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存在效力待定的婚姻?
不存在效力待定的婚姻。
我国《民法典》对允许结婚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满足结婚条件的婚姻都是合法有效的。同时还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但并没有规定无效婚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指的一般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而婚姻涉及的是人身关系。
所以,我国不存在效力待定的婚姻,只有合法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
2、无效婚姻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未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无效婚姻双方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
3、可撤销的婚姻
我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有效婚姻
没有以上无效和可撤销情形,同时满足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以及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规定,并依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进行登记的婚姻,为有效婚姻。
综上,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效力待定的婚姻,也就是说,效力待定的婚姻是不存在的。因为人身关系在法律上是比财产关系重要的,而效力待定是一个不确定的关系,于情于理都不能让人身关系在法律上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的。但我国《民法典》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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