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留置权能否适用?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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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留置权仅仅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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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债权人依法行使的一种权利,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债权的人债权不受到侵犯,它适用于众多领域。债权人取得留置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而且它是针对债务人抵押的不动产行使的,那建设工程留置权能否适用?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建设工程留置权能否适用

建设工程留置权可以适用。

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二、哪些情况还可以适用留置权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赔偿金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民法典》第九百零三条 【保管人留置权】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 【承运人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5、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信托合同

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

建设工程留置权可以适用。承包方如果保持保量地完成了工程的安装施工,但出包方却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方可以留置该建设项目。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发现,留置权适用于保管合同等债权人可能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同。在留置权实现之前,债权人会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两个月,在这个期限内债权人有义务保管不动产直至宽限期满,即可处理留置财产。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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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留置权是否能适用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建设工程留置权是否能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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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留置权是否可以适用
[律师回复] 对于建设工程留置权是否可以适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设工程留置权能否适用
可以适用。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留置权人不仅得留置标的物,而且得于一定条件下于留置物的价值直接取偿。因而,留置权是支配权的物价值的担保物权,而不是支配标的物实体的用益物权。
二、留置权的法律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发生可基于不同的合同关系,根据法律出版社《物权法立法背景和观点全集》的说法。留置权是:当债的一方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一方有权扣留物品并享有对该物品的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应当与债务金额相当。
三、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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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建设工程留置权
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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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最近又看关于建筑的书,看到建设工程留置权的时候很疑惑,不知道这是干什么用的,求解释
[律师回复]
1、占有权
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2、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于优先抵偿债权。
3、使用权
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这种使用系经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取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4、偿还请求权
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因为,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条第(一)项规定:“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支出了必要费时,可使所有人予以偿还”。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是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费用。该费用债权属于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
5、优先受偿权
依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此种优先受偿权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所普遍承认。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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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样理解建设工程留置权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要怎样理解建设工程留置权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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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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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理解建设工程留置权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要如何理解建设工程留置权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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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如期按质量完成工程施工后,工程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折价拍卖的,承包人有优先受权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
你院沪高法〔〕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
第一条至
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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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正建筑软件怎么设置工程管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材料的采购管理 1、确定采购计划 项目部依据项目合同、设计文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有关采购管理制度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包括采购工作范围、内容及管理要求;采购信息,包括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方式和标准;供应方资质审查要求;采购控制目标及措施。 2、市场调研、合理选择 一是审核查验材料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经营手续是否完备齐全;二是实地考察企业的生产规模、诚信观念、销售业绩、售后服务等情况;三是重点考察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具有国家及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以及材料质量在同类产品中的地位;四是从建筑业界同行中了解,获得更准确、更细致、更全面的信息;五是组织对采购报价进行有关技术和商务的综合评审,并制定选择、评审和重新评审的准则。 二、材料的现场管理 1、材料存放管理 建筑材料应根据材料的不同性质存放于符合要求的专门材料库房,应避免潮湿、雨淋,防爆、防腐蚀;一个建筑工地所用材料较多,同一种材料有诸多规格,比如钢材从直径几毫米到几十毫米有几十个品种;水泥有标号高低之分,品种不一,各种水电配件品种繁多,所以各种材料应标识清楚,分类存放。 2、材料发放管理 建立限额领料制度,对于材料的发放,不论是项经部、分公司还是项目部仓库物资的发放,都要实行“先进先出,推陈储新”的原则,项目部的物资耗用应结合分部、分项工程的核算,严格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在施工前必须由项目施工人员开签限额领料单,限额领料单必须按栏目要求填写,不可缺项。对贵重和用量较大的物品,可以根据使用情况,凭领料小票分多次发放。对易破损的物品,材料员在发放时需作较详细的验交,并由领用双方在凭证上签字认可。 三、材料的成本管理 明确施工过程中工程成本控制的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成本控制。在工程项目中,成本控制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度控制、限量控制、主材控制、材料索赔控制。 1、制度控制 树立“先算后用,节约有奖,浪费扣罚”的风尚,建立限额领料制度、余料回收奖励制度,包括“金点子”和合理化建设节约提成的激励制度;强化现场工程材料预算、计划和进场验收制度,对商品砼、钢材、水泥、砂石料、干粉砂浆和砼砌块等大宗材料应有专门采购收料制度,确保质量合格和数量准确;建立常用小器具和废旧料管理制度,扶梯、栏杆、灯架、配电箱等各种常用材料应设专人保管,废钢材、废电线等可回收材料应建立收集和处理制度。 2、材料限量控制 施工项目的工程材料费一般要占工程总成本的60左右,显然材料成本是成本控制的重头戏。材料控制主要靠改进材料的采购、运输、收发、保管等方面的工作,减少各个环节的损耗,节约采购费用;采用精益的管理原则,合理堆放现场材料,减少二次搬运;对材料的领取做好管理工作,杜绝材料的浪费。坚持按定额确定的材料消费量,实行限额领料制度,施工人员只能在规定限额内分期分批领用,如超出限额领料,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改进施工技术,推广使用降低材料用量的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现场管理,合理堆放,减少搬运,降低堆放、仓储损耗。
房屋装饰装修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是否适用建设工程法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该条就是依据装修工程大小不一、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还有一种认为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1,应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但还存有不同的观点,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其它则不作要求,属于无名合同,答复如下,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但我们可以从以下的法律规定中可以归纳出法律的定性。
2,装修合同不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内。”《最高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也规定、第八条内容的”装修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土木工程。从该办法来看是将部分装修活动纳入了建设工程调整范畴、第八条内容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故在当下还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常遇到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的性质定性的问题,该条规定了“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第七条。经研究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一律按建设工程要求有资质,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是讲装修合同归入了建设工程合同范畴:“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第七条,一种认为属于承揽合同,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那么究竟应如何定性呢。”因此,会导致太多的合同无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00号令)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律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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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但还存有不同的观点,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其它则不作要求,属于无名合同,答复如下,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但我们可以从以下的法律规定中可以归纳出法律的定性。
2,装修合同不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内。”《最高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也规定、第八条内容的”装修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土木工程。从该办法来看是将部分装修活动纳入了建设工程调整范畴、第八条内容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故在当下还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常遇到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的性质定性的问题,该条规定了“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第七条。经研究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一律按建设工程要求有资质,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是讲装修合同归入了建设工程合同范畴:“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第七条,一种认为属于承揽合同,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那么究竟应如何定性呢。”因此,会导致太多的合同无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00号令)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律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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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建设流程主要是什么
目前安置房大量存在的重要因素就是因为土地开发以及城市规划才形成的,同地段的安置房,可能大家会发现要比商品房便宜的很多,实际上开发商一般也不会主动投资去修建安置房的。有可能正是因为安置房所具备的一些特殊的性质,所以有些人才格外的好奇安置房建设流程主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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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饰装修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是否适用建设工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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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但还存有不同的观点,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其它则不作要求,属于无名合同,答复如下,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但我们可以从以下的法律规定中可以归纳出法律的定性。
2,装修合同不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内。”《最高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也规定、第八条内容的”装修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土木工程。从该办法来看是将部分装修活动纳入了建设工程调整范畴、第八条内容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故在当下还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常遇到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的性质定性的问题,该条规定了“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第七条。经研究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一律按建设工程要求有资质,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是讲装修合同归入了建设工程合同范畴:“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第七条,一种认为属于承揽合同,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那么究竟应如何定性呢。”因此,会导致太多的合同无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00号令)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律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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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产品质量法不适用建设工程
[律师回复] 对于为什么产品质量法不适用建设工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产品是指由建筑安装企业建造的,具有一定使用功能或满足某一特定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所完成的机械设备等安装工程。其特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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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综合性。建筑产品是一个完整的固定资产实物体系,不仅土建工程的艺术风格、建筑功能、结构构造、装饰做法等方面堪称是一种复杂的产品,而且工艺设备、采暖通风、供水供电、卫生设备等各类设施错综复杂。 由于建筑产品地点固定、体形庞大、类型多样等特点,决定了建筑产品与一般工业产品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很难与一般的加工、制作产品共同适用产品质量法。对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应当适用建筑法等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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