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一定的异议,要求法院进行重新审理。那么,管辖权异议成立后原告不出庭怎么办呢?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管辖权异议成立后原告不出庭怎么办?
只要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无论异议是否成立,法院都要出具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如成立则移送,不成立则驳回,被告收到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还能提出上诉,由上一级法院审查
已超出答辩期的,被告已丧失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法院不主动移送,或者原告主动撤诉,这个案子就只能在已立案的法院审理的。如果被告无其他正当理由不出庭,法院就会依法缺席审理并缺席判决。
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几个条件。
1、主体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2、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中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3、形式
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4、提出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综上所述,如果管辖权异议成立后原告不出庭,法院在进行审理的时候,是需要按照缺席审理并缺席判决的。另外,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候,我们需要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进行提出自己的异议的,否则是不会被批准的,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荆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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