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对于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各种民办学校也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民办学校不同于公办学校,其领导阶层是民办学校董事会。董事会的成立对于民办学校有着重要的作用。律图小编将会在下文中为您介绍民办学校董事会职责的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董事会职责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董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从上文中,民办学校董事会职责不仅仅是学校的投资,还掌握着学校的资源和发展方向,对学校创立之后的发展影响巨大。教育,不仅关于着我们自身,还关于着下一代。希望每一个受教育者都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知识。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民办学校董事会的信息,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开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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