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职责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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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经常走访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家庭,宣传劳动和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2、准确掌握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实行动态管理。3、协助做好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工作。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指导、推荐参加职业等项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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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协理员是基层组织协助居民办理与劳动就业相关的各项事务,作为劳动保障协理员是需要进行资格考试的,并且熟悉相关规章制度,以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陕西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具体职责是什么呢?小编给你做了一些整理。

一、什么是劳动保障协理员

1、劳动保障协理员就是在社区协助辖区居民办理劳动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具体事务;同时承办劳动监察维权等相关事务;并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人员。它的职业名称是"劳动保障协理员"。它的职业等级是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而社会保障协理员只是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另外一种叫法,没有什么区别的。

二、劳动保障协理员申报条件

1、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两年以上。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

2、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三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1年以上。

三、陕西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工作职责

1、经常走访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家庭,宣传劳动和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准确掌握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3、创办社区就业实体,开发社区就业和公益性岗位,组织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开展再就业救助服务,困难群体特别是“4050”等救助对象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4、协助做好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工作;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指导、推荐参加职业等项就业服务。

5、受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和小额担保的,开展审查,协助办理信用等有关手续,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就业。

6、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组织社区内退休人员开展政治和文体;核实退休人员状况和领取退休金资格;协助做好其他各项相关的服务工作。

7、负责社区内劳动保障相关基础数据的采集和传递,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统计和其他劳动保障统计工作。

8、承担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上所述,陕西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职责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只有协理员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才能更好地为劳动者就业服务,并且处理劳动者的就业问题以及工作指导,律图强调劳动保障协理员主要的工作就是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吉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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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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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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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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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限
本单位:带工作人员《死者死亡证明》《**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申请》
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确定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
二、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
(一)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1、在职人员
(1)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3)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2、离退休人员
(1)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c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2)1993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根据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性质及退休时间的具体情况,抚恤金基数应包括以下项目
1985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按京国调(90)
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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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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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款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包括以下项目,按国发(198
5)6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79)245号计发的副食品补贴。

(三)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退选381):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2、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
(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 (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 (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
1、 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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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持卡到医院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到药店买药
5.办理医疗、失业、养老、工伤和生育等社保事务
6.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总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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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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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__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到18岁由子女自己选着哪方。
抚养费由男方负责,男方应于每月1-3日期间将抚养费______元通过以下方式支付给女方指定账户,女方暂定账户为是,开户行:______,账号:______。如有变化,可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男方。
男方每隔______个星期,可于周六周日接女儿一起生活,周日晚上______时前送回女方住处。
三、财产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应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与债务:除以上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与债务,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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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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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路) 号的店铺(原为: )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
租金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
三、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煤气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饰装修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五、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设备、装修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超过期限2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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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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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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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合作协议模板如何撰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甲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证号 ;
乙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证号 ;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 合作期限,自__ 年__ 月__ 日起,至__ 年__ 月__ 日止,共__ 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60%;乙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40%;
(二)双方以 方式出资,于___ 年__ 月__ 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 _元,大写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
第一年年终总利润 10% 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
第二年年终总利润 10% 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
第三年年终总利润 10% 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投资比例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作债务;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
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 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
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五)甲方提供车辆供业务使用,厚街本地使用每月500元,外地根据实际费用实报实销。
(六)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陕西离婚协议书范本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陕西离婚协议书范本怎么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男方: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男女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年___月___日生育女儿,名______。因____________,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
女儿__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到18岁由子女自己选着哪方。
抚养费由男方负责,男方应于每月1-3日期间将抚养费______元通过以下方式支付给女方指定账户,女方暂定账户为是,开户行:______,账号:______。如有变化,可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男方。
男方每隔______个星期,可于周六周日接女儿一起生活,周日晚上______时前送回女方住处。
三、财产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应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与债务:除以上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与债务,各自承担。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____元给对方。
男方(签名):_________女方(签名):_________
日期:日期:
陕西省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好,: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准及遗属困难补助。 一、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限 本单位:带工作人员《死者死亡证明》《**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申请》 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确定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 二、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 (一)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1、在职人员 ( 1)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 (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 3)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2、离退休人员 ( 1)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c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2)1993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根据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性质及退休时间的具体情况,抚恤金基数应包括以下项目 1985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按京国调(90) 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91)7 4、号增加的工龄津贴,按京人退(1992)18号增加10%的离、退休费,按京国工改(9 4) 4、5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险(9 6)40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6)378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 9)4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81号增加的离、退休费;1996年以后按我市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 b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除按第2条第 ( 1)款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包括以下项目,按国发(198 5)6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79)245号计发的副食品补贴。 (三)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退选381):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2、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 (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 (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 (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 1、 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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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职业病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职业病鉴定流程: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鉴定办事机构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后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协商鉴定缴费事宜 →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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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保怎么转到陕西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市内住院报销流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实行挂账结算。居民住院24小时内携带医保本及身份证到所住医院的医保办进行登记。出院时,由医院直接报销。居民个人只需交纳个人自付的费用。生育保险报销还要携带结婚证。
  
二、市外住院报销流程
  居民因探亲、休假等原因临时赴外,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治疗费用。首先要选择当地一家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如果没有,可选择当地的公立医院并在24小时之内电话给医保办备案。
  出院后,参保居民需携带门诊紧急抢救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门诊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案首页、长期、临时医嘱等)、住院费用明细单、就诊医院级别证明及住院票据等材料,报我区医保办办理报销。
  
三、门诊慢性病审批报销流程
  患有医保范围内的11种慢性病的参保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以下资料至我区医保办: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原件、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单原件、C报告单、管状动脉造影报告单、抢救病历复印件、《居民医保本》、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本人近期1寸红底彩照2张并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鉴定表》。
  市医保办根据复审结果,认定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名单反馈给医保办,于每年7、8月将认定后享受待遇当年度就医的门诊处方、门诊发票及明细报送至我区医保办,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经市医保办复审确认后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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