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的法律案例是什么样子的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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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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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权的事情已经屡见不鲜,而侵权的法律案例更是层出不穷。每一个侵权案子特点都是鲜明的。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侵权的案例很多。更有甚者通过技术变劣来达到规避侵权的行为,那么侵权的法律案例到底是什么样子的呢?
侵权的法律案例是什么样子的

侵权的事情已经屡见不鲜,而侵权的法律案例更是层出不穷。每一个侵权案子特点都是鲜明的。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侵权的案例很多。更有甚者通过技术变劣来达到规避侵权的行为,那么侵权的法律案例到底是什么样子的呢?

商标名称求不同、外观亦不能仿冒:市农药厂产品外观遭仿制事件

江门市 农药厂作为生产农药的老牌企业,在行业中也拥有一定的影响力。2000年,其研制开发出一种新型的高效氯氰菊酯乳油,该产品是一种安全有效的广普杀虫剂, 具有强烈杀虫、胃毒及阻止摄食等作用,实验证明,杀虫效果非常好。该厂特意为此产品设计了瓶贴外包装,并于2001年2月申请了国家外观设计专利,同年, 该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

2003年,该公司发现全国各地有多家单位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之相同的外观设计,只是将商品名称做了变化。为此,该单位也委托江门市嘉权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给侵权方发出了敬告函,现已有多家生产及销售单位表示将回收市场上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并重新设计包装再行上市。

点评:目前,许多商家对商标已有一定的认识,知道产品上市不能与他人的商标或名称相同,但对于产品的外观设计却知之甚少。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对于产品知识产权方面的策划保护,不仅要注重商标,也要同时注重保护其外观设计或结构乃至于配方或工艺过程等,这样,即使产品的包装被人换了名称或商标,但由于其产品的外观设计或结构、配方、工艺过程等与他人的专利相同,就是不能允许的。

因此,只有对产品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策划和保护,才能防止竞争对手钻空子,不给其以可乘之机,从而独占市场,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侵权的法律案例越来越屡见不鲜,有的企业更是利用高科技来实施侵权,并且试图规避法律的制裁。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最终会发现那些犯罪的行为,并且给予惩处。企业也应该从侵权的法律案例吸取教训,避免侵权的事情发生。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襄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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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目前,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依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明确了在医疗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换句话说,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这就意味着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原告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那就可以向,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法官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原告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被告的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必须自己举证说明。 二、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性医疗纠纷案件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此类案件如按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对于患者显然过于苛刻。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双方在知识结构、举证能力等方面有很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不同。由于医疗侵权案件涉及专业性极强,治疗过程本身具有极为隐秘和精细的技术要素,患者患者所掌握的只是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仅凭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无法证明医疗单位存在过错。尤其是间隔时间较长的医疗隐患,由患者举证更加困难。从专家责任角度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事的诊疗服务具有极高的专业性,作为专家的一方-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中应当承担专家责任,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从举证能力角度看,医方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 1、如前所述,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专家,对于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较之一般患者而言,显然具有更高程度的了解和掌握,由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非不能做到,而且这个难度远低于患方举证的难度。即便存在少数目前医学尚未完全掌握的疾病,只要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符合现有诊疗规范,也完全可以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因此从专业能力来讲,医疗机构较之患方显然更具有举证能力。 2、医疗机构为患方提供诊疗行为的全过程基本上无法全部再现,相对而言,能够最大程度上再现诊疗全过程的只有病历资料。病历资料绝大部分由医疗机构单方制作和保管,患方除依程序索取,不可能得到医疗机构主动提供的病历。病历的主要部分均由医方单独制作,即使部分病历有患者签名(主要是知情告知书),绝大多数也只在客观病历之中。在医疗纠纷发生之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将仅给患方提供客观病历的复印,对于主观病历不予提供复印复制。患者在诉讼前始终无法得到完整病历,在此基础上要求其举证证明诊疗过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从证据保管的角度看,由医疗机构进行举证更为公平。所以综合医患双方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的差距,信息占有不平等状态,举证能力的悬殊差距等因素,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机制是合理和便于操作的。
公益起诉环境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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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曾经承包过土地来经营,可是有些地方没做好,然后就侵犯了别人的利益,请问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例可以举例说明一下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23日出台的《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大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尤其是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益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广大农民的极为重要的民事权利,是农民各项权益的核心,也是农村 社会稳定和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基础和载体。“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大量农民工返乡,之所以没有引发社会动荡,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返乡的农民 工还有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说‘一亩三分地’来提供保障。”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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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考虑到实践中假借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损害农民权益的现象时有发 生,《指导意见》还提出,要统筹协调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做好违反法律、国家政策规定,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损害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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