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实物证据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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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 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就是非法实物证据。
非法实物证据是什么意思

实物证据通常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它记录着事件发生的原因或者其造成的结果,对侦破案件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是,在法律面前,常出现伪造事实、实物证据。该类证据就被认定为非法实物证据。那么,非法实物证据是什么意思呢,律图的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

一、非法实物证据是什么意思

非法证据中的“非法”二字是“非法取得的”几个字的简称,即指以不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确定非法证据的范围,是刑事非法证据认定的前置性问题,对于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防止冤家错案发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非法证据范围规定的不足之处有:非法证据的范围规定不尽合理;《两个证据规定与2012年 《刑事诉讼法》对于如何补正非法实物证据规定不明确;缺乏对非法证据提供者以及任意诬陷侦查人员的制裁方式;非法证据的证明规则仍需进一步细化;没有保障 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权利。笔者认为完善我国非法证据范围的理论构想有:理清刑事非法证据的种类;明确刑事非法证据认定的主体;完善刑事非法证据认定程序 的启动及运行;完善刑事非法证据范围界定的配套规则。

二、非法实物证据包括哪些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8种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

2、法定人员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证据材料。例如,商场保安人员主持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3、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 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证言;

4、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

三、非法实物证据应该如何排除

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我们大可借鉴一下英国的做法。在英国,对非法搜查、扣押的物证,只要与待证事实有关,原则上不予排除,将自由裁量权委与法官,而对违法的警察官员由相应的被侵害者另行控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对非法物证必须经过一个重 新审核的程序,这个程序应包括听取受到非法取证行为侵害的受害人意见、调查查明取证人员与案件是否具有利害关系、重新组织涉案人员进行辨认以及提交集体讨 论等程序,本着审慎的态度,仍然以排除合理怀疑为标准,来确定该实物证据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如果并不能排除该证据已经变化或者伪造的可能性,仍然不能予以认定。而如果能确认获取证据的方法对客观真实的发现并没有直接影响,则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仍应作为证据使用,具有证明能力。

综上看来,非法实物证据是什么意思?非法实物证据是指,当事人非法收集材料以减轻自己的罪行,且没有经过法院允许就出示的材料,是以不合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面对非法实物证据时,只要与事件的事实有关,也可以不予以排除。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十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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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是指行政诉讼主体提供到,用来证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及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中具有违法成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诉讼证据的合法与否,是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据的基本特征,即“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通说之 一,行政诉讼证据亦为其题中之意。我国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作为了缩小解释,并且有相当的灵活性,但同时也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主观考量和自由心证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因此,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含义可以作如下理解:非法证据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或者其他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非法证据的排除来源于英美法系,它是针对那些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应加以适用的证据,因基于人权保障或其他政策的考虑,或者为了防止不可靠的证人以及误导的证言影响案件裁判,而明确规定将其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而非法证据的排除又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通用的两种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之一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很短,但在诉讼程序中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限制了行政被告方的取证权利,对防止滥用公权力利进行非法取证,规范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若干规定》的界定,判断非法证据的基本标准有两个:一是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二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基于这两个基本标准,《若干规定》第57条列举了九种具体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非法证据,第58条作为概括性的补充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上述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不合法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非法定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生理上或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所作的证言;二是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人员所收集的证据;三是非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制作或非司法人员依法提供的鉴定结论等。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便不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表现为在行政程序中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包括《若干规定》第57条 第一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第62条 第二款(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及其他情形。 3、形式不合法的证据。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是指在证据的形式审查中不合法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品;未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有关单位出具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据;被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等。 4、通过非法权能取得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取得证据时运用的手段、方法和措施直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未经授权收集的证据。 5、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审查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显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使这些证据在其他方面都是合法的)。 6、其它违反行政诉讼规定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不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的证据,或者是相对人(原告)及其他人提出的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主要包括: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法剥夺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 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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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包括证明性和实质性这两个基本构成要素,因此,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实质上就是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性和实质性。
(一)证明性的判断
证明性是证据支持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倾向性”,是一种可能性,也就是一种概率。如果提出的证据使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的成立更为可能或者更无可能,那么,该证据就具有证明性。这就是判断证据证明性的最基本的方法。
可以用来判断证明性的具体方法:
(1)简单地提出疑问,“对此证据的认识是使发现待证事实真相更为可能 还是更不可能 ”例如,被控故意伤害邻居的被告人有一直不崇尚暴力的声誉证据。一般认为,这样的人似乎不大可能实施伤害行为,因为我们潜意识里均接受这样一种观念,即:与具有崇尚暴力声誉的人相比,不具有暴力声誉的人伤害邻居的可能性小得多。
(二)实质性的判断
实质性涉及的是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其关键就在于考察证据欲证明的是不是案件待证事实。因此,判断证据的实质性,首先就是要理清什么是“案件待证事实”。
一般情况下,待证事实就是争议事实,因为只有存在争议的事实才有证明的必要,不存在争议的事实不需要证明。如果证据要证明的事项不是争议中的事项,那么,该证据就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3)“间接事实”。有时也称为“次要事实”,包括三种事实:A.影响证人能力的事实。B.影响证人可信性的事实。如,关于目击证人在一定距离处能否看清事件的发生情况的事实。C.初步事实。这类事实必须先予证明,并以此为前提条件,才能决定某些证据是否可以采纳来证明争议中的事实或相关事实。
在理清案件待证事实的情况下,要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主要就要考察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考察该证明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本案中的争议事实。如果特定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本案的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证据的实物证据怎么保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物证据怎么保存 1、证据保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对于特定的证据进行专业保管。如果不熟悉特定物证、书证的保管方法,就可能会使特定的证据遭受污染或者改变。例如对于采集于现场的血迹,如果保管的方法不当或者盛装血迹的器具不洁净,就可能会污染血迹,致使此证据灭失。 2、改善和提高证据的保管条件或环境。很多实物证据在被保管的过程中因保管条件不善或者环境条件发生变化而改变导致证据遭受破坏,因此在相关单位特别是公安机关设立特殊证据保管室。例如血迹、精斑等生物证据,就需要单独使用专用的器具盛装,并且需要在特定的温度、湿度条件下保存,才不致于造成证据的破坏。 3、提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证据的保管意识。司法机关将实物证据提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许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认为自己只是对证据进行鉴定,丝毫没有证据的保管意识。鉴定机构对证据的保管不利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在鉴定之前证据就遭受破坏,这样会造成鉴定失真;另外一种情况是鉴定之后证据破坏或改变,虽然鉴定结论是正确的,但是缺乏证据与鉴定结论相验证,缺乏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说明。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鉴定机构证据保管制度,努力提高鉴定机构的证据保管意识。 4、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自从在犯罪现场实物证据,直至将该证据提交给法庭之前,与该证据相关的所有人员、地点与处理工作都必须记录在案。这种记录通常被称为“证据保管链条”。4确立完整证据保管链条制度是为了保证从侦查人员自犯罪现场提取实物证据时起,直到将其提交给法庭时止,该证据持续地处于侦查人员的排他性控制之下。为证实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侦查人员还应当制作证据保管日志,详细记载任何接触该证据人员的姓名、机构、接触原因与日期等,由此确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5如果证据保管链条出现中断,并且不能作出合理接受,该实物证据来自犯罪现场的主张便不能得到支持,此物品的来源及真实性就将遭受质疑。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性 电子证据与法律上的传统证据类型在表现形式、保存方式及安全性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电子数据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在于其的高科技性,其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性、便捷性和风险性并存 电子数据证据的高科技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技术性使得电子证据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等优良特点。制作和存储电子数据的设备极为便捷,当今社会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高科技产品高度普及,且集手写、录音、拍照、摄像、上网功能于一身;制作出来的电子数据信息量大、内容丰富,能够瞬间记录,易复制且上传至网络后极具开放性,人人都可随时制作、查询、上传、下载电子数据证据。但另一方面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而存在,它是电子技术的产物,离开了这些储存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电子数据证据就无法存在,也无法再现。电子数据又极易遭受到外来的破坏,如遭到、黑客的侵袭,监听、窃听、截取、篡改、删除等等,使其面目全非且修改后不凭借技术手段很难识别,其承载的设备又往往轻巧便携,小小的物理撞击便有灭失之虞。同时,操作失误、电力系统通信网络故障也容易导致其更改甚至灭失,加之Photoshop等修改技术的不断革新也让其难辨真伪。 (二)精确性、复合性和无形性相随 电子数据证据的精确性体现在能够直观、动态、形象地记录案件事实,有效减少证据链条节点,而且稳定、抗干扰,历经岁月仍可呈现事实原貌,不夹杂主观因素。很多时候电子证据不仅体现为文本形式,还集合了影像、、声音、图画等多种形态,具有较强的复合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由于其借助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传播,与传统证据的运作方式大不相同,因而在使用和认定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别。.电子证据实质上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这些编码数据以声、光、电、磁等形式存在于媒体介质之上的,是无法直接观看的无形体,看不见,摸不着,只有通过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才能显示为肉眼可见的有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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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物证据怎么保存 1、证据保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对于特定的证据进行专业保管。如果不熟悉特定物证、书证的保管方法,就可能会使特定的证据遭受污染或者改变。例如对于采集于现场的血迹,如果保管的方法不当或者盛装血迹的器具不洁净,就可能会污染血迹,致使此证据灭失。 2、改善和提高证据的保管条件或环境。很多实物证据在被保管的过程中因保管条件不善或者环境条件发生变化而改变导致证据遭受破坏,因此在相关单位特别是公安机关设立特殊证据保管室。例如血迹、精斑等生物证据,就需要单独使用专用的器具盛装,并且需要在特定的温度、湿度条件下保存,才不致于造成证据的破坏。 3、提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证据的保管意识。司法机关将实物证据提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许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认为自己只是对证据进行鉴定,丝毫没有证据的保管意识。鉴定机构对证据的保管不利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在鉴定之前证据就遭受破坏,这样会造成鉴定失真;另外一种情况是鉴定之后证据破坏或改变,虽然鉴定结论是正确的,但是缺乏证据与鉴定结论相验证,缺乏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说明。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鉴定机构证据保管制度,努力提高鉴定机构的证据保管意识。 4、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自从在犯罪现场实物证据,直至将该证据提交给法庭之前,与该证据相关的所有人员、地点与处理工作都必须记录在案。这种记录通常被称为“证据保管链条”。4确立完整证据保管链条制度是为了保证从侦查人员自犯罪现场提取实物证据时起,直到将其提交给法庭时止,该证据持续地处于侦查人员的排他性控制之下。为证实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侦查人员还应当制作证据保管日志,详细记载任何接触该证据人员的姓名、机构、接触原因与日期等,由此确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5如果证据保管链条出现中断,并且不能作出合理接受,该实物证据来自犯罪现场的主张便不能得到支持,此物品的来源及真实性就将遭受质疑。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性 电子证据与法律上的传统证据类型在表现形式、保存方式及安全性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电子数据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在于其的高科技性,其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性、便捷性和风险性并存 电子数据证据的高科技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技术性使得电子证据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等优良特点。制作和存储电子数据的设备极为便捷,当今社会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高科技产品高度普及,且集手写、录音、拍照、摄像、上网功能于一身;制作出来的电子数据信息量大、内容丰富,能够瞬间记录,易复制且上传至网络后极具开放性,人人都可随时制作、查询、上传、下载电子数据证据。但另一方面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而存在,它是电子技术的产物,离开了这些储存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电子数据证据就无法存在,也无法再现。电子数据又极易遭受到外来的破坏,如遭到、黑客的侵袭,监听、窃听、截取、篡改、删除等等,使其面目全非且修改后不凭借技术手段很难识别,其承载的设备又往往轻巧便携,小小的物理撞击便有灭失之虞。同时,操作失误、电力系统通信网络故障也容易导致其更改甚至灭失,加之Photoshop等修改技术的不断革新也让其难辨真伪。 (二)精确性、复合性和无形性相随 电子数据证据的精确性体现在能够直观、动态、形象地记录案件事实,有效减少证据链条节点,而且稳定、抗干扰,历经岁月仍可呈现事实原貌,不夹杂主观因素。很多时候电子证据不仅体现为文本形式,还集合了影像、、声音、图画等多种形态,具有较强的复合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由于其借助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传播,与传统证据的运作方式大不相同,因而在使用和认定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别。.电子证据实质上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这些编码数据以声、光、电、磁等形式存在于媒体介质之上的,是无法直接观看的无形体,看不见,摸不着,只有通过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才能显示为肉眼可见的有形内容。
实物证据怎样存放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物证据怎么保存 1、证据保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对于特定的证据进行专业保管。如果不熟悉特定物证、书证的保管方法,就可能会使特定的证据遭受污染或者改变。例如对于采集于现场的血迹,如果保管的方法不当或者盛装血迹的器具不洁净,就可能会污染血迹,致使此证据灭失。 2、改善和提高证据的保管条件或环境。很多实物证据在被保管的过程中因保管条件不善或者环境条件发生变化而改变导致证据遭受破坏,因此在相关单位特别是公安机关设立特殊证据保管室。例如血迹、精斑等生物证据,就需要单独使用专用的器具盛装,并且需要在特定的温度、湿度条件下保存,才不致于造成证据的破坏。 3、提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证据的保管意识。司法机关将实物证据提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许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认为自己只是对证据进行鉴定,丝毫没有证据的保管意识。鉴定机构对证据的保管不利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在鉴定之前证据就遭受破坏,这样会造成鉴定失真;另外一种情况是鉴定之后证据破坏或改变,虽然鉴定结论是正确的,但是缺乏证据与鉴定结论相验证,缺乏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说明。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鉴定机构证据保管制度,努力提高鉴定机构的证据保管意识。 4、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自从在犯罪现场实物证据,直至将该证据提交给法庭之前,与该证据相关的所有人员、地点与处理工作都必须记录在案。这种记录通常被称为“证据保管链条”。4确立完整证据保管链条制度是为了保证从侦查人员自犯罪现场提取实物证据时起,直到将其提交给法庭时止,该证据持续地处于侦查人员的排他性控制之下。为证实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侦查人员还应当制作证据保管日志,详细记载任何接触该证据人员的姓名、机构、接触原因与日期等,由此确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5如果证据保管链条出现中断,并且不能作出合理接受,该实物证据来自犯罪现场的主张便不能得到支持,此物品的来源及真实性就将遭受质疑。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性 电子证据与法律上的传统证据类型在表现形式、保存方式及安全性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电子数据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在于其的高科技性,其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性、便捷性和风险性并存 电子数据证据的高科技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技术性使得电子证据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等优良特点。制作和存储电子数据的设备极为便捷,当今社会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高科技产品高度普及,且集手写、录音、拍照、摄像、上网功能于一身;制作出来的电子数据信息量大、内容丰富,能够瞬间记录,易复制且上传至网络后极具开放性,人人都可随时制作、查询、上传、下载电子数据证据。但另一方面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而存在,它是电子技术的产物,离开了这些储存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电子数据证据就无法存在,也无法再现。电子数据又极易遭受到外来的破坏,如遭到、黑客的侵袭,监听、窃听、截取、篡改、删除等等,使其面目全非且修改后不凭借技术手段很难识别,其承载的设备又往往轻巧便携,小小的物理撞击便有灭失之虞。同时,操作失误、电力系统通信网络故障也容易导致其更改甚至灭失,加之Photoshop等修改技术的不断革新也让其难辨真伪。 (二)精确性、复合性和无形性相随 电子数据证据的精确性体现在能够直观、动态、形象地记录案件事实,有效减少证据链条节点,而且稳定、抗干扰,历经岁月仍可呈现事实原貌,不夹杂主观因素。很多时候电子证据不仅体现为文本形式,还集合了影像、、声音、图画等多种形态,具有较强的复合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由于其借助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传播,与传统证据的运作方式大不相同,因而在使用和认定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别。.电子证据实质上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这些编码数据以声、光、电、磁等形式存在于媒体介质之上的,是无法直接观看的无形体,看不见,摸不着,只有通过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才能显示为肉眼可见的有形内容。
实物证据怎么保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物证据怎么保存 1、证据保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对于特定的证据进行专业保管。如果不熟悉特定物证、书证的保管方法,就可能会使特定的证据遭受污染或者改变。例如对于采集于现场的血迹,如果保管的方法不当或者盛装血迹的器具不洁净,就可能会污染血迹,致使此证据灭失。 2、改善和提高证据的保管条件或环境。很多实物证据在被保管的过程中因保管条件不善或者环境条件发生变化而改变导致证据遭受破坏,因此在相关单位特别是公安机关设立特殊证据保管室。例如血迹、精斑等生物证据,就需要单独使用专用的器具盛装,并且需要在特定的温度、湿度条件下保存,才不致于造成证据的破坏。 3、提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证据的保管意识。司法机关将实物证据提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许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认为自己只是对证据进行鉴定,丝毫没有证据的保管意识。鉴定机构对证据的保管不利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在鉴定之前证据就遭受破坏,这样会造成鉴定失真;另外一种情况是鉴定之后证据破坏或改变,虽然鉴定结论是正确的,但是缺乏证据与鉴定结论相验证,缺乏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说明。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鉴定机构证据保管制度,努力提高鉴定机构的证据保管意识。 4、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自从在犯罪现场实物证据,直至将该证据提交给法庭之前,与该证据相关的所有人员、地点与处理工作都必须记录在案。这种记录通常被称为“证据保管链条”。4确立完整证据保管链条制度是为了保证从侦查人员自犯罪现场提取实物证据时起,直到将其提交给法庭时止,该证据持续地处于侦查人员的排他性控制之下。为证实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侦查人员还应当制作证据保管日志,详细记载任何接触该证据人员的姓名、机构、接触原因与日期等,由此确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5如果证据保管链条出现中断,并且不能作出合理接受,该实物证据来自犯罪现场的主张便不能得到支持,此物品的来源及真实性就将遭受质疑。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性 电子证据与法律上的传统证据类型在表现形式、保存方式及安全性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电子数据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在于其的高科技性,其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性、便捷性和风险性并存 电子数据证据的高科技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技术性使得电子证据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等优良特点。制作和存储电子数据的设备极为便捷,当今社会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高科技产品高度普及,且集手写、录音、拍照、摄像、上网功能于一身;制作出来的电子数据信息量大、内容丰富,能够瞬间记录,易复制且上传至网络后极具开放性,人人都可随时制作、查询、上传、下载电子数据证据。但另一方面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而存在,它是电子技术的产物,离开了这些储存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电子数据证据就无法存在,也无法再现。电子数据又极易遭受到外来的破坏,如遭到、黑客的侵袭,监听、窃听、截取、篡改、删除等等,使其面目全非且修改后不凭借技术手段很难识别,其承载的设备又往往轻巧便携,小小的物理撞击便有灭失之虞。同时,操作失误、电力系统通信网络故障也容易导致其更改甚至灭失,加之Photoshop等修改技术的不断革新也让其难辨真伪。 (二)精确性、复合性和无形性相随 电子数据证据的精确性体现在能够直观、动态、形象地记录案件事实,有效减少证据链条节点,而且稳定、抗干扰,历经岁月仍可呈现事实原貌,不夹杂主观因素。很多时候电子证据不仅体现为文本形式,还集合了影像、、声音、图画等多种形态,具有较强的复合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由于其借助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传播,与传统证据的运作方式大不相同,因而在使用和认定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别。.电子证据实质上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这些编码数据以声、光、电、磁等形式存在于媒体介质之上的,是无法直接观看的无形体,看不见,摸不着,只有通过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才能显示为肉眼可见的有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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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意思是什么意思?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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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么存放实物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物证据怎么保存 1、证据保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对于特定的证据进行专业保管。如果不熟悉特定物证、书证的保管方法,就可能会使特定的证据遭受污染或者改变。例如对于采集于现场的血迹,如果保管的方法不当或者盛装血迹的器具不洁净,就可能会污染血迹,致使此证据灭失。 2、改善和提高证据的保管条件或环境。很多实物证据在被保管的过程中因保管条件不善或者环境条件发生变化而改变导致证据遭受破坏,因此在相关单位特别是公安机关设立特殊证据保管室。例如血迹、精斑等生物证据,就需要单独使用专用的器具盛装,并且需要在特定的温度、湿度条件下保存,才不致于造成证据的破坏。 3、提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证据的保管意识。司法机关将实物证据提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许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认为自己只是对证据进行鉴定,丝毫没有证据的保管意识。鉴定机构对证据的保管不利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在鉴定之前证据就遭受破坏,这样会造成鉴定失真;另外一种情况是鉴定之后证据破坏或改变,虽然鉴定结论是正确的,但是缺乏证据与鉴定结论相验证,缺乏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说明。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鉴定机构证据保管制度,努力提高鉴定机构的证据保管意识。 4、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自从在犯罪现场实物证据,直至将该证据提交给法庭之前,与该证据相关的所有人员、地点与处理工作都必须记录在案。这种记录通常被称为“证据保管链条”。4确立完整证据保管链条制度是为了保证从侦查人员自犯罪现场提取实物证据时起,直到将其提交给法庭时止,该证据持续地处于侦查人员的排他性控制之下。为证实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侦查人员还应当制作证据保管日志,详细记载任何接触该证据人员的姓名、机构、接触原因与日期等,由此确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5如果证据保管链条出现中断,并且不能作出合理接受,该实物证据来自犯罪现场的主张便不能得到支持,此物品的来源及真实性就将遭受质疑。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性 电子证据与法律上的传统证据类型在表现形式、保存方式及安全性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电子数据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在于其的高科技性,其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性、便捷性和风险性并存 电子数据证据的高科技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技术性使得电子证据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等优良特点。制作和存储电子数据的设备极为便捷,当今社会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高科技产品高度普及,且集手写、录音、拍照、摄像、上网功能于一身;制作出来的电子数据信息量大、内容丰富,能够瞬间记录,易复制且上传至网络后极具开放性,人人都可随时制作、查询、上传、下载电子数据证据。但另一方面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而存在,它是电子技术的产物,离开了这些储存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电子数据证据就无法存在,也无法再现。电子数据又极易遭受到外来的破坏,如遭到、黑客的侵袭,监听、窃听、截取、篡改、删除等等,使其面目全非且修改后不凭借技术手段很难识别,其承载的设备又往往轻巧便携,小小的物理撞击便有灭失之虞。同时,操作失误、电力系统通信网络故障也容易导致其更改甚至灭失,加之Photoshop等修改技术的不断革新也让其难辨真伪。 (二)精确性、复合性和无形性相随 电子数据证据的精确性体现在能够直观、动态、形象地记录案件事实,有效减少证据链条节点,而且稳定、抗干扰,历经岁月仍可呈现事实原貌,不夹杂主观因素。很多时候电子证据不仅体现为文本形式,还集合了影像、、声音、图画等多种形态,具有较强的复合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由于其借助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传播,与传统证据的运作方式大不相同,因而在使用和认定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别。.电子证据实质上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这些编码数据以声、光、电、磁等形式存在于媒体介质之上的,是无法直接观看的无形体,看不见,摸不着,只有通过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才能显示为肉眼可见的有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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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是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是指行政诉讼主体提供到,用来证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及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中具有违法成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诉讼证据的合法与否,是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据的基本特征,即“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通说之 一,行政诉讼证据亦为其题中之意。我国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作为了缩小解释,并且有相当的灵活性,但同时也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主观考量和自由心证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因此,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含义可以作如下理解:非法证据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或者其他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非法证据的排除来源于英美法系,它是针对那些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应加以适用的证据,因基于人权保障或其他政策的考虑,或者为了防止不可靠的证人以及误导的证言影响案件裁判,而明确规定将其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而非法证据的排除又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通用的两种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之一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很短,但在诉讼程序中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限制了行政被告方的取证权利,对防止滥用公权力利进行非法取证,规范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若干规定》的界定,判断非法证据的基本标准有两个:一是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二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基于这两个基本标准,《若干规定》第57条列举了九种具体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非法证据,第58条作为概括性的补充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上述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不合法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非法定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生理上或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所作的证言;二是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人员所收集的证据;三是非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制作或非司法人员依法提供的鉴定结论等。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便不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表现为在行政程序中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包括《若干规定》第57条 第一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第62条 第二款(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及其他情形。 3、形式不合法的证据。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是指在证据的形式审查中不合法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品;未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有关单位出具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据;被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等。 4、通过非法权能取得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取得证据时运用的手段、方法和措施直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未经授权收集的证据。 5、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审查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显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使这些证据在其他方面都是合法的)。 6、其它违反行政诉讼规定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不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的证据,或者是相对人(原告)及其他人提出的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主要包括: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法剥夺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 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等。
实物证据的种类包括什么,收集实物证据时须注意的事项
[律师回复] 实物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应当指出,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对有关现场、人身,物品、痕迹等与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是对实物证据内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属于实物证据;另外,作为贮存有特殊信息(语言、图像、密码、数据等)的可供证明主体以视听手段进行感受的视听资料,都是通过一定的录音带、光盘等实物加以贮存和反映的,亦属于实物证据。
收集实物证据时须注意的事项
1、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
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2、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
1、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采用适当的方法及时对实物证据进行收集和提取。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察验、搜查、知押、“查证、调取、当事人提供等方式进行∥采取上述方式收集实物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对收集的实物证据要开列清单或开具收据,、并暴保管,不能保存的应采用拍照、制作模犁、绘图等方法进行保全和固定“实物证据的取得。要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如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针对实物证据容易灭失的特点,;收集实物还必须及时进行,以防止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而使实物证据灭失、毁损或被伪造、变造,并且,.我们还应当在收集过程中深入细致,以保证能够发现提取到备种微量物证。
2、物证据的固定保全,以不毁损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龙其是要注意分案分别保管,以防止不同案件的证据相互混淆。对实物证据所拍摄的照片,也应注意证据的种类、拍摄的时间、地点、案别等,装订入卷。
3、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则主要是查明其与案傣的苯聪性。如通过审:查实物证据的来源,证该物是虿来源可靠、出处确切,有无伪造、变迁的情况本案有关;通过审查证据的保存情况,查明是否变形、损坏或被替换等;通过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查明实物证据与本案有何种关联,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什么情节;同时,还应注意收集实物证据的专业人员业务素质以及使用技术设备的质量等情况,以便作出准确的判断。
4、在法庭调查阶段,实物证据由-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或播放,双方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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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是什么意思?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是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且合同的履行必须是在双方都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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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实物证据的种类包含哪些,收集实物证据时须注意的事项
[律师回复] 实物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应当指出,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对有关现场、人身,物品、痕迹等与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是对实物证据内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属于实物证据;另外,作为贮存有特殊信息(语言、图像、密码、数据等)的可供证明主体以视听手段进行感受的视听资料,都是通过一定的录音带、光盘等实物加以贮存和反映的,亦属于实物证据。
收集实物证据时须注意的事项
1、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
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2、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
1、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采用适当的方法及时对实物证据进行收集和提取。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察验、搜查、知押、“查证、调取、当事人提供等方式进行∥采取上述方式收集实物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对收集的实物证据要开列清单或开具收据,、并暴保管,不能保存的应采用拍照、制作模犁、绘图等方法进行保全和固定“实物证据的取得。要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如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针对实物证据容易灭失的特点,;收集实物还必须及时进行,以防止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而使实物证据灭失、毁损或被伪造、变造,并且,.我们还应当在收集过程中深入细致,以保证能够发现提取到备种微量物证。
2、物证据的固定保全,以不毁损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龙其是要注意分案分别保管,以防止不同案件的证据相互混淆。对实物证据所拍摄的照片,也应注意证据的种类、拍摄的时间、地点、案别等,装订入卷。
3、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则主要是查明其与案傣的苯聪性。如通过审:查实物证据的来源,证该物是虿来源可靠、出处确切,有无伪造、变迁的情况本案有关;通过审查证据的保存情况,查明是否变形、损坏或被替换等;通过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查明实物证据与本案有何种关联,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什么情节;同时,还应注意收集实物证据的专业人员业务素质以及使用技术设备的质量等情况,以便作出准确的判断。
4、在法庭调查阶段,实物证据由-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或播放,双方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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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该怎样保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实物证据怎么保存
1、证据保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对于特定的证据进行专业保管。如果不熟悉特定物证、书证的保管方法,就可能会使特定的证据遭受污染或者改变。例如对于采集于现场的血迹,如果保管的方法不当或者盛装血迹的器具不洁净,就可能会污染血迹,致使此证据灭失。
2、改善和提高证据的保管条件或环境。很多实物证据在被保管的过程中因保管条件不善或者环境条件发生变化而改变导致证据遭受破坏,因此在相关单位特别是公安机关设立特殊证据保管室。例如血迹、精斑等生物证据,就需要单独使用专用的器具盛装,并且需要在特定的温度、湿度条件下保存,才不致于造成证据的破坏。
3、提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证据的保管意识。司法机关将实物证据提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许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认为自己只是对证据进行鉴定,丝毫没有证据的保管意识。鉴定机构对证据的保管不利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在鉴定之前证据就遭受破坏,这样会造成鉴定失真;另外一种情况是鉴定之后证据破坏或改变,虽然鉴定结论是正确的,但是缺乏证据与鉴定结论相验证,缺乏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说明。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鉴定机构证据保管制度,努力提高鉴定机构的证据保管意识。
4、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自从在犯罪现场实物证据,直至将该证据提交给法庭之前,与该证据相关的所有人员、地点与处理工作都必须记录在案。这种记录通常被称为“证据保管链条”。4确立完整证据保管链条制度是为了保证从侦查人员自犯罪现场提取实物证据时起,直到将其提交给法庭时止,该证据持续地处于侦查人员的排他性控制之下。为证实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侦查人员还应当制作证据保管日志,详细记载任何接触该证据人员的姓名、机构、接触原因与日期等,由此确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5如果证据保管链条出现中断,并且不能作出合理接受,该实物证据来自犯罪现场的主张便不能得到支持,此物品的来源及真实性就将遭受质疑。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性
电子证据与法律上的传统证据类型在表现形式、保存方式及安全性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电子数据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在于其的高科技性,其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性、便捷性和风险性并存
电子数据证据的高科技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技术性使得电子证据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等优良特点。制作和存储电子数据的设备极为便捷,当今社会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高科技产品高度普及,且集手写、录音、拍照、摄像、上网功能于一身;制作出来的电子数据信息量大、内容丰富,能够瞬间记录,易复制且上传至网络后极具开放性,人人都可随时制作、查询、上传、下载电子数据证据。但另一方面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而存在,它是电子技术的产物,离开了这些储存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电子数据证据就无法存在,也无法再现。电子数据又极易遭受到外来的破坏,如遭到、黑客的侵袭,监听、窃听、截取、篡改、删除等等,使其面目全非且修改后不凭借技术手段很难识别,其承载的设备又往往轻巧便携,小小的物理撞击便有灭失之虞。同时,操作失误、电力系统通信网络故障也容易导致其更改甚至灭失,加之Photoshop等修改技术的不断革新也让其难辨真伪。
(二)精确性、复合性和无形性相随
电子数据证据的精确性体现在能够直观、动态、形象地记录案件事实,有效减少证据链条节点,而且稳定、抗干扰,历经岁月仍可呈现事实原貌,不夹杂主观因素。很多时候电子证据不仅体现为文本形式,还集合了影像、、声音、图画等多种形态,具有较强的复合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由于其借助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传播,与传统证据的运作方式大不相同,因而在使用和认定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别。.电子证据实质上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这些编码数据以声、光、电、磁等形式存在于媒体介质之上的,是无法直接观看的无形体,看不见,摸不着,只有通过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才能显示为肉眼可见的有形内容。
实物的证据如何保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物证据怎么保存 1、证据保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对于特定的证据进行专业保管。如果不熟悉特定物证、书证的保管方法,就可能会使特定的证据遭受污染或者改变。例如对于采集于现场的血迹,如果保管的方法不当或者盛装血迹的器具不洁净,就可能会污染血迹,致使此证据灭失。 2、改善和提高证据的保管条件或环境。很多实物证据在被保管的过程中因保管条件不善或者环境条件发生变化而改变导致证据遭受破坏,因此在相关单位特别是公安机关设立特殊证据保管室。例如血迹、精斑等生物证据,就需要单独使用专用的器具盛装,并且需要在特定的温度、湿度条件下保存,才不致于造成证据的破坏。 3、提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证据的保管意识。司法机关将实物证据提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许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认为自己只是对证据进行鉴定,丝毫没有证据的保管意识。鉴定机构对证据的保管不利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在鉴定之前证据就遭受破坏,这样会造成鉴定失真;另外一种情况是鉴定之后证据破坏或改变,虽然鉴定结论是正确的,但是缺乏证据与鉴定结论相验证,缺乏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说明。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鉴定机构证据保管制度,努力提高鉴定机构的证据保管意识。 4、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自从在犯罪现场实物证据,直至将该证据提交给法庭之前,与该证据相关的所有人员、地点与处理工作都必须记录在案。这种记录通常被称为“证据保管链条”。4确立完整证据保管链条制度是为了保证从侦查人员自犯罪现场提取实物证据时起,直到将其提交给法庭时止,该证据持续地处于侦查人员的排他性控制之下。为证实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侦查人员还应当制作证据保管日志,详细记载任何接触该证据人员的姓名、机构、接触原因与日期等,由此确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5如果证据保管链条出现中断,并且不能作出合理接受,该实物证据来自犯罪现场的主张便不能得到支持,此物品的来源及真实性就将遭受质疑。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性 电子证据与法律上的传统证据类型在表现形式、保存方式及安全性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电子数据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在于其的高科技性,其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性、便捷性和风险性并存 电子数据证据的高科技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技术性使得电子证据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等优良特点。制作和存储电子数据的设备极为便捷,当今社会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高科技产品高度普及,且集手写、录音、拍照、摄像、上网功能于一身;制作出来的电子数据信息量大、内容丰富,能够瞬间记录,易复制且上传至网络后极具开放性,人人都可随时制作、查询、上传、下载电子数据证据。但另一方面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而存在,它是电子技术的产物,离开了这些储存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电子数据证据就无法存在,也无法再现。电子数据又极易遭受到外来的破坏,如遭到、黑客的侵袭,监听、窃听、截取、篡改、删除等等,使其面目全非且修改后不凭借技术手段很难识别,其承载的设备又往往轻巧便携,小小的物理撞击便有灭失之虞。同时,操作失误、电力系统通信网络故障也容易导致其更改甚至灭失,加之Photoshop等修改技术的不断革新也让其难辨真伪。 (二)精确性、复合性和无形性相随 电子数据证据的精确性体现在能够直观、动态、形象地记录案件事实,有效减少证据链条节点,而且稳定、抗干扰,历经岁月仍可呈现事实原貌,不夹杂主观因素。很多时候电子证据不仅体现为文本形式,还集合了影像、、声音、图画等多种形态,具有较强的复合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由于其借助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传播,与传统证据的运作方式大不相同,因而在使用和认定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别。.电子证据实质上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这些编码数据以声、光、电、磁等形式存在于媒体介质之上的,是无法直接观看的无形体,看不见,摸不着,只有通过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才能显示为肉眼可见的有形内容。
物业费纠纷证据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物业费纠纷证据有哪些 根据实际情况影响而不同: 一、证据材料(业主因停水忘关水龙头致使电梯等公共设施损坏问题) 1、停水通知发放照片(含微信、宣传栏、朋友圈),停水通知最好包括来水时间及温馨提示业主做好关水龙头措施; 2、来水告知照片(微信等); 3、秩序巡逻签到表; 4、第一时间现场(损坏物品、水溢出照片、应急措施照片); 5、电话通知赶往现场记录(若不在家业主); 6、事故确认书(最好就事故后续鉴定协商事宜做出规定); 7、业主到场拆卸受损物品; 8、受损物品编号、发票、鉴定报告、清单(需正式盖章); 9、多次协商的通话记录及现场(建议用水印相机拍摄)。 二、证据材料 (楼上楼下渗漏水及其他邻里纠纷类问题) 1、同双方或者多方的电话、微信、短信记录,建议设计一份专业的协调记录表; 2、问题现场查看及沟通照片,建议每次去都用水印相机拍摄存档; 3、涉及违章问题,留存好违章整改通知书,报行政执法记录(含通话记录、现场处理照片); 4、有盖章的维修整改配合函底单,及贴门上后拍照存档(一般业主不会签收); 5、求助居委或其他部门处理,留存通话记录及邀请函签收底单; 6、居委或其他部门现场协商照片。 三、证据材料 (物业费欠缴问题) 1、每账期催缴记录:电话、微信、短信,尤其是对物业有较大意见或是有质量问题业主需重点留存好催费记录; 2、交款通知单派发照片,可从打印到派送阶段各拍摄几张留以备用; 3、扣费通知存档及派发至宣传栏后拍照留存; 4、催缴通知书发送记录,包括快递回单和张贴至门上; 5、律师函发送记录。 虽然没有将其他大大小小的问题一一举例,但问题的本质其实都是有异曲同工之妙的,最后,将物业证据管理中常见的证据材料总结为以下几个关键点: 关键点1:事前提醒纸质证据化 停水、扣费、停电、台风、禁止骑行、文明养宠、雨天防滑、施工提醒、高空抛物等等,凡事必先事前提醒告知。 关键点2:事中处理沟通可视化 电话、微信、短信、当面沟通、函件,做到纠纷类问题,凡是沟通必留记录、照片,凡是函件,清单必须盖公章,该多方到场时绝不缺一方; 关键点3:事后回顾总结完整化 一旦纠纷上升至,哪一方掌握的有力证据多哪一方就会取胜,我们在做好我方证据的搜集时,也要换位分析业主可能会搜集哪些材料,从什么角度反驳我方证据,尽早思考,避免突然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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