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执行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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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或不按规定履行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法院确认其效力后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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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夫妻肯定需要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而该协议书在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也就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对当事人的行为就会产生约束力。但有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一方不执行离婚协议书的情况,那么此时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就让律图小编来告诉大家离婚协议不执行怎么处理吧。

一、离婚协议不执行怎么处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分割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的规定,只有双方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已经作出符合法律原则的处分的情况下,才准予登记离婚。因此经登记部门登记协议离婚的,一般不会发生要求执行的问题,至于个别婚姻当事人,因急于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致离婚后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反悔,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遇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诉。

向法院起诉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二、离婚起诉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3)被告被劳动教养;

(4)被告被监禁;

(5)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离婚协议不执行是经常会出现的问题,遇到这种情况只能去法院起诉,在获得了法院的判决之后,若对方还不执行的话,此时就可以拿着法院的判决书申请进行强制执行。而通常离婚协议书是在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会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在此之前,是不能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协议书当中约定好的内容。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盐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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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原则上,不能结案;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执行费系应当依法追缴的费用,需上交国库;非经法定程序及法定理由,不得随意减免。更不会由执行双方自行决定不交了。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四、《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二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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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就等于否定了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让裁判书变成一纸空文,且会让不主动履行的义务人,有损法律尊严。所以,对该类案件从一开始就不予受理的做法于法无据。
其次,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
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最后,为保证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及强制力,对于该类案件,应当立案受理。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应当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尽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的事件发生。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还要倾听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对于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未成年人,应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选择。在经查实并非是被申请人拒不将子女交申请人抚养而是基于子女的意志不愿跟随申请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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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有可能的。有需要可以与本律师联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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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与乙方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大理市人民法院()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共同信守,决不反悔。
一、市区人民法院()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乙方赔偿甲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元,诉讼保全费元,合计元。现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元即案结事了,其他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甲方完全同意,并自愿放弃不足部份。????
二、上述款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当场付清,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
三、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确认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人民法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一份,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张乙方:李2010年02月24日2010年02月24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强制执行后达成和解协议的,由于申请人申请了强制执行,所以会产生申请费用,执行和解申请费用负责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民事执行中私下达成协议,协议里没写执行费哪方缴纳,协议已交法院备案,履行完协议法院会给结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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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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