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办案人员和当事人联系时要避嫌?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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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这里所说的其他关系,是指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各种关系。4、即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什么情况下办案人员和当事人联系时要避嫌?

一、哪些情况办案人员和当事人联系时要避嫌?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办案的人民警察,由于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回避.这里所指的当事人,一般是指违法行为人和受害人;这里所指的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办案的人民警察本人或者她的近亲属,由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与本案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这里所说的其他关系,是指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各种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办案的人民警察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近亲属请客及送礼。一旦发生,就应当回避。另外,其他关系也包括办案的人民警察与当事人密切的关系;或有矛盾;或有债权债务等关系。

4、即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二、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该遵守哪些纪律?

为进一步加强办案人员思想作风建设,严肃办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政“七不准”,保证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办案人员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不得以案谋私。

2、不准向非本案案件调查人员透露有关正在调查核实的案件情况。

3、有关案件材料(包括各种证据材料、当事人的检查与供述、调查、核实报告、见面材料、领导批示等),未经主要领导同意,不准擅自外借、外传,不准让非本案调查组人员阅看和复制。

4、调查核实的案卷材料要严格保管。离开办公室时要将案卷材料及时入柜上锁,不得将案卷材料在无人时留放在办公桌上、无锁的抽屉或柜子里;外出办案要做到卷不离身;不准把案卷交给他人保存。

5、不准随便向他人特别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人提供调查组人员及本委领导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及家人的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6、不准接受涉案单位或当事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因工作需要需在涉案单位就餐时,经调查组长或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吃工作餐。

7、不准索要、收受涉案单位或当事人的物品、现金及有价证券。

8、不准到涉案单位报销任何名目,应由本单位报销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与开支。

综上所述,办案人员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要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严格按照纪律办事。因办案需求,办案人员和当事人联系时,如果涉及到利害关系,办案人员应该主动提出回避。这样做,也是为了减少对案件的影响,保证案件的侦办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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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等。  

二,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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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不论防卫人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不要求迫不得已;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实施。  

四,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因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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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因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二、正当防卫的界定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只有合法的防卫行为才属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只有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因此,对于正当防卫如何界定,我们在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进行侵害。不法侵害的性质,即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受害人都有对侵害者实行防卫的权利。但是,是否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都应当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质严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险性较大,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从犯罪性质的侵害行为来看,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通常是指具有紧迫感的、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能够给客体造成严重损害的那些犯罪。对于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一般不应用正当防卫的方法来解决,而应用调解或其他方法来解决,以达到化解矛盾之目的。总之,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二)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这个内容包含两层意思:

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或主观推测的。如果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凭想象、推测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错误地实行所谓正当防卫,造成无辜者的损害,这种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处理。即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到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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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从防卫的目的看,防卫人实行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防卫如果是出于侵害他人的非正义目的,或出于保护其非法利益或惩罚犯罪的目的,其主观目的与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相违背,不论正当防卫的界定。总之,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正当防卫的界定,对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不法侵害行为作,及时排除、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效地惩罚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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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于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首先应当规定一个合理期限,书面催告债务人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其它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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