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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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主任检察官的权限。在办案权限方面,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外,其他事项的权限由以主任检察官为责任主体的办案组织行使。2)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的关系。主任检察官必须接受检察长的领导。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有权改变或者部分改变主任检察官的决定。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内容是什么

一、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地的探索情况,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1)主任检察官的权限。在办案权限方面,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外,其他事项的权限由以主任检察官为责任主体的办案组织行使。

(2)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的关系。主任检察官必须接受检察长的领导。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有权改变或者部分改变主任检察官的决定。

(3)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的关系。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能集中在三个方面,即审核案件、办理案件以及行政管理。对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的所有人员都有服从的义务。而对于检察业务活动,部门负责人虽然仍有审核的权限,但是其没有改变主任检察官决定的权力,当意见不一致时,由分管副检察长负责作出决定。

(4)主任检察官与办案组成员之间的关系。主任检察官是办案组织的负责人,既要亲自办案,也要指导办案组织其他成员办案,并对整个办案组织处理的案件负责。办案组织中的检察官和其他辅助人员必须接受主任检察官的领导。主任检察官的职责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即指导、召集会议以及作出决定。在案件办理方面,主任检察官对自己及下属承办的部分案件具有决定权。

(5)办案责任的划分。一般遵循权责一致原则,谁作出决定,谁承担责任。但是对于检察长(检委会)决定的事项则需要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一般情况下,由主任检察官对事实问题担责,检察长(检委会)对法律问题担责。

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意义

1、有助于实现检察权的合理运行。现有检察权“三级审批制”的运行方式更多地体现出浓重的行政化色彩,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创设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作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新的基本单元——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打破了以往在业务上受检察系统内设机构科、处、局长等行政化审批模式,主任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可以独立决断办案组所承办的所有案件,组内的承办检察官对于案件的处理意见也占有很大权重,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明显增强。该改革思路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扁平化与专业化,进一步理顺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与内部领导的关系。在该办案责任制下,经检察长授权,主任检察官和他所带领的办案组享有一般案件的定案权;疑难、重大(包括上级交办、督办及专案等)复杂的案件,则由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主任检察官享有建议权。应当说,这种各司其职的改革思路理顺了检察权的运行机制。因此,主任检察官制度对于实现检察办案的去行政化,保证检察权的合理运转具有很强的现实价值和实践意义。

2、有助于检察官队伍的建设。《决定》指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当前,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正是加快检察队伍建设的有力举措。按照改革试点方向,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检察权,负责具体案件的办理。应当说,这种改革最大限度地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赋予了他们更多的权力,使他们可以依法独立思考和判断,把办案和定案有机结合起来,不仅调动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为优秀检察人员的培养提供了发展的舞台和畅通的路径,也可以吸引大批优秀人才充实检察官队伍,这对推动检察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3、有助于明确办案的责任主体。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一大初衷即在于明确办案的责任主体。按照试点改革方案,主任检察官获得了对特定案件的处理决定权,根据权责的统一性,主任检察官要承担起对其决定案件的办案责任;对于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的案件,主任检察官要对事实问题承担办案责任。由此可见,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在界定好权力主体的基础上也科学划定了办案的责任主体,实现了权责的统一,有利于增强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心,促使其更尽职审慎,从而保障办案质量。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内容是什么”问题的回答。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明确规定了主任检察官的权限、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办案组成员等的关系、办案责任的划分等等,对于检查权的合理运用有很大的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衡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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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注:地方各级人民和下级人民发现同级人民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向这些提出抗诉,只能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抗诉报告书》,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是否抗诉,由接到请求的人民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
第四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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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强制执行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强制执行时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财产报告中包括以下的内容: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二、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人民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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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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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是指人民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人民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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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勘察是指勘察人对工程的地理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包括对工程进行测量,对工程建设地址的地质、水文地质进行调查等工作。工程设计是指设计人对工程结构进行设计、工程价款的进行概预算。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发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的协议。勘察、设计合同明确了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般包括提交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勘察或者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勘察或者设计的质量要求、勘察或者设计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提交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是发包人的义务,勘察或者设计的基础资料是指勘察人、设计人进行勘察、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勘察的基础资料包括可行性报告,工程需要勘察的地点。内容,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等。设计的基础资料包括工程的选址报告等勘察资料以及原料(或者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为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提交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基础资料的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是勘察人、设计人的基本义务。勘察文件一般包括对工程选址的测量数据、地质数据和水文数据等。勘察文件往往是进行工程设计的一个基础资料,勘察文件的交付能够影响设计工作的进度,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勘察合同中明确勘察文件的交付期限。设计文件的期限是指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交付设计文件的期限。设计文件主要包括建设设计图纸及说明,材料设备清单和工程的概预算等。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依据,工程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此设计文件的交付期限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期限,所以在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设计文件的交付期限。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主要是指发包人对勘察、设计工作提出的要求。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按照勘察设计规范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按时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要求条款明确了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也是确定勘察人、设计人工作责任的重要依据。勘察、设计费用是发包人对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的报酬。支付勘察、设计费是发包人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因此在勘察、设计费用条款中应当明确勘察、设计费用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地点、期限等内容。其他协作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顺利完成所应当履行的相互协助的义务。发包人的主要协作义务是在勘察、设计人员入场工作时,为勘察设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以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勘察设计人的主要协作义务是配合工程建设的施工,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和工程验收等。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当派人现场设计,并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等。当然勘察设计合同不只是包括这些条款,如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履行地点和方式、勘察、设计工作的范围与进度、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也是勘察设计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款。此外,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确定其他必要的条款。
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包括:
1、行政强制执行人;
2、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
3、要求执行的具体事项;
4、强制执行的日期等内容
行政强制催告书何时送达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该条明确设定了在申请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但催告程序未明确催告书何时送达,仅原则性地规定在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前送达催告书。怎样理解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前履行催告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了二种催告书的送达方式。
(一)、是行政决定送达后,法律所赋予的行政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和权期限尚未届满,就送达了催告书。认同这种方式的理由是:
1、将行政催告限定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并未要求必须在执行期内,更未明确不能在诉讼期内。由此可知,的行政催告无论何时提出,只要满足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即符合法律规定。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本意也可看出,该条规定通过增设的行政催告义务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履行了行政催告义务,履行催告义务在申请执行前即可,更不能因未在执行期内履行催告义务认定为程序违法。
2、若要求行政催告必须在申请执行期间内进行,无形中推迟了的申请执行时间,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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