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证说。即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书证,且是公文书证,因为它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具体来说,从行为性质来看,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属于行政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属确认文书;从文书形式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并且加盖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符合公文书证的要求。
2、鉴定结论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交通事故案件发生的原因、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等各种专门性问题,需要借助交通警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因此它实际上起着鉴定结论的作用。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鉴定结论的理由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书证的实质要求。
书证所反映的都是案发前已存在或案件发生的客观过程,它所反映的只能是案件的客观事实,而不能掺入个人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客观事实与个人知识和经验的产物,掺入了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的主观认识,显然其与书证的实质要求不相符合。
2、交通事故认定书更符合鉴定结论的基本特征。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基本事实”是指交通事故主要的基本情况,包括车辆在交通事故时的行驶状况;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辆的损毁状况;人员伤亡状况以及相关财产的损失等。“成因”是指交通事故是因何种主要原因造成的,包括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第三者的原因以及客观原因等。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是专门性事实问题。在诉讼中,如果是一般的事实,无需借助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进行判断,就没有必要进行鉴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车速、当事人是否遵守了交通规则、车辆毁损的程度以及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由具有专门交通知识的专业人员进行判断。就此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专门性事实问题,而不是一般性的事实问题。这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鉴定结论针对“专门性问题”这一特点。
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证据的基本属性是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效力,仍需审查证据的基本属性,即要审查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取得的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是否反映客观真实情况;证据所揭示的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成因与责任人及其事故车辆,与案件发生之事实是否具有相关性。那些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不加审查,持盲目肯定态度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因为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中并不包括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由此可见,目前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书是何种证据,学界还有分歧,但是主流观点将其定性为鉴定结论,毕竟它的出具是带有一定主观因素的。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据效力依法审查,确保其真实客观,能够反映交通事故发生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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