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刑事办案期限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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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司法机关刑事办案期限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及时间

1、拘留期限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检察院办案程序及期限

1、拘留及批捕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2、审查起诉及补充侦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一审法院审理期限

1、公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自诉案件

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上述公诉案件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3、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四、二审法院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五、审理监督程序的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六、执行程序的期限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司法机关的刑事办案期限作了新的规定,要求各个司法机构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对于不同性质的刑事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案件的办案期通过申请,做适当的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相关规定的最长期限,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荆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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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羁押后,对其的羁押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二个月。当然这是一般的情况,要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那么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嫌疑可以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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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最近在学习交通法的,但是,我对于限制超载装载机秤有相关的规定还不很了解的,谢谢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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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超限超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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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限超载认定的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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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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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第七条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第八条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九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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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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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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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人最近因为开车出去出了交通事故被吊销了驾照,想请问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期限是多少,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条文
[律师回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中,与驾驶证有关的容易混淆的主要是注销、吊销、撤销。它们的区别是: 

  
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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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在法定期限内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后,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应当在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传递通知书和机动车驾驶证转发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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