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办案流程行政方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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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案源登记1、依监督检职权查处的初步调查。或者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等等,在此期间经报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立案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遵守办案流程行政方式是怎样的

遵守办案流程行政方式

案源登记

1、依监督检职权查处的初步调查。或者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等等,在此期间经报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立案

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

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

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

3、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到场和拒绝签名应在笔录注明)。

(二)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

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或口头批准24小时后补办;

2、填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制作清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三)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1、询问被询问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

2、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案件调查终结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即:填写(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一)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

(二)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 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

1、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

3、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发听证通知书。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当事人不申请听证的该程序自动省略)

案件处罚决定审批并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后或者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

(一)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签发决定书

1、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有规定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或者给予较重处罚或给予属于听证范围的处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

处罚决定执行

1、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没收物品处理

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2、制作物品处理情况记录。

立卷

按正副卷立卷归档。

正卷

①立案审批表;

②行政处罚决定书;

③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④送达回证;

⑤听证笔录;

⑥证据材料;

⑦财物处理单据;

⑧其他有关材料

副卷

①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②调查总结报告及批件;

③核审意见;

④听证报告;

⑤其他有关材料

通过正文的介绍,相信您对办案流程行政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整个办案流程有十一个阶段,从案源登记开始到最后的立卷归档的每一个阶段都体现出了办案流程的严谨性。若您还有其他问题,详情可咨询律图,我们会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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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赔偿应遵守哪些程序?
1、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2、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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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工伤认定应当遵守的期限和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应当遵守的期限和程序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
2、工伤认定需要单位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应的材料,看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受理;
3、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需出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说明理由;如果受理则律师行政部门需要通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时参加工伤认定;
4、工伤认定受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注意: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为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搜集与分析有关证据,尽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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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强制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引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强制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赋予强制拆迁的权力,但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没有作出规定。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做了一些规定。在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规定,更要注重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的程序规定,以确保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拆迁必须遵守如下程序的规定:
(一)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二)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三)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
(四)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五)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纪录和行政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七)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做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名。
工伤认定时应当遵守的时间和流程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应当遵守的期限和程序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 2、工伤认定需要单位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应的材料,看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受理; 3、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需出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说明理由;如果受理则律师行政部门需要通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时参加工伤认定; 4、工伤认定受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注意: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为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搜集与分析有关证据,尽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学是离异家庭,从小就跟着她妈妈生活,很少听到她讲她爸爸,但是前天跟她聊天的时候说她爸爸在外面惹事了,被实施强制措施,但是警方在实行强制措施未遵守程序规定,请问实行强制措施时应该遵守哪些呢呢?
[律师回复] 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是行政强制立法的重点之 一。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也是基本程序要求,除第19条规定的事后报告批准程序外,不得降低程序要求。
第18条规定的各项程序,可分为内部程序和 外部程序:内部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报告并经批准。 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财产 权等基本权利,不能任由行政执法人员随意作出,必须向行政机 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也就是一般需要由行政机关作出书面 的决定。
国外没有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用的是“即时强制”, 就是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范围比较窄,主要是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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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部程序。第18条第2项至第9项规定了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的外部程序。如果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外部程序,将导致 行政行为违法,所在行政机关承担败诉责任。第18条从以下几 个方面对外部程序作了规定:一是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这样规定有利于约束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便于执法人员之间相互 监督,防止出现非法实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行 政执法一般都要求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二是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了解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是当 事人应有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向 当事人出示其合法的执法证件,表明其执法身份执法证件中, 应当栽明其所代表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该执法人员所任职务等 内容。
三是通知当事人到场这样规定是为了便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说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情况,同时也便于当事人进 行陈述、申辩和对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联系不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能及时到场 的情况,为保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实行有效的监督, 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应邀请与当事人或是案件没有利害关 系的人员到现场见证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过程,发挥社会的监 督作用,督促行政执法人员在没有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也能够 公正执法。
四是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告知应在实施行政强制措 施时当场进行,具体形式可以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载明,同 时也要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应告知的内容,紧急情况下可以口 头告知。
无论是一般行政强制措施,还是紧急情况下的即时 强制,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就属于程序违法, 但是,在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下,送达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视为告知。 五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 知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情况后,当事人有权表明自己的 意见和看法,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也有权进行解释、辩解,反 驳对自己不利的意见和证据。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当事人所享有 的重要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也是行政机关的法定 义务。
六是制作现场笔录和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盖章。行政执法人 员应当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现场笔 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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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见 证人对实施提出的意见或者看法等;第
四,其他需要记录的有关 情况。
当事人如果对现场笔录没有异议,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证明现场笔录的记载属实。实践中并不是每个当 事人都愿意在现场笔录中签名或者盖章,有人甚至会无理纠缠, 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这种 情况不影响笔录的制作。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 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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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学在外地做生意,听说生意做得很大,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现在被实施强制措施了,人现在都不能乱跑,我自己想了解下目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遵守程序规定都包括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公司兼并遵从什么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初步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
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一般通过产权市场或者直接洽谈的方式予以初步确定。
2、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企业兼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如果经过兼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制企业,还要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被兼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
3、资产评估。
企业采取兼并形式进行改制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资产实施评估。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和商誉,但是不包括以无形资产对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资产。对于非国有投资者兼并企业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资产进行评估。
4、确定产权底价。
被兼并企业应当以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合理确定出售底价。并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成交价。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但是允许成交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如果浮动价低于评估价的90%,要经过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5、签署兼并协议和转让价款管理。
成交价确定后,兼并双方的所有者应当签订兼并协议。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的,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为了使兼并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征求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意见,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职工不同意兼并,不影响兼并协议的效力。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兼并协议不生效。因未获通过导致兼并协议无效的,按照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处理,兼并企业也可以就其所受的损失主张赔偿。
已经实行承包或者租赁制的企业,在确定其被兼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中止合同的手续。在没有办理中止合同手续之前,企业不得兼并。
企业实施兼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兼并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价款;一次性支付价款确有困难的,经过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以分期支付价款。分期支付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未付价款部分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由购买者向出售方支付利息。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在改制过程中,必须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国有企业才能改制。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要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是依照合同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兼并协议有效。
6、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手续和法律手续。
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如果被兼并方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其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解缴国库。如果被兼并企业属于集体所有制,其净收入按照产权归属分别归不同的所有者。
企业被兼并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包括被兼并企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动或者注销登记)和税务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同时为兼并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如果被兼并企业的用地属于国有划拨的土地,兼并企业还应当按照房地产法的规定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企业被兼并后,如果属于企业合并的,合并企业应当及时办理被兼并企业的法人注销登记,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协议已经履行的,不影响兼并协议的效力和兼并企业对被兼并企业债权债务的承担。属于控股式兼并的,新设企业应当办理法人变更登记。
7、权利义务的承担和职工的安置。
对于合并式兼并,兼并企业应当承继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和债务。
对于控股式兼并,由于被兼并企业仍然法人主体资格并未消灭,因此,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被兼并企业承担。当然,如果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使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除外。
我们家里的一个亲戚昨天去申请了公安部门的罚款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程序审查流程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什么是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主要基于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和材料,一般不再重复进行调查取证。书面审查,是各国行政复议制度通用的审查办法,是行政复议审查的一般原则,也是行政复议区别于行政诉讼的重要方面。
  在制定行政复议法过程中,一些人提出,行政复议应当仿效行政诉讼制度,实行开庭审理的审查办法。对此,我们考虑,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活动,应当体现行政活动的特点,贯彻并符合效率原则,防止因为繁琐的程序设计影响行政复议的及时进行。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言,行政复议是其寻求救济的一个渠道,此后还有人民法院的司法救济渠道。因此,尽可能迅速地解决行政争议,或者尽快地有机会向人民法院寻求救济,减少不必要的金钱和精力的消耗,更是他们的愿望。这就要求,行政复议审查制度不能不追求简便易行,而不能照搬行政诉讼的司法程序规则。
  从操作性上讲,书面审查对于行政复议而言也有相应的优势。行政争议中许多问题带有的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于司法机关是一个障碍,需要通过开庭审查和广泛地调查取证才能澄清,而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来讲则不是很大的困难。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复议是程序审查往往不需要进行开庭审理,就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基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得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进行行政复议,是很方便效的制度。
  书面审查与调查了解情况权
  行政复议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无论是书面审查,或者作为其基础的便民原则,都是以行政复议的公正、正确为前提的。不能正确地认定事实,就不可能得出正确的判断,也不可能有行政复议结果的公正。因此,通过单纯的书面审查无法达到查清案情的目的时,则可以采取调查了解情况的方式作补充,包括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当面辩论,相互质证,进一步弄清有关事实和证据,防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明的情况下,仓促作出错误的决定。实践中,只要行政复议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必要的,就可以调查了解情况。对于调查了解中掌握的情况,应当作为审查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不能调查了解情况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定两张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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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处罚流程需要遵守哪些条款才能处罚?
环保处罚流程需要遵守的条款有必须要相肯实事的情况才能处理,而且行政的主体有告知的义务;而且在处罚时当事人也是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行政主体也是需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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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判定应当遵守的期限和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判定应当遵守的期限和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应当遵守的期限和程序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
2、工伤认定需要单位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应的材料,看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受理;
3、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需出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说明理由;如果受理则律师行政部门需要通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时参加工伤认定;
4、工伤认定受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注意: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为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搜集与分析有关证据,尽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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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应当遵守的期限和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认定应当遵守的期限和程序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
2、工伤认定需要单位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应的材料,看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受理;
3、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需出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说明理由;如果受理则律师行政部门需要通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时参加工伤认定;
4、工伤认定受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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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为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搜集与分析有关证据,尽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步骤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强制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引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强制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赋予强制拆迁的权力,但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没有作出规定。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做了一些规定。在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规定,更要注重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的程序规定,以确保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拆迁必须遵守如下程序的规定:
(一)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二)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三)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
(四)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五)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纪录和行政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七)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做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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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应该遵守哪些原则?
行政处罚应该遵守的原则有: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公正公开原则、一事不重复处罚原则等,对于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应当由行政机关根据违法人员的实际违法事实,依据上述原则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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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法庭秩序不遵守,不遵守法律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对于严重扰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人民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也可以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提出。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的,该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复议。上一级人民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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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亲戚想要向复议机关申请至行政复议机关请问行政复议流程的具体步骤和执行方式。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流程的具体步骤执行方式;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三、 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消。
(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
(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行政复议结论。
(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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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要遵守什么程序?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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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堂弟是个小混混.反正家里反对的事情他就喜欢做.家人一直叮嘱他.让他喝了酒不要开车.这不前段时就醉驾又被警察抓紧看守所了.家人还被警察告知实施限制堂弟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家人想咨询实施限制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时.行政机关应该遵守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法》第18条明确列举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报告和经过批准、表明身份、告知及说明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九项规定,这些是实施不同各类的行政强制措施时都应当遵守的共同程序的程序性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20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18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录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 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中,最特殊的程序要求可能就是这三个“立即”。
一是,立即告知。当场告知,是指采取强制措施时当事人家属在场的情形,因此从语义上讲,当场告知就是立即告知,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延缓告知当事人家属的时间。
二是,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这种情况主要指的是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在理解上应当与《行政强制法》第19条相同,都是因事态紧急,行政机关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将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在这种紧急情况下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后,要求执法人员在返回行政机关后以最快的速度向机关负责人报告,以便机关负责人能在第一时间知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并对采取的强制措施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立即补办批准手续;不符合规定的,立即解除对行政相对人的强制措施,恢复其人身自由。
三是,立即解除。依据《行政强制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法规、规章等均不得设定。但该法中没有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期限、情形和条件做出一般性规定,这些内容主要体现在其它法律中。如,《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带回公安机关盘问的,盘问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人身自由强制是对公民权最严厉的强制手段,一旦行使不慎,自然也就演变成对公民权利最严重的侵犯。故此,在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目的一旦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解除,恢复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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