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欠债不还的事情时有发生,这时候起诉是收回债款比较有效的一种方法,但是有一些嫌麻烦或者极端的债主会选择强行拿走甚至强占借债人的财务来抵债,这时候懂法的债务人会状告债权人侵占罪,那么你知道债务人状告债权人侵占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吗?律图小编再次为您解答。
一、侵占罪的含义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中国刑法第270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二、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侵占罪的法律依据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通过上面的介绍,债务人状告债权人侵占罪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债务纠纷时有发生,我们要合法追债,在借债的时候,尽量让借债方写欠条或是借条,注意借债用途合法,一定要留好证据,拿到证据后找人借钱,如果借债方无法偿还,一定不能强行占有别人财务,可以和借债方协商以资抵债。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日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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