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人员违法办案的具体行为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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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2、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3、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4、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6、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7、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
公安人员违法办案的具体行为有哪些?

公安人员应该秉公办案,严格执法,要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但是,日常生活中一些公安人员或是出于不可告人的秘密,或是封建思想较为浓厚,也或是有所图谋等各种缘由而违法办案,严重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我们应当了解公安人员违法办案的行为有哪些?那么,律图为您解答。

公安人员违法办案的行为有哪些: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及时纠正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问题,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按照《规定》明确18种情形为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主要包括:

1、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2、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

3、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4、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6、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

7、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

8、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鉴定意见,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9、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

10、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未

11、依法依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

12、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办案的;

13、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的;

14、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

15、利用检察权或借办案之机谋取个人利益的;

16、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或占用房产及交通、通讯工具的;

17、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18、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

清楚了解公安人员违法办案的行为具体有哪些方面,可以在生活中或者某些特殊情况下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没有被侵犯,从而可以快速地寻求有关救济保障权益。以上内容仅介绍了违法办案的具体行为方式,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烟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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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人员违法办案的具体行为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安人员违法办案的具体行为如下:
1、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2、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
3、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等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是指以下情形:
(一)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隐匿、毁弃、伪造举报、控告、申诉等有关材料的;
(二)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或者违反办案安全防范规定的;
(三)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四)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者没有法定事由,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者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六)、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七)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规范的;
(八)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九)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
(十)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
(十
一)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办案纪律干预办案,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办案的;
(十
三)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的;
(十
四)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
(十
五)利用检察权或者借办案之机,通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发案单位、证人等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
六)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乱罚款,让发案单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报销费用,或者占用其房产或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的;
(十
七)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
八)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公安人员违法办案的具体行为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安人员违法办案的具体行为如下:
1、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2、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
3、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等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是指以下情形:
(一)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隐匿、毁弃、伪造举报、控告、申诉等有关材料的;
(二)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或者违反办案安全防范规定的;
(三)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四)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者没有法定事由,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者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六)、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七)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规范的;
(八)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九)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
(十)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
(十
一)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办案纪律干预办案,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办案的;
(十
三)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的;
(十
四)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
(十
五)利用检察权或者借办案之机,通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发案单位、证人等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
六)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乱罚款,让发案单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报销费用,或者占用其房产或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的;
(十
七)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
八)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公安人员违法办案的具体行为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安人员违法办案的具体行为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安人员违法办案的具体行为如下:
1、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2、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
3、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等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是指以下情形:
(一)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隐匿、毁弃、伪造举报、控告、申诉等有关材料的;
(二)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或者违反办案安全防范规定的;
(三)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四)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者没有法定事由,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者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六)、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七)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规范的;
(八)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九)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
(十)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
(十
一)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办案纪律干预办案,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办案的;
(十
三)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的;
(十
四)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
(十
五)利用检察权或者借办案之机,通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发案单位、证人等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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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
八)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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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哪些行为触犯网络安全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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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打算将安保业务外包出去,我想咨询一下律师聘请保安安保合同违约条款具体怎么写
[律师回复] 保安服务合同
聘请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保安服务工作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保安人员的工作要求  乙方在甲方的具体指导下,并在甲、乙方指定的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安全服务,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相关工作。
二、聘用保安人员数量,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  
1.甲方向乙方聘用保安人员_________名,并经乙方确认。  
2.服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33.乙方保安人员服务地点位于:_________。  
4.在事先告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保安的分工。  
三、保安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保安服务计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人/月,共计_________元。该费用为乙方向本合同所指保安人员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安员的工资、个人保险、生活补贴、劳保用品费用、着装费用等。甲方无需向保安个人支付任何费用。  
保安服务费付款方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应以转帐支票形式一次性支付上述保安服务费。  
额外保安服务费标准:视情况不同,凡超出本合同第一条工作要求的服务,均视为额外保安服务,甲方应按第三条第1款保安费用的20%—25%的比例支付额外保安服务费。  
额外保安服务费付款方式:待事态消除或缓解,基本处于正常状况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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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有关于劳务分包的问题咨询我,我对这方面也不是很清楚,请问劳务分包安全员配备,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劳务承包资质专职安全员不少于2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50~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员。
总承包单位劳务管理员职责:
1、总承包单位劳务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监督个劳务及各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持证上岗;
2、认真履行《2009年朝阳区施工项目劳务管理及劳动用工规范工作方案》各项规定:在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小组”领导下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不出现劳务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社会稳定;
3、领导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开展日常工作;
4、对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各《劳务(专业)分包合同》进行项目部备案;
5、工人进场三日,监督劳务分包单位依法与全部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三日内,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一份并在项目部备案;农民工进场一周内,实现《劳动合同》签订,备案率100%;
6、《劳务分包合同》签订10 日内,监督劳务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将《劳务分包合同》、《农民工花名册》进行市建委备案,并要求其提供备案手续复印件;15日内,总包劳动力管理员携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及劳务分包单位市建委备案手续(复印件)到区建委施工管理科完成二次备案;
7、《劳务分包合同》签订10日内,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务队长《授权委托书》;
8、每月定期要求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提交真实、有效的《工资发放表》,《考勤表》在项目部备案;
9、每周定期要求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提交真实,有效的《人员变更情况周报表》、新进场农民工《劳动合同》并在项目部备案;每月3日前向工程属地办事处城建科报上月《施工管理台账》;
10、监督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在农民工进场10日内,完成“实名制卡”办理工作,并要求其提交相关办卡证明资料;监督“实名制卡”使用工作。每月定期使用“实名制机具”打印《出勤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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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工10日内,完成本单位“劳务费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建立工作;《劳务分包合同》签定10日内,监督劳务分包单位完成其“劳务费专用账户”、“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建立工作;在项目部备案个参建单位“三个账户”相关办理资料;
1
2、定期参与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实时掌握“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定期监督劳务分包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
1
3、与各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密切配合,开展项目劳务管理及纠纷排查各项工作;每月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交“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上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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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月召开“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负责会议签到,记录会议内容并在项目部留存备查。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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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安排员工体检违法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公司不安排员工体检违法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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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最近被监视配合案件处理,他很害怕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请问公安人员为法监视居住,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范围与取保候审相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机关既可以取保候审,也可以监视居住,具体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但不得对同一个人同时适用。
二、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7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在其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其中并不包括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检、法机关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以保证其目的的实现。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监视居住场所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或者是根据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指定的生活的居所。
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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