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护理费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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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医疗事故护理费怎么算

一、怎么算医疗事故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护理费的概念

护理费,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并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护理费的发生是受害人恢复健康所必须的,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也是直接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的计算应视护理人员有无收人而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算标准。

(一)护理人员有收人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已在本书有关误工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部分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在此不赘言。

(二)护理人员无收人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人”,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二、什么是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赔偿标准

“责任程度”即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比重,也是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它是条例中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金额应考虑的三个因素之一。

医疗活动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过程,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既有一因一果的简单情形,也有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甚至多因多果的复杂情形。国际卫生组织曾将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分为直接死因、根本死因、辅助死因与诱因四种,这也表明了患者的死亡并非全部是由于医疗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

因此,在考虑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时,要考虑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在确定事故赔偿数额时,更应将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加害人、行为人之外的其他因素,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加以区分,否则将会使医方承担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逃脱应有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其中的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是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是指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但到目前为止,立法中并没有针对不同的责任程度,明确具体的数字比例供计算赔偿金额。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借鉴法医学“损伤参与度”的分级标准来确定过错方责任程度的。我国大部分学者认可的“损伤参与度”分级标准为:

第一等级:死亡、后遗障碍完全是损伤所致,损伤参与度100%。

第二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既往疾病共同所致,但损伤是主要因素,损伤参与度为75%。

第三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二者作用程度等同,损伤参与度50%。

第四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疾病共同所致的结果,但疾病是主要因素,损伤参与度25%。

第五等级:死亡、后遗障碍完全是由疾病导致的结果。损伤作用可以排外。损伤参与度0%。

举个例子,甲医生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行为,并对患者的人身造成了损害。那么,经技术鉴定该医疗行为属于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参照第二等级损伤参与度比例的75%计算最终赔偿金额。

上文具体为大家介绍了医疗事故护理费计算的内容,现实中需要考虑到造成患者生活无法自理的程度,看实际护理的人数,同时还要结合当地的经济情况,从而才能比较准确的计算出需要赔偿的数额。而这个费用,一般情况下是由医疗机构承担的,并不是由具体的医护人员承担。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阳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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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护人员怎样避免医疗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医护人员怎样避免医疗纠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护人员如何避免医疗纠纷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2、加强质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
医疗质量事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医疗质量的高低成正相关关系。要提高医疗质量、对医疗安全有保障、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就要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对影响医疗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监控。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狠抓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的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很抓“三基、三严”的培训,才能确保医疗纠纷不发生或少发生。
3、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
病历是疾病的诊治经过及疗效的原始记录,是进行医学研究的原是资料,也是判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当的法定证据。它不仅涉及到医学技术问题,还涉及日后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后,病历将成为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依据。
4、改进服务作风,提高医疗质量强化我们医务人员及时服务、应答服务、谨慎服务、非特异以及廉洁服务观念,加强对医务人员医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树立全心全意的思想,一切以患者为中心,改善服务态度,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工作的效率性、严密性、科学性、全面性和纯洁性,切实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5、实施知情同意,防范医疗争议医院在医疗活动的不同阶段,自始至终都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通过告知明确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疾病发展转归过程和医疗服务的损害特性,明确医疗服务合同履行的风险;治疗时多提出几套治疗方案,将每一方案的优缺点、副作用讲清楚,提出可供选择及建议选择的诊疗手段,让患者参与制定和选择;告知其服务的标准、价格和可能的服务期限,以及通过积极的救治措施仍可能发生不能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意外;凡是患者死亡的均应告知患者家属应当尸体解剖,从而实现医患双方在认识上的一致,避免大多数医患矛盾的发生。
6、建立良好医患关系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冲突不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由于部分医护人员的服务意识差,服务不到位造成的。为此,要加强医护人员的服务意识,强化医务人员的服务观念,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
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首先,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病员及其家属应保持冷静和克制,切忌冲动和过激行为,以免矛盾激化,妨碍问题的解决。实践中解决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一、协商解决。
病员及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要求医院确定事件的性质并提出处理办法。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您可以与医院进行协商。实践中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它避免了不必要的行政和诉讼程序,可以为病员和家属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二、技术鉴定。
倘若患者和医院不能就医疗事故的处理达成一致时,可以向当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三、重新鉴定、行政复议和诉讼。
患者若对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做的处理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书或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当然患者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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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员怎样避免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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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
病历是疾病的诊治经过及疗效的原始记录,是进行医学研究的原是资料,也是判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当的法定证据。它不仅涉及到医学技术问题,还涉及日后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后,病历将成为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依据。
4、改进服务作风,提高医疗质量强化我们医务人员及时服务、应答服务、谨慎服务、非特异以及廉洁服务观念,加强对医务人员医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树立全心全意的思想,一切以患者为中心,改善服务态度,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工作的效率性、严密性、科学性、全面性和纯洁性,切实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5、实施知情同意,防范医疗争议医院在医疗活动的不同阶段,自始至终都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通过告知明确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疾病发展转归过程和医疗服务的损害特性,明确医疗服务合同履行的风险;治疗时多提出几套治疗方案,将每一方案的优缺点、副作用讲清楚,提出可供选择及建议选择的诊疗手段,让患者参与制定和选择;告知其服务的标准、价格和可能的服务期限,以及通过积极的救治措施仍可能发生不能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意外;凡是患者死亡的均应告知患者家属应当尸体解剖,从而实现医患双方在认识上的一致,避免大多数医患矛盾的发生。
6、建立良好医患关系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冲突不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由于部分医护人员的服务意识差,服务不到位造成的。为此,要加强医护人员的服务意识,强化医务人员的服务观念,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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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鉴定。
倘若患者和医院不能就医疗事故的处理达成一致时,可以向当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三、重新鉴定、行政复议和诉讼。
患者若对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做的处理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书或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当然患者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人民。
医护人员能怎么避免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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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按照《人身伤害解释》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收入状况的确定
按照《人身伤害解释》的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通常情况下,个人的收入水平总能够比社会平均的“护理劳务报酬”要高,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可能的提供个人收入的证明。由于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的。同样存在“收入过高要给予限制”的规定,因此,在申报“工资收入”和“收入证明”时,应当事实其实,不要盲目追求“畸高” 的数额。
2、护理的期限
按照《人身伤害解释》的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如果患者造成长期卧床,需要他人护理的,护理的期限仍然是要经过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程度后,再来确定护理的期限。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医疗司法鉴定的结论对于后期的赔偿数额和期限都是很重要的!
3、护理的级别
按照《人身伤害解释》的规定,患者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在前面我们曾经讲到,通过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可确定,伤残级别和护理依赖度,在鉴定结论中会明确护理需要的期限和程度,在接到鉴定结论后,会根据相关情况确定护理的级别,这样就可以计算出相关的护理费了。
4、护理的人数
按照《人身伤害解释》的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在医疗诉讼实践中,经常看到一个患者住院治疗,整整一家人在进行护理的情况,从现实的情况看,患者家属护理患者真的需要“倒班”,但是,法律的规定是以一个人员护理为依据。如果患者的情况很不好,已经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需要两个人来护理的,往往需要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无法取得相关的证明的,应当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向法官说明实际情况,争取法官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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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怎么计算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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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陪护费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均以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计算。需指出的是,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刀切”陪护费计算方式与最高《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的陪护费计算方式有所不同,该条规定:“经医院批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关于此项赔偿费用,应注意:
1、陪护费发生的前提是患者确需专人陪护,例如患者生活无法自理等;
2、陪护人员可以是专门聘请的临时工(护工),也可以是患者家属;
3、《条例》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最高《若干意见》第145条将此项费用称为“陪护人员的误工补助费”,规定“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而确定护理级别。
8、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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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强制医疗要怎样辩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因为强制医疗程序是新设程序,许多法官对强制医疗决定书的格式及内容尚存疑虑。这与普通判决书的格式及内容并无太大差别:格式仅在称谓上作出变动,即公诉机关改为申请人,被告改为被申请人;内容则主要是对法定要件的审查及说理。比较特殊的是直接决定强制医疗的情况,这里因不存在申请人,直接写明被申请人即可。
2、对于强制医疗程序是否可以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可区分两种情况:如果强制医疗程序系由“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并作出决定的”,则在前一程序中除应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书,还应对受害人的附带民事请求进行判决,并在程序结束后另行立案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比较有争议的是检察官申请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部分实务部门的同志认为此一情况应告知受害人另行启动民事赔偿之诉,因为强制医疗程序并不解决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故也不应解决因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民事损害。此一观点值得商榷。一如前述,检察官申请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仍应对刑事责任问题作出认定,适用严格的证明标准,强制医疗程序必然涉及对受害人伤亡情况以及暴力犯罪行为的证明。在此一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可有效提高诉讼效率,这也符合立法的初衷以及刑事司法的一般原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护士发生医疗过失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护士发生医疗过失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护士发生医疗过失怎么处理
护士医疗过失对于护士本人的处理:
一般对造成医疗差错的护士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晋升职称和评先选优资格,扣罚绩效工资;严重的直接开除。扣罚负有管理责任的科主任、科护士长当月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
护士医疗过失对于病患的处理:
如果医疗行为经过医学会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向死亡患者家属赔偿则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如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前期治疗费用不能获得赔偿)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过失,是指工程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在诊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医疗活动过程中,在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未能预见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衡量医疗过失的标准是医师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在医疗行为上可以具体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医学技术操作规范、技术程序、处置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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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护理费计算方式应是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医疗事故护理费计算方式应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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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护士出现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步骤
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步骤
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步骤
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步骤
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法、过失行为;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指定鉴定。

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

二,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

三,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
由这三个因素出发,这次规定得比较细,一共是11个方面。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将来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包括病人在医院的就餐费,包括造成病人残疾以后,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残疾以后,他的残疾用具,病人的误工费,还有陪护人的交通费,病人从外地来的交通费,还包括了将来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他的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所以这个项目规定是比较详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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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陪护费的计算方法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均以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计算。需指出的是,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刀切”陪护费计算方式与最高《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的陪护费计算方式有所不同,该条规定:“经医院批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关于此项赔偿费用,应注意:
1、陪护费发生的前提是患者确需专人陪护,例如患者生活无法自理等;
2、陪护人员可以是专门聘请的临时工(护工),也可以是患者家属;
3、《条例》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最高《若干意见》第145条将此项费用称为“陪护人员的误工补助费”,规定“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而确定护理级别。
8、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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