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自由协商设立民事法律关系,国家不宜进行过多的干涉。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对于保证合同中的前述约定,如果确实是合同双方在自由协商的情形下的选择,可以视为另有约定”的情形,应当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二、签订保证合同的注意事项
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一般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各国有商业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等。
注意以下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否则,保证合同无效: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合格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2、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保证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赔偿能力。这是履行保证义务的必备条件。无相应的经济赔偿能力,即无保证能力。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进行审查:审查保证人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以避免其提供的财产小于被保证的范围。审查保证财产的来源,确保该财产是保证人的合法财产。审查保证人对其提供的保证财产是否有独立的处分权限,以降低债权实现的风险。
上述就是关于保证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方面的问题。通过上文可以得出结论,一般情况下保证合同中不会约定保证人的违约责任。所以,在签订保证合同的时候,无论是保证人还是债权人都要要注意违约条款方面的问题。同时,还要注意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泰州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