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中见证人证明与公证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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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见证遗嘱与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是不同的,“见证”在法律上仅有一般的证据效力,而“公证”则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有些公证文书还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些公证证明则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房管部门不办理过户继承人可向法院求助。

继承中见证人证明与公证的区别有哪些?

实务中,为了增加遗嘱的效力,不少当事人都会选择在拟定遗嘱后加上见证或者公证的程序。那么,对于证人证明与公证的效力与费用的区别及二者如何选择您又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就和律图小编一起进行阅读吧。

一、公证与见证人证明的区别

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最常见的是公证遗嘱和见证人见证遗嘱,见证人见证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的一种。

1、效力

就效力来讲,如果遗嘱人既立有公证遗嘱,也立有见证人见证遗嘱并且两者内容相互矛盾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如果没有立过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2、质量

就服务质量来讲,见证人见证遗嘱的服务一般优于公证遗嘱服务公证需要拿着起草好的遗嘱去公证处,公证处没有起草遗嘱的业务和功能。见证人见证则无需事先写好遗嘱,见证人可以凭其专业和经验帮当事人起草遗嘱,能有效避免歧义和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并提供遗嘱、继承等方面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充分了解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

3、费用

就费用来讲,见证人见证遗嘱的收费一般高于公证遗嘱的收费,这主要是由见证人事务所见证人服务质量,法律专业化服务高于公证服务质量决定的。就延伸服务来讲,公证遗嘱的服务比较单一,见证人见证遗嘱的延伸服务较多,且具有人性化的特点,比如遗产的筹划、遗嘱的执行等。就遗嘱的撤销或者修改来讲,公证遗嘱只能采取单一公证的形式撤销,而见证人见证遗嘱可以采取任何一种遗嘱形式。也就是说,见证人见证遗嘱更方便遗嘱人的反悔。客户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有随时进行修改和终止保存、索回资料权利。

4、后续义务

见证人见证后,见证人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发生的时候公开遗嘱,按遗嘱所指定的分配方案以及份额或数额,将遗产交付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证遗嘱则无此服务。另外,见证人还可以遗嘱、遗赠管理服务 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遗赠文书代为进行保管、保存,包括对其个人财产、存款资料、债权债务文书、合同文书、公司股权资料、亲属关系、人身关系资料、委托人dna活体样本等进行保存、保管。 为确保遗嘱文件的安全保密,上述业务的开展采取遗嘱档案签封并与银行保管箱业务的衔接,实行本所和客户双授权启锁制度(国家司法机关裁定调取除外)。

二、见证人见证和公证的选择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通过公证行为形成的公证文书成为特殊的书证,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甚至在债权明确的特定情况下,还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见证人见证是指见证人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见证人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见证人执业证书的见证人, 以见证人事务所和见证见证人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见证人非诉讼业务活动。

1、法律属性

法律属性上看,在我国见证人见证仍属于“私证”,在诉讼中须依法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不同于公证的证明力,公证书一般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从制度上看,我国公证业务有着18年的立法实践,而见证人见证在我国只有个别几个地区有地方性部门规章加以规范,最近新修订的《见证人法》中,对于见证人见证业务更是只字不提。从具体范围上看,我国对于相关重要经济生活比较紧密的一些事项必须进行公证,但是公证业务和见证业务还是有重合区域,就是在这个重合区域,做出选择,是公证好还是见证人见证好? 相比公证,我国的见证人见证业务存在着制度上的缺憾,而就是这个缺憾,却成了见证人见证业务的一个优势,见证人见证无法可依,从而就不受法定程序束缚。

2、目的

见证人见证的两个目的: 一、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 二、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合法性。 从法律属性上看,在我国见证人见证仍属于“私证”,依法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不同于公证的证明力,公证书一般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见证人见证应是形式审查,见证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见证人见证应首先严格审查核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见证见证人在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进行调查和认证时,应主动去查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仅以当事人自行提供的材料作为认定主体资格的依据远远不够,还要查明自然人或法人的真实身份,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对企业来说,应当调查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贸许可、特许经营、产品标准、专利商标等等,对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还应当到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2)见证人见证还应勤勉尽责、严格审查核实见证事项的真实性; 从见证人见证的目的看,见证不仅仅是对行为的见证,如,见证人只对合同签字及盖章行为的真实性做见证,并不对双方合同的内容做见证,这样,见证人做为法律服务职业的专有属性就不能得到体现,见证人见证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意义!见证人见证之所以不同于普通公民的作证,主要体现在见证见证人负有对见证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义务。

(3)见证人见证的法律文书既要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也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如,进行合同见证要查明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的情形。

(4)见证人见证应坚持回避原则,不宜以见证人执业身份为自己的亲友作见证;

(5)见证人见证应坚持自愿、公平、直接和客观的原则;

(6)见证人对法定的强制公证事项不得见证;

(7)见证人见证业务程序要完备,见证书内容要符合要求。 见证人见证业务操作指引(2008) (2008年12月27日上海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

综上所述,见证人证明的方式不管是在费用上还是在后期服务上都是优于公证的。小编认为,对您来说如果选择见证人证明的方式不仅避免了公证的繁琐程序,还能达到和公证一样的法律效果,是一个十分明智的选择。当然,若是出于保险起见,在不考虑费用的情况下,您两种方式一起选择,也是完全可以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平顶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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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爸爸过世了,留下了大笔遗产,有的说可以代位继承,有的说可以转继承,谁知道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例子说明一下
[律师回复]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二、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以上是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例子说明:转继承有血缘关系的都可以,而代为继承是晚辈子女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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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与转位继承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①代位继承的被代位人与被转位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②两者的范围不一样;  被代位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转位继承不仅是子女,还包括一切合法的继承得产者;  
③两者在适用法律上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依法继承,不适用遗嘱和遗赠,而转继承既适用依法继承,也适用遗嘱继承和遗赠。  附二者的详细说明:  
1.代位继承  (
1)代位继承的概念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未对代位继承的代数加以限制,即子女可以代父或母之位,继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孙子女亦可以代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位,继承曾祖父母或者外曾祖父母的遗产。  (
2)代位继承的条件  
①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②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③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未丧失过继承权;  
④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
3)代位继承的适用  
①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不得代位继承;  ②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  ③代位继承人不论多少,只能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份额;  
④儿媳或女婿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不影响其子女成为代位继承人;  
⑤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2.转继承  
(1)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也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在遗产分割以前死亡,其继承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  在转继承法律关系中,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位继承人;被转位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位继承人。转位继承人除去可以继承被转位继承人本人的遗产,还承受了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2)转继承的条件  
①被转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②被转位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③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转移给转位继承人。  四。法定继承方式中的遗产分配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遗产的分配  
(1)一般情况下平均分配;  
(2)特殊情况下的分配  
①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  ③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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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民间证明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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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转继承与代位继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在哪里?转继承与代位继承都是特殊的继承制度,两者有着相似之处,但也在性质和效力、发生的时间和成立的条件、主体等方面有着区别。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性质和效力不同。
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两次继承。转继承人没有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只是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
代位继承则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非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2、发生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能成为被转继承人。
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3、主体不同。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而代位继承中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4、适用范围不同。
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例如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遗嘱开始后,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应得到遗产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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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转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放弃继承权。
二、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须具备的条件:
1、被代位人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如果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转由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这种继承称为转继承而非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不适用代位继承。
3、代位人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如果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人一般只能代位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但如果代位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可适当多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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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与遗嘱继承相对,又称无遗嘱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进行继承的制度。
其法律特征有:
1、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依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血缘关系而确定的。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都是强制性规范,除由死者生前依法以遗嘱方式加以改变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变更。 《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遗嘱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自然人设立遗嘱不需征得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的同意,只要本人通过一定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根据本人的意愿,还可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
2、设立遗嘱必须由本人进行 遗嘱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是自然人生前对其个人财产所作的处分,它可以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必须由遗嘱人本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而不能代理。 简单概括,法定就是被继承人无遗嘱时,按继承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遗嘱继承,按照遗嘱所述,想给谁,谁就能继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间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间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间有什么区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发生时间和条件不同。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转继承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被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2.主体不同。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因此,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转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分限制,但不能是其他法定继承人。
3.适用的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根据“意见”第53条)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三、不满足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要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无继承权。
案情简介
老教授郑某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年。2020年冬,郑某的大儿子因患癌症,医治无效死亡,留有两个儿子(即郑某的两个孙子)。2020年春,郑某去世,遗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当时因故遗产没有分割。2020年,郑某的两个儿子又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各自遗有一个女儿(即郑某的两个孙女)。2020年准备处理郑某的财产,郑某的女儿、两个孙子、两个孙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分析
1. 郑某的两个孙子有无继承权?
2. 郑某的两个孙女有无继承权?
3. 郑某的女儿如果有子女,他们有无继承权?
一、代位继承法律制度分析
(一)概念
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就一般意义上说,是指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并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是被代位继承人,其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是代位继承权。
(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发生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若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则因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自行继承,而不会发生代位继承。于这种情况下,如继承人尚未来得及实际接受遗产,只能发生转继承,而不能发生代位继承。
2.须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我国《继承法》上未明确规定,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否代位继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4.须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血亲均无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生子女、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不受辈分限制。
(三)分析
案例中,郑某的两个孙子根据代位继承法律制度享有继承权。案情显示两个孙子满足代位继承的所有法律要件:
1.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于2020年冬死亡,早于2020年春死亡的被继承人郑某。
2.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是被继承人郑某的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没有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孙子是被代位继承人郑某大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综上,郑某的两个孙子是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二、转继承法律制度分析
(一)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在转继承中,代继承人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二)我国有关转继承的法律规定
我国《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转继承,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转继承发生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 , 遗产分割以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
3.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四)分析
案例中,郑某的两个孙女根据转继承法律制度享有继承权。案例中的案情显示两个孙女满足转继承的所有法律要件:
1.被转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儿子于2020年在车祸中死亡,而郑某已于2020年死亡,继承已经开始,但是因故没有分割遗产。满足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的要件。
2.被转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儿子没有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
3.转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孙女分别是两个被转继承人郑某两个儿子的合法继承人。综上,郑某的两个孙女是转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五)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区别
1.发生时间和条件不同。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转继承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被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2.主体不同。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转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分限制,但不能是其他法定继承人。
3.适用的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根据“意见”第53条)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三、不满足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要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无继承权
我国法律关于法定继承权及继承顺序的规定,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此条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既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又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直接取得继承权,只能通过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取得继承权。如果不能满足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法律构成要件,则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将不享有继承权。
在案例中,如果郑某的女儿有子女,他们是不享有继承权的。这就是因为郑某的女儿在遗产分割时并没有死亡,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能够参加继承,不能发生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情况,因此,郑某女儿的子女不能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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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举证责任与证证明责任区别
两者的作用条件不同,证明责任对于任何案件都可以适用,但是举证责任之对于那些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起作用;两者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如果该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无法判断是不是事实的时候,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败诉,则另一方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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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间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间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间有什么区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发生时间和条件不同。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转继承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被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2.主体不同。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因此,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转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分限制,但不能是其他法定继承人。
3.适用的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根据“意见”第53条)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三、不满足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要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无继承权。
案情简介
老教授郑某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年。2020年冬,郑某的大儿子因患癌症,医治无效死亡,留有两个儿子(即郑某的两个孙子)。2020年春,郑某去世,遗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当时因故遗产没有分割。2020年,郑某的两个儿子又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各自遗有一个女儿(即郑某的两个孙女)。2020年准备处理郑某的财产,郑某的女儿、两个孙子、两个孙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分析
1. 郑某的两个孙子有无继承权?
2. 郑某的两个孙女有无继承权?
3. 郑某的女儿如果有子女,他们有无继承权?
一、代位继承法律制度分析
(一)概念
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就一般意义上说,是指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并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是被代位继承人,其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是代位继承权。
(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发生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若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则因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自行继承,而不会发生代位继承。于这种情况下,如继承人尚未来得及实际接受遗产,只能发生转继承,而不能发生代位继承。
2.须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我国《继承法》上未明确规定,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否代位继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4.须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血亲均无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生子女、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不受辈分限制。
(三)分析
案例中,郑某的两个孙子根据代位继承法律制度享有继承权。案情显示两个孙子满足代位继承的所有法律要件:
1.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于2020年冬死亡,早于2020年春死亡的被继承人郑某。
2.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是被继承人郑某的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没有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孙子是被代位继承人郑某大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综上,郑某的两个孙子是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二、转继承法律制度分析
(一)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在转继承中,代继承人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二)我国有关转继承的法律规定
我国《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转继承,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转继承发生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 , 遗产分割以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
3.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四)分析
案例中,郑某的两个孙女根据转继承法律制度享有继承权。案例中的案情显示两个孙女满足转继承的所有法律要件:
1.被转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儿子于2020年在车祸中死亡,而郑某已于2020年死亡,继承已经开始,但是因故没有分割遗产。满足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的要件。
2.被转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儿子没有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
3.转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孙女分别是两个被转继承人郑某两个儿子的合法继承人。综上,郑某的两个孙女是转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五)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区别
1.发生时间和条件不同。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转继承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被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2.主体不同。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转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分限制,但不能是其他法定继承人。
3.适用的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根据“意见”第53条)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三、不满足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要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无继承权
我国法律关于法定继承权及继承顺序的规定,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此条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既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又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直接取得继承权,只能通过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取得继承权。如果不能满足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法律构成要件,则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将不享有继承权。
在案例中,如果郑某的女儿有子女,他们是不享有继承权的。这就是因为郑某的女儿在遗产分割时并没有死亡,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能够参加继承,不能发生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情况,因此,郑某女儿的子女不能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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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间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间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间有什么区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发生时间和条件不同。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转继承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被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2.主体不同。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因此,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转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分限制,但不能是其他法定继承人。
3.适用的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根据“意见”第53条)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三、不满足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要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无继承权。
案情简介
老教授郑某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年。2020年冬,郑某的大儿子因患癌症,医治无效死亡,留有两个儿子(即郑某的两个孙子)。2020年春,郑某去世,遗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当时因故遗产没有分割。2020年,郑某的两个儿子又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各自遗有一个女儿(即郑某的两个孙女)。2020年准备处理郑某的财产,郑某的女儿、两个孙子、两个孙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分析
1. 郑某的两个孙子有无继承权?
2. 郑某的两个孙女有无继承权?
3. 郑某的女儿如果有子女,他们有无继承权?
一、代位继承法律制度分析
(一)概念
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就一般意义上说,是指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并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是被代位继承人,其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是代位继承权。
(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发生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若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则因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自行继承,而不会发生代位继承。于这种情况下,如继承人尚未来得及实际接受遗产,只能发生转继承,而不能发生代位继承。
2.须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我国《继承法》上未明确规定,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否代位继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4.须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血亲均无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生子女、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不受辈分限制。
(三)分析
案例中,郑某的两个孙子根据代位继承法律制度享有继承权。案情显示两个孙子满足代位继承的所有法律要件:
1.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于2020年冬死亡,早于2020年春死亡的被继承人郑某。
2.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是被继承人郑某的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没有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孙子是被代位继承人郑某大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综上,郑某的两个孙子是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二、转继承法律制度分析
(一)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在转继承中,代继承人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二)我国有关转继承的法律规定
我国《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转继承,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转继承发生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 , 遗产分割以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
3.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四)分析
案例中,郑某的两个孙女根据转继承法律制度享有继承权。案例中的案情显示两个孙女满足转继承的所有法律要件:
1.被转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儿子于2020年在车祸中死亡,而郑某已于2020年死亡,继承已经开始,但是因故没有分割遗产。满足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的要件。
2.被转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儿子没有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
3.转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孙女分别是两个被转继承人郑某两个儿子的合法继承人。综上,郑某的两个孙女是转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五)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区别
1.发生时间和条件不同。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转继承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被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2.主体不同。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转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分限制,但不能是其他法定继承人。
3.适用的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根据“意见”第53条)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三、不满足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要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无继承权
我国法律关于法定继承权及继承顺序的规定,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此条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既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又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直接取得继承权,只能通过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取得继承权。如果不能满足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法律构成要件,则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将不享有继承权。
在案例中,如果郑某的女儿有子女,他们是不享有继承权的。这就是因为郑某的女儿在遗产分割时并没有死亡,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能够参加继承,不能发生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情况,因此,郑某女儿的子女不能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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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资格证明与手续
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2,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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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区别?
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包括两层含义,即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也称行为责任;后者是指如果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也称结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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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阵子在报纸上了解到继承法,想了解更多的继承法内容,包括继承法顺序,所以想跟专业人士咨询一下有关2017恩施继承法继承顺序与继承法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2017恩施继承法继承顺序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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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法定继承制度中的两种继承方式,两者都存在子女死亡的事实,被继承人的遗产都是由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但作为继承遗产权利转移的方式,两者在本质上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继承制度,存在着根本区别。
(一)两者的性质不同。
代位继承是在发生法定情形时,代位继承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的法律制度;而转继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转继承人实际上享有的是分割遗产的权利,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二)两者发生的条件不同。
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特定原因而发生,所以转继承的原因只能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
(三)两者的主体不同。
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而接受转继承遗产的人则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
(四)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的性质决定了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又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相关知识内容——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间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间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间有什么区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发生时间和条件不同。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转继承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被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2.主体不同。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因此,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转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分限制,但不能是其他法定继承人。
3.适用的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根据“意见”第53条)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三、不满足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要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无继承权。
案情简介
老教授郑某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年。2020年冬,郑某的大儿子因患癌症,医治无效死亡,留有两个儿子(即郑某的两个孙子)。2020年春,郑某去世,遗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当时因故遗产没有分割。2020年,郑某的两个儿子又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各自遗有一个女儿(即郑某的两个孙女)。2020年准备处理郑某的财产,郑某的女儿、两个孙子、两个孙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分析
1. 郑某的两个孙子有无继承权?
2. 郑某的两个孙女有无继承权?
3. 郑某的女儿如果有子女,他们有无继承权?
一、代位继承法律制度分析
(一)概念
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就一般意义上说,是指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并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是被代位继承人,其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是代位继承权。
(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发生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若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则因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自行继承,而不会发生代位继承。于这种情况下,如继承人尚未来得及实际接受遗产,只能发生转继承,而不能发生代位继承。
2.须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我国《继承法》上未明确规定,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否代位继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4.须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血亲均无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生子女、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不受辈分限制。
(三)分析
案例中,郑某的两个孙子根据代位继承法律制度享有继承权。案情显示两个孙子满足代位继承的所有法律要件:
1.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于2020年冬死亡,早于2020年春死亡的被继承人郑某。
2.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是被继承人郑某的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没有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孙子是被代位继承人郑某大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综上,郑某的两个孙子是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二、转继承法律制度分析
(一)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在转继承中,代继承人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二)我国有关转继承的法律规定
我国《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转继承,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转继承发生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 , 遗产分割以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
3.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四)分析
案例中,郑某的两个孙女根据转继承法律制度享有继承权。案例中的案情显示两个孙女满足转继承的所有法律要件:
1.被转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儿子于2020年在车祸中死亡,而郑某已于2020年死亡,继承已经开始,但是因故没有分割遗产。满足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的要件。
2.被转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儿子没有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
3.转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孙女分别是两个被转继承人郑某两个儿子的合法继承人。综上,郑某的两个孙女是转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五)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区别
1.发生时间和条件不同。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转继承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被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2.主体不同。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转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分限制,但不能是其他法定继承人。
3.适用的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根据“意见”第53条)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三、不满足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要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无继承权
我国法律关于法定继承权及继承顺序的规定,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此条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既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又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直接取得继承权,只能通过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取得继承权。如果不能满足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法律构成要件,则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将不享有继承权。
在案例中,如果郑某的女儿有子女,他们是不享有继承权的。这就是因为郑某的女儿在遗产分割时并没有死亡,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能够参加继承,不能发生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情况,因此,郑某女儿的子女不能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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