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
1、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二、刑事诉讼证据种类
1、物证,书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它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证人证言
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但它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证人必须了解案情、能够正确表达意志并且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它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6、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7、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三、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1、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物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就是指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不同的法定证据种类有不同的证明力,搜集并使用证明力大的证据将使法院作出更有利于自身诉讼请求的判决,正确地提供法定证据是诉讼中当事人一项非常重要的义务,而详细准确的了解法定证据种类是正确提供证据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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