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法人承担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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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法人承担责任吗

医疗纠纷发生后,很多人都知道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但是当医疗机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超过了医疗机构承担能力时,这时该怎么解决呢,是医疗机构法人承担责任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医疗机构法人承担责任吗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 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

(1)、 责任: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权利:《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 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法人的法律风险

1、民事责任,对法人的非法行为虽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但法定代表人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是法定责任,不能以内部约定来对抗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挂名法定代表人基本不承担责任。但被追究的刑事责任与挂名法定代表人有关、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负责人之间无相关协议约定,就有 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一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医疗机构的法人作为法定代表人,需要从事民事活动。医疗机构法人承担责任也是情理之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情况内,医疗机构法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说,医疗机构法人有一定的权利,就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烟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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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法人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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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尸检费用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纠纷尸检费用由谁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11条规定:“尸检所需的费用包括:尸检费、尸体的运送费、保管费等。这些费用具体由谁承担、承担多少,是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果而确定的。”尸检所需的费用一般由医疗单位支付。尸体的运送费、保管费的支付视鉴定结果而定。若最终鉴定为医疗事故,这些费用由医院支付,否则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支付。也就是说,根据鉴定结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尸检费用会有两种不同的承担方式。如果属于医疗事故的,尸体检验相关的费用由医疗单位全部承担,死者家属或死者所在单位不用承担任何与尸检有关的费用;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院只承担其中的尸检费,而其他的费用,如尸体的运送费、保管费等则由死者家属或死者所在单位承担。应当及时尸检以查明死亡的原因,费用可以要求医院垫付,同时要求复制并封存病历以防医院篡改!并选择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以明确医院的责任及责任大小!建议你申请做司法鉴定!双方可以协商或通过第三方调解处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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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因此,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按照我国司法鉴定规则的规定,经过鉴定,属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医疗损害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谁提出做司法鉴定的谁应当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如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法律则比例的鉴定费用,将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属的预缴费用。如果经过鉴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的,谁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谁负责承担鉴定费用。如果是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由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请的,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如果是在诉讼中,法庭申请委托的,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
2、鉴定费用的减免
在我国的双方鉴定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鉴定费减免的情况。但是,我国各个地方都有出台,减免交纳鉴定费的辅助性法规,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通知,或人民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作出的应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因为,经济困难无法交纳鉴定费的,可以查看本地方的司法局的相关规定,积极申请法律援助,争取减免鉴定费用。
3、收费标准的确定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统
一,因此,我国的相关法规也规定了司法鉴定费用本地化的原则,也就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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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机构需要承担医疗责任吗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责任分几种可以参照下列内容:  
一、行政责任  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新的《条例》第六章罚则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方法。  
二、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首先办理挂号,并由医院受理挂号,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个医疗契约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纳费用,医生则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生并非对未能治愈病人负责,而是对他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了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说明他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刑事责任  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医疗事故犯罪规定为一种的犯罪。有人对该罪的构成提出了看法,认为:  
1、“医务人员”是指医院内与医务工作有关人员,包括医,护,药及后勤,行政管理人员,而不仅限于医生和护士。  
2、“严重不负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只需给予一般的注意就能预见不良后果或避免不良后果发生,而行为人因严重疏忽或过于草率,连这种一般的注意也未作到。  
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说到此,这其中有一个罪与非罪的界线问题,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到什么程度定为医疗事故犯罪在实践中如何加以掌握值得探讨。  
4、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医疗事故犯罪的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无疑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所谓“严重”,有人认为,应当理解为重伤,是指对于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见新刑法第95条),不宜把医疗事故犯罪扩大到轻伤。  《条例》第六章罚则也规定了一些与刑法相衔接的条款,第53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权力,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7条规定,参加技术鉴定的人员,接受当事双方或一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9条特别对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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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有哪些免责事由?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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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未做尸检的不利后果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尸检中医院的义务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的既往判例,医院的义务有:书面告知家属有关尸检的事项,并对告知内容进行明确解释;提供尸检机构的名册和联系方式;协助死者近亲属选定尸检机构;经患方申请垫付尸检费用;推动尸检进行。 由此医疗纠纷中未做尸检的不利后果的承担问题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方家属进行尸检查明死因,如果医院没有告知或无法证明已经告知,则医院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医院已经告知,但患方拒绝的,应由患方承担不利后果。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 “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才能发生。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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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有哪些免责事由?
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 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 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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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中未做尸检的不利后果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尸检中医院的义务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的既往判例,医院的义务有:书面告知家属有关尸检的事项,并对告知内容进行明确解释;提供尸检机构的名册和联系方式;协助死者近亲属选定尸检机构;经患方申请垫付尸检费用;推动尸检进行。 由此医疗纠纷中未做尸检的不利后果的承担问题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方家属进行尸检查明死因,如果医院没有告知或无法证明已经告知,则医院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医院已经告知,但患方拒绝的,应由患方承担不利后果。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 “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才能发生。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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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未做尸检的不利后果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尸检中医院的义务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的既往判例,医院的义务有:书面告知家属有关尸检的事项,并对告知内容进行明确解释;提供尸检机构的名册和联系方式;协助死者近亲属选定尸检机构;经患方申请垫付尸检费用;推动尸检进行。
由此医疗纠纷中未做尸检的不利后果的承担问题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方家属进行尸检查明死因,如果医院没有告知或无法证明已经告知,则医院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医院已经告知,但患方拒绝的,应由患方承担不利后果。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 “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才能发生。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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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医疗事故犯罪的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无疑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所谓“严重”,有人认为,应当理解为重伤,是指对于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见新刑法第95条),不宜把医疗事故犯罪扩大到轻伤。  《条例》第六章罚则也规定了一些与刑法相衔接的条款,第53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权力,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7条规定,参加技术鉴定的人员,接受当事双方或一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9条特别对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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