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建设工程留置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6
浏览10w+
田昊律师
田昊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993人
专家导读 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如何理解建设工程留置权

建设工程留置权这一问题是人们所关心的的一项重要问题。同时建设工程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该工程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生产与生活。对于建设工程置留权问题,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解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一、置留权的定义

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留置权人不仅得留置标的物,而且得于一定条件下于留置物的价值直接取偿。因而,留置权是支配权的物价值的担保物权,而不是支配标的物实体的用益物权。

三、建设工程置留权

由于建设工程是法定担保物,采用其它业主支付担保时发生了双重担保:一是建设工程物的担保,二是其它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的业主支付担保。由于法律上业主首先以物的担保还债,以至其它业主支付担保难以发挥效用,因而不可行。另一方面,为了与业主搞好关系以获得更多合同,业主拖欠工程款时,承包商往往宁可拖欠工人、供应商、分包商的款项,也不敢向担保人索赔,而且"垫资工程"和"黑白合同"也使第三方保证等其它业主支付担保相同虚设。因此,可行的业主支付担保应是建设工程物的担保。

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愈演愈烈,我们在处理建设工程置留权问题的时候,一定能够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事,做到有法必依。以上就是小编关于建设工程留置权这一问题的解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信阳律师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3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82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如何理解建设工程留置权
一键咨询
  • 170****28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28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4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04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0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3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3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8****26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2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1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1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4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0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8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3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建设工程留置权能否适用?
留置权仅仅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建设工程留置权是否可以适用
[律师回复] 对于建设工程留置权是否可以适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设工程留置权能否适用
可以适用。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留置权人不仅得留置标的物,而且得于一定条件下于留置物的价值直接取偿。因而,留置权是支配权的物价值的担保物权,而不是支配标的物实体的用益物权。
二、留置权的法律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发生可基于不同的合同关系,根据法律出版社《物权法立法背景和观点全集》的说法。留置权是:当债的一方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一方有权扣留物品并享有对该物品的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应当与债务金额相当。
三、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安置房建设流程主要是什么
目前安置房大量存在的重要因素就是因为土地开发以及城市规划才形成的,同地段的安置房,可能大家会发现要比商品房便宜的很多,实际上开发商一般也不会主动投资去修建安置房的。有可能正是因为安置房所具备的一些特殊的性质,所以有些人才格外的好奇安置房建设流程主要是什么?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我最近又看关于建筑的书,看到建设工程留置权的时候很疑惑,不知道这是干什么用的,求解释
[律师回复]
1、占有权
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2、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于优先抵偿债权。
3、使用权
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这种使用系经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取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4、偿还请求权
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因为,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条第(一)项规定:“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支出了必要费时,可使所有人予以偿还”。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是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费用。该费用债权属于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
5、优先受偿权
依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此种优先受偿权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所普遍承认。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2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建筑工程留置权存在吗?
不存在,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我国只承认动产的留置权,所以对于建筑工程是不存在留置权的不过有抵押权。留置权是:当债的一方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一方有权扣留物品并享有对该物品的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应当与债务金额相当。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天正建筑软件怎么设置工程管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材料的采购管理 1、确定采购计划 项目部依据项目合同、设计文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有关采购管理制度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包括采购工作范围、内容及管理要求;采购信息,包括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方式和标准;供应方资质审查要求;采购控制目标及措施。 2、市场调研、合理选择 一是审核查验材料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经营手续是否完备齐全;二是实地考察企业的生产规模、诚信观念、销售业绩、售后服务等情况;三是重点考察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具有国家及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以及材料质量在同类产品中的地位;四是从建筑业界同行中了解,获得更准确、更细致、更全面的信息;五是组织对采购报价进行有关技术和商务的综合评审,并制定选择、评审和重新评审的准则。 二、材料的现场管理 1、材料存放管理 建筑材料应根据材料的不同性质存放于符合要求的专门材料库房,应避免潮湿、雨淋,防爆、防腐蚀;一个建筑工地所用材料较多,同一种材料有诸多规格,比如钢材从直径几毫米到几十毫米有几十个品种;水泥有标号高低之分,品种不一,各种水电配件品种繁多,所以各种材料应标识清楚,分类存放。 2、材料发放管理 建立限额领料制度,对于材料的发放,不论是项经部、分公司还是项目部仓库物资的发放,都要实行“先进先出,推陈储新”的原则,项目部的物资耗用应结合分部、分项工程的核算,严格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在施工前必须由项目施工人员开签限额领料单,限额领料单必须按栏目要求填写,不可缺项。对贵重和用量较大的物品,可以根据使用情况,凭领料小票分多次发放。对易破损的物品,材料员在发放时需作较详细的验交,并由领用双方在凭证上签字认可。 三、材料的成本管理 明确施工过程中工程成本控制的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成本控制。在工程项目中,成本控制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度控制、限量控制、主材控制、材料索赔控制。 1、制度控制 树立“先算后用,节约有奖,浪费扣罚”的风尚,建立限额领料制度、余料回收奖励制度,包括“金点子”和合理化建设节约提成的激励制度;强化现场工程材料预算、计划和进场验收制度,对商品砼、钢材、水泥、砂石料、干粉砂浆和砼砌块等大宗材料应有专门采购收料制度,确保质量合格和数量准确;建立常用小器具和废旧料管理制度,扶梯、栏杆、灯架、配电箱等各种常用材料应设专人保管,废钢材、废电线等可回收材料应建立收集和处理制度。 2、材料限量控制 施工项目的工程材料费一般要占工程总成本的60左右,显然材料成本是成本控制的重头戏。材料控制主要靠改进材料的采购、运输、收发、保管等方面的工作,减少各个环节的损耗,节约采购费用;采用精益的管理原则,合理堆放现场材料,减少二次搬运;对材料的领取做好管理工作,杜绝材料的浪费。坚持按定额确定的材料消费量,实行限额领料制度,施工人员只能在规定限额内分期分批领用,如超出限额领料,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改进施工技术,推广使用降低材料用量的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现场管理,合理堆放,减少搬运,降低堆放、仓储损耗。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建设工程合同多久解除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建设工程合同多久解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政策中的安置房建设资金是从建设工程的什么地方拿来的
[律师回复]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为便于了解和掌握国债转贷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关于印发北京市利用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建〔1998〕108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债转贷资金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建〔1998〕1085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三,将资金分批拨付到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应立即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严禁滞留,于1998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二建设单位如何应对国债项目财务审计。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填列《国债转贷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附后),督促项目概算中其它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它各种来源的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的比例、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8〕894号),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整个过程中各个阶段及其先后顺序。基本建设工作不论从技术方面还是从组织管理方面来看都是非常复杂的,而且建设的时间比较长。  从可行性研究开始,经过一系列的工作,到竣工投产,在这个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相互衔接,环环紧扣,任何一个阶段出差错,势必影响全局,甚至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所以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基本建设工作各阶段内在联系的经验总结,它反映了基本建设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是基本建设经济规律的表现。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也就是要求按经济规律办事。只有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建设,才有可能加快工程进度,收到预期效果。学校基建项目,从计划建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般要经过以下五个阶段、二十一个步骤。  五个阶段是:   ( 1)以确定项目建设条件为中心的项目前期阶段;   ( 2)以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为中心的工程招投标阶段;   ( 3)以建筑安装施工为中心的投资实施阶段;   ( 4)以交付使用为中心的工程验收阶段;   ( 5)以资金考核为中心的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核阶段。  二十一个步骤是:  ( 1)项目前期方案招投标(根据国家标准和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提出建设意见,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学校编制设计文件,邀请不少于四家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前期方案设计,经专家组全面审核通过后,进入教育局拟建项目库,作为储备项目);  ( 2)拟建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  (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  ( 4)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或设计范围》审批( 第一阶段);  ( 5)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一阶段);   ( 6)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7)施工图设计; ( 8)施工图纸审查;   ( 9)办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阶段申请施工图审查);   ( 10)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  (11)申请领取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阶段,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12)工程招投标;  (13)施工单位进场和签订施工合同;  (14)建筑安全备案;  (15)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16)缴纳墙改基金费用;  (17)报送兰州市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18)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9)建设项目施工和验收管理程序;  (20)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21)工程决算。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2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怎样设定留置权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怎样设定留置权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政府以土地置换或者建筑物置换的方式建设基础设施的
[律师回复] 以内蒙古为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第九条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用地的,还应当包括对农用地质量等级折算的意见。第十条申请建设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应当向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还应当提供原有建设用地复垦后经法定验收机关验收后出具的验收意见,提供被置换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还应当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扩展资料土地置换审核办事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冀政200567号文件);
3、《土地置换办法(试行)》(冀国土资发200516号);
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置换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523号)。申报资料
1、市、县政府申请土地置换的请示;
2、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3、退地协议书;
4、原批准建设用地的文件;
5、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的,按分批次项目报件。
6、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按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所应当报送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材料。申请地点政务大厅办理条件
1、取得土地权利人的书面认可,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用于置换的两块地面积相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同一设区市范围内;
3、用于置换的已批已用建设用地已经复垦。程序利用处:负责建设项目审查;汇总会审意见呈报;拟文批复。协办处室职责规划处: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保处:审查是否造成了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的减少,是否造成了建设用地的增加,征地补偿安置是否合法可行;地籍处:审查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有无争议。监察局:是否属违法占地;违法占地是否处理到位,符合补办条件。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82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政府工程涉及到的安置房的建设资金怎么算
[律师回复]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为便于了解和掌握国债转贷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关于印发北京市利用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建〔1998〕108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债转贷资金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建〔1998〕1085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三,将资金分批拨付到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应立即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严禁滞留,于1998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二建设单位如何应对国债项目财务审计。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填列《国债转贷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附后),督促项目概算中其它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它各种来源的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的比例、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8〕894号),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如何理解建设工程留置权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