早过户存款继承尽早取出,万一公证书因为年份久了丢失了,恰好公证处也找不到之前办理的那份卷宗,这样就比较麻烦了。 3、房产继承公证书从法律上讲是没有法定的期限限制的,也就是说办理完房产继承公证书后,该公证书不会因为你没有及时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继承的更名过户手续而导致该继承公证书的无效。 4、但是一般房产管理部门从管理的角度,通常会要求继承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但是这个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因此而导致继承公证书的无效的。 5、如果当事人办理完房产继承权公证书后,不打算立即更名,也是可以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办理完继承权公证书后,就必须及时到房产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当事人对于房产继承权公证书的有效期方面的担忧或者顾虑大可放心。
我的婚姻继承后,我有小孩子,我的财产怎么继承?
[律师回复]
1、

1)当公民死亡时遗产的一切的合法的个人财产都是遗产,包括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死者的部分的财产。

2)当公民死亡时,继承即开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故公民可以通过立遗嘱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指定自己的财产给特定的人。如果没有遗嘱、遗赠,又无遗赠扶养协议,当公民死亡时,遗产由配偶、父母继承。若无配偶、父母,则由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若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继承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婚财产如何继承新婚姻法二婚房产继承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婚姻法再婚房产继承规定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归属问题,只有一条规定,但很明确,即: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婚前财产,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的界定,是以结婚登记的具体时间作为时间界点划分的,而不是以同居的时间或办理酒席的时间作为婚前财产划分的时间点。我们一般可以认为,只要夫妻一方所有财产的取得时间是在结婚之前,或虽在结婚之后取得,但结婚前已明确可以取得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之前已实际取得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劳动报酬、投资经营所得受益、接受他人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等,只要是在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应当认定为婚前财产。结婚之前虽未实际获得财产,但结婚之前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如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明确可以继承的财产,而在结婚之后才分割取得上述遗产份额,此时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亦应当认定为婚前财产。新婚姻法再婚房产继承规定“两人婚后的共同财产的一半”“丈夫的婚前财产”=丈夫的遗产如果丈夫没有立遗嘱,那么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妻子,子女,父母。继承份额的多少也会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照顾和付出的多少而适当加以调整。
1、如果房子是现在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则上男方的遗嘱只能处理属于自己一半的房产;
2、如果不立遗嘱,那么涉及男方的遗产,按法定继承,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分继承;
3、如果没有遗嘱,男方的四个孩子有权主张继承。补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1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2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2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存款是您丈夫的婚前财产,则应当做为您丈夫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由相应的继承人继承;如果存款不是您丈夫的婚前财产,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该存款的一半应为您所有,其余的视为您丈夫的遗产,依法继承。
2、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性质。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对抚恤金如何分割法律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您是死者的配偶,配偶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您有权得到相应的抚恤金。丧葬费是用于对死者安葬之用,法律对丧葬费的分配也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谁垫付的给谁,若有余额可以作为遗产继承。《较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1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2条夫妻一方向人民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较高人民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结婚之前虽未实际获得财产,但结婚之前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如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明确可以继承的财产,而在结婚之后才分割取得上述遗产份额,此时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亦应当认定为婚前财产。小编认为,婚姻是人生大事之一,充满着欢喜、酸甜等味道。婚姻所涉及的房产等继承问题,应该在当事人双方之间根据法律要求妥善解决,避免日后发生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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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屋过户手续
1、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2、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1、遗嘱继承。2、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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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朋友和他的老公有一个女儿,朋友离婚后,她的女儿和朋友一起生活,她的老公和一个女人同居生活了几年,前不久朋友的老公心脏病去世,请问按照婚姻继承的有关法律中,这个和她老公同居的女人可以继承她老公的遗产吗?
[律师回复] 婚后一方接受继承所得的财产.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所继承的遗产,遗产包括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因此因继承所得的财产也不以所有权为限。此类财产的取得纯粹系基于夫妻一方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而依法享有的继承权,与其婚姻关系无关。作为一种财产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应当尊重原财产所有人即被继承人的意志,不应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第18条第3项将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分为两种情形:如果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即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这类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区分情形,分别对待:
  
1、一方婚后通过法定继承方式所继承的财产,因不可能具有第18条第3项所规定的条件,因而全都属于共同财产。
  
2、一方婚后通过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如果立遗嘱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明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即应属于接受继承的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一方婚后通过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如果立遗嘱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没有明确指明只归夫或秦一方所有的,夫妻双方又未对此项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则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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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过户怎么办理,房屋继承过户能加名字吗
1、房屋评估2、继承公证3、房屋测绘4、继承登记。在继承人继承房产后,需要到房管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变更,变更后房屋产权过户到继承人名下,此时,作为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就可以根据遗嘱到房管部门申请产权共有,以此保障其同样享有该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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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新婚姻法二婚后房产继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婚姻法再婚房产继承规定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归属问题,只有一条规定,但很明确,即: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婚前财产,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的界定,是以结婚登记的具体时间作为时间界点划分的,而不是以同居的时间或办理酒席的时间作为婚前财产划分的时间点。我们一般可以认为,只要夫妻一方所有财产的取得时间是在结婚之前,或虽在结婚之后取得,但结婚前已明确可以取得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之前已实际取得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劳动报酬、投资经营所得受益、接受他人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等,只要是在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应当认定为婚前财产。结婚之前虽未实际获得财产,但结婚之前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如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明确可以继承的财产,而在结婚之后才分割取得上述遗产份额,此时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亦应当认定为婚前财产。新婚姻法再婚房产继承规定“两人婚后的共同财产的一半”“丈夫的婚前财产”=丈夫的遗产如果丈夫没有立遗嘱,那么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妻子,子女,父母。继承份额的多少也会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照顾和付出的多少而适当加以调整。
1、如果房子是现在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则上男方的遗嘱只能处理属于自己一半的房产;
2、如果不立遗嘱,那么涉及男方的遗产,按法定继承,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分继承;
3、如果没有遗嘱,男方的四个孩子有权主张继承。补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1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2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2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存款是您丈夫的婚前财产,则应当做为您丈夫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由相应的继承人继承;如果存款不是您丈夫的婚前财产,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该存款的一半应为您所有,其余的视为您丈夫的遗产,依法继承。
2、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性质。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对抚恤金如何分割法律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您是死者的配偶,配偶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您有权得到相应的抚恤金。丧葬费是用于对死者安葬之用,法律对丧葬费的分配也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谁垫付的给谁,若有余额可以作为遗产继承。《较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1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2条夫妻一方向人民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较高人民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结婚之前虽未实际获得财产,但结婚之前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如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明确可以继承的财产,而在结婚之后才分割取得上述遗产份额,此时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亦应当认定为婚前财产。小编认为,婚姻是人生大事之一,充满着欢喜、酸甜等味道。婚姻所涉及的房产等继承问题,应该在当事人双方之间根据法律要求妥善解决,避免日后发生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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