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能拖多长时间?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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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情况下,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法院审查期限15天;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出来后,被告还有10天的上诉期;然后一审法院会批量向二审法院移送案卷, 二审法院审理期限是33天;如果维持裁定,再将案卷移送回一审法院。
管辖权异议能拖多长时间?

一、管辖权异议能拖多长时间

一般情况下,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法院审查期限15天;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出来后,被告还有10天的上诉期;然后一审法院会批量向二审法院移送案卷,二审法院审理期限是33天;如果维持裁定,再将案卷移送回一审法院。

1、基层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有多名被告的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般只需对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审查。对部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行裁定,其效力同样作用于其他当事人。

2、一审期间,经审查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在三日内征询原告意见,原告同意将案件移送的,应当记明笔录,次日作出移送裁定(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原告不同意将案件移送的,法院应当在原告表示不同意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应在发送上诉状副本后即可移送卷宗;案卷移送至迟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3、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应采取速裁方式审理。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应在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驳回上诉裁定;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在立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

4、二审法院应在裁定作出后,立即通知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并在三日内完成退卷工作。需要移送管辖的裁定,应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完成案卷移送工作。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管辖权异议书,是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依法制作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2、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中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3、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4、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综上所述,对于“在诉讼中,管辖权异议能拖多长时间”这个问题,小编通过上文中的内容进行了解答,相信大家已经有所了解了。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或律师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却越来越多,目的就是为了拖延审判时间,阻止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且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应该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进行限制。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河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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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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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模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当中有何权利。在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学者将这种由主导的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模式称为行政化模式,当事人缺乏参与管辖权异议解决的场合和机会,对此既不进行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行政化模式强调在解决管辖权异议中的权威作用,带有极强的行政程序的性质,漠视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结果影响甚微。
行政化处理模式根源于我国的司法传统,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模式,强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赋予了较大的职权;另一方面,在“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下,为尽快解决实体争议,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往往采取简化模式,不重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行政化处理模式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容易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因此,这种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模式应予以改进。
参考国外经验,在当事人主义国家,如《联邦地区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第3款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对所有当事人都应提供合理机会。”第4款规定:“()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听证并作出决定。”这种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模式,学者称之为附带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因当事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被视为一种与本诉相连的附带诉讼,由运用诉讼程序去审理。 相较于我国的行政化模式,附带诉讼模式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双方当事人参与的场合下,对管辖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其次,对程序问题运用诉讼程序解决,使程序正义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诉讼当中。因此,建议我国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时也采取附带诉讼模式,当然,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也要求简化和迅速,否则会影响本诉的审理。针对不同案件,设置灵活的审理模式,简单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作出裁定;对于复杂的、关系到实体问题定性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开庭审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对于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因其属于程序问题,不同于其他上诉案件,对其裁定的延迟,会带来对整个案件审理延迟的后果,应规定较短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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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收到状后15天的答辩期内提出。
(2)审理。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日内审理完毕。
(3)上诉期。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应在10天内提出上诉。
(4)上诉审。二审应在立案后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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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管辖权?
管辖权系指,某诉讼案件在确定民事具有审判权后,决定由哪一个“民事”进行审理之权限,故管辖权又被称为“具体的审判权”。而由上述可知,必先有审判权,才有管辖权之问题;若没有审判权,自无庸讨论是否具有管辖权。
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对所涉案件具有“主题管辖权”,即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它还是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即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进行管辖的权利。除管辖权外,还有权,平等权和自卫权。权,即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处外交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平等权,即一切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一律平等的权利。自卫权,即国家保卫自己生存和的权利。国家在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不侵犯别国、不干涉他国、外交以及和平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义务。
三、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

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移送后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
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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