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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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专家证人或鉴定人对其出具的证言或鉴定结论有出庭作证、接受审查、询问、质证的义务 在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提出质疑;3)在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诉权的较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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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的一种,遵循一般证据的证据规则,但又具有特殊性,是能够在庭上提供证明的。但若是鉴定结论没有证据效力就无法作为证据使用。那么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是怎样的?今天,律图就来和大家谈谈。

一、什么是鉴定结论的证据?

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的一种。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 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鉴定结论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

二、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如何?

我们知道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其必须遵循一般证据的证据规则,但同时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还有其特殊性,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现有仅存关于鉴定结论效力的论著,大多是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分开来论述的。通过对两大法系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比较,即分别从主体职能的界定、质疑程序、证言的审查和采信三方面来界定,可以总结出不同诉讼模式下证据效力的一般规定,即1)专家证人或鉴定人对其出具的证言或鉴定结论有出庭作证、接受审查、询问、质证的义务;2)在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提出质疑;3)在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诉权的较大限制。

诉讼程序方面,如在质证程序中鉴定人不出庭,缺少庭前开示程序等,认证流于形式,在证据采信方面奉行鉴定结论等级主义和优先效力等,都会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影响司法的公正。从鉴定结论本身的角度,即鉴定结论的主体、客体、内容都会对我国鉴定结论证据效力产生影响。因此可以从诉讼程序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相关规则,提高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如在质证程序中采取直接言词原则和交叉询问原则,完善质证程序,构建庭前开示制度,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认证方面,完善和构建以下认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规则、中立性规则、事实问题规则、专门性问题规则、鉴定结论效力禁止规则、鉴定结论无预定的、优先的证明力规则。

在对鉴定结论的判断和使用应当注意两点:其一,鉴定结论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效力。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和限制,鉴定结论不排除出错的可能。所以还需要对其进行检证。其二,鉴定结论只应回答专业技术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

鉴定结论是效力比较高的证据,所以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是很高的。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是否已经对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如何有所了解了呢?在这里,律图提醒大家尽管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较高,但是只要有足够的反驳证据,可申请重新鉴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邯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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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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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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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遇见的电子协议,是否能够确认填写者的身份就是一个问号。网上协议签署,一般要注册一个账号,通过账号密码来识别用户身份。而劳动者在入职时,是否能够通过网上协议系统确认签署者的身份即使有一个账号,如何能证明这个账号属于这个劳动者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不太容易解决。
其次,电子协议的系统由谁管理,是否存在被纂改的可能公司内部的系统,数据库往往由公司管理。具有管理员权限的人,登入到数据库中,就可以修改劳动者输入的信息,这样的系统作为电子协议的保管方,是否具有公信力,很值得怀疑。
再次,一旦发生争议,如何再现这个协议的签署也是一个大问号。就现在大多数网上注册协议来看,签署后,再现时没有任何类似纸质协议签字这样的凭证,只能显示签署时间,或者模拟显示某人已签署的注记。发生争议后,诉讼方需要花费大量精力证明这一系统未经同意无法继续操作,才能推测用户注册时已经同意。对于用工双方来说,这种方式显然不太适合。
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也表示: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合同不适用电子文书。劳动合同在某些方面同样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它不太适合电子文书。
综合上述分析,为了避免诸多麻烦,还是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时与劳动者签署纸质的劳动合同。同时需要提醒提问者的是,劳动合同不能单就试用期签署合同,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协议,试用期约定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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