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权异议收费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不过他的收费的确是有依据的,只是大部分法院一般是不收费的。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应该完善管辖权异议收费
虽然有法律对管辖权异议收费,但是很明显收费的力度是很少的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的及时履行,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被一审法院驳回后,又提起上诉,人为拉长诉讼周期,牟取的不正当利益一般大大超过上述诉讼收费标准,两者相差程度与诉讼标的额呈正相关。根据笔者调查发现,很多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集中在财产类案件,这也佐证了一些当事人恶意的诉讼动机。管辖权异议的滥用,产生如下不良后果:
一是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是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在当前民商事案件高发背景下,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和严峻;
三是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
四是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滥用管辖权异议案件频发,无疑对人民法院肩负的贯彻法律统一实施原则、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职责产生消极影响。因此,这一现象亟待重视和解决。
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收费不仅仅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而且还应该完善的,不能让管辖权异议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小编认为提高管辖权异议费用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在发现了管辖权异议滥用情况下就应该进行管制,避免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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