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建设工程劳务时,难免会产生劳动纠纷,那么在生活中建设工程劳务纠纷找谁协调,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怎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律图小编为您介绍建设工程劳务纠纷找谁协调,帮您了解更多的相关知识。
一、内部职工劳务作业队劳务承包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劳动关系和工伤事故。
从目前情况来看,职工劳务作业队所配属的都是农民工,往往都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肯定会产生纠纷。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可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明确规定农民工与施工企业建立的是一种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法》执行后,所有用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将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包工头”劳务分包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劳动报酬和劳动关系。
施工单位将工程部分项目发包给“包工头”,劳务作业完成后结算也与“包工头”结算,而且农民工工资一般由“包工头”发放。一旦“包工头”结算完毕,“包工头”人走了而农民工工资没有支付,农民工就会向企业追讨而发生纠纷。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由于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劳动关系用工产生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当工人的劳动报酬被拖欠,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劳务纠纷找谁调解?
1、包工头及发包方。包工头挂靠成建制企业引起的纠纷。由于项目部在劳务分包过程中,没有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授权权限、授权资格及授权人的身份,虽然与成建制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是与“包工头”发生经济关系,造成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如果项目部没有严格审查或疏忽审查或明知劳务分包企业无相应的资质或超过其相应资质应当承担的劳务作业的工程量而签订劳务作业合同,都将被判定为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如果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劳务工程量质量合格,自然不会有风险,但由于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原因,造成完成的工程量不合格的,项目部所在的企业将独立的向工程发包人承担责任。如果在项目部和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由于双方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对资质问题或超资质范围问题都是明知的,那么根据《合同法》58条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部所在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要承担损失。承担损失的多少法院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主客观原因判定。
2、用人单位。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引起的纠纷。合同名称为劳务分包合同,但是合同内容却是工程分包,目的为了规避检查。但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分包企业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劳务纠纷找谁协调也是分情况的,产生纠纷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找用人单位、发包方来负责,通常产生纠纷是因为工资拖欠、包工头经济关系复杂,如果发生纠纷您最好咨询专业律师,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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