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陈述的证词
被害人是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一定的关系,被害人很可能产生报复心理,情绪偏激,夸大事实情节,导致其陈述的虚假性。因此,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他的言词证据只是一面之词。
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行为的实施者,是诉讼的中心人物,诉讼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犯罪中大量细节(包括隐蔽性知识)只有行为人才知道,因此其供述和辩解往往是真伪共存。
1、审查供述和辩解的真伪性。一是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他们的辩解往往是案件中的辩点,也可能是辩护人辩护的观点,因此,必须引起重视;二是审查其多次供述是否稳定,与其它证据有无矛盾,包括两项:首先审查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供述有无矛盾;其次审查被告人的供述与其它证据有无矛盾。
2、在审查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供述时,要充分考虑他们之间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行为时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很可能出现串供、订立功守同盟、相互推诿等情况,就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作的有罪供述,正确对待和处理他们的翻供,从被告人的供述中找到收集证据的切入点,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以防止他们的翻供。否则将失去取证的最佳时机,造成证据灭失。
4、审查获取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一是要认真遵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实践中,许多司法人员都存在有口供定案才踏实的意识,因此,要消除口供主义的影响;二是严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口供,对这类证据无论其内容是否真实,都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但是,要看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也是十分重要的证据,它能较为细致的证明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等细节,经查证属实的,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证言是证人将直接或者间接感知的案件真实情况向侦查人员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形成分为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其形成过程中,证人也会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证言可能会有真、有假,夸大或者缩小的情况。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证人是否具有作证能力,即是否有《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情形,证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如果证人是听说的,就应当注意证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听觉能力;如果证人是近视或者老眼昏花,就应注意证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视力及其记忆能力如何。
2、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来源是否真实、客观。主要审查证人对所证的事实,是直接感知还是间接感知,是亲眼所见还是听人所说,对在采用转述证人的证言认定案情时应慎重;证人是在何种情况下感知所证的事实,要充分考虑案发时距离的远近、光线的明暗、有无障碍物等客观环境。
以上是关于“言词证据包括什么”的解答,不管是被害人陈述的证词还是被告人对此案件的辩解,都要认真查证他们的证词是否属实,尤其是对证人的证词更应该慎重,查证其来源是否真实、客观,是否是自身的直接感知,亲眼所见。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衡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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