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该怎样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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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该怎样承担

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该怎样承担

以公司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债务的通常形式是金融工具,例如债券和长期票据、短期票据。债权人可以是个人、银行或诸如退休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它们借出资金是因为相信债务人将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债务工具有确定的期限和到期日,通常按固定的利率付息。债务工具的购买者均有不需马上使用的资金,希望在自己动用这些资金之前,能够赚取利息。利息是对债权人在一段确定的时间内不使用这些资金的一种报酬。

如何记账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先将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再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

固定资产净值和清理费用(扣除残值收入)等之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如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还应结转相关的减值准备。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如支付补价,补价作为债务的部分偿还,借记“应付账款”等,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

如收到补价,补价作为固定资产的补偿,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

二、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休眠公司并非法律术语,而是表达上的比喻。这类公司常常是成立两三年甚至更短时间后就隐姓埋名无处寻找。对这些因未进行年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撤销或因其它原因而未进行清算或者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学界称之为“休眠公司”或公司“下落不明”、企业法人“弥留之际”、“公司恶意消失”、“短命公司”等。

很多公司经营不善负债较多,为躲避债权人追偿债务干脆选择人间蒸发,搬离原来的办公地点,甚至直接把公司关门大吉。但是公司每月的税务还是正常申报,在工商管理机关也是该年检年检,该公示也都正常公示。这类公司营业执照通常都是一直存在的,但对外没有任何经营活动,相当于是一个公司植物人。一般而言,债权人如果起诉这类公司可以获得一个胜诉的判决,但是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这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继续经营,股东也不组织清算。虽然公司已经丧失从事某些民事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但由于公司未被注销,公司作为法人主体资格还是存在,依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应诉。

这类公司通常有很多关联公司,公司之间存在着人事混同、住所混同以及财务混同,通常表现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当其中的一个公司被判偿还欠款,办公地点通常就会摘掉这个已经进入法院黑名单的公司牌子。往往是法院执行人员上门时,公司的人则说两者是两个法人主体,一家公司债务与另外一家无关。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公司独立承担清偿责任的,但要是股东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那么此时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是在这方面遇到什么问题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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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设置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应对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承担
股份转让除受《公司法》调整外,还主要受《合同法》调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转让法定义务。
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该股东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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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利益约定的效力当然不能及于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如约定原股东对债权人责任转让给新股东。但股权出让方与股权转让方内部的债务承担约定有效。基于此,会出现新股东基于自愿而形成与原股东共同向第三人或标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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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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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债务清偿完后,它持有的其它公司的股份的股东身份是否由债权债务承担方自然继承
[律师回复] 公司清算自然是清理公司的资产,清算公司的债权债务。公司作为法人股东可以投资其他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对于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一定要做为该公司的资产。法人是一个拟制的法律主体,一个公司一旦成立就作为一个的主体开展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一个法人单位再行投资作为另一个公司的股东,便享有了另一家公司的股东利益,可从另一家公司分得红利,该股权及对应的股权收益应当属于该公司的财产,公司在清算时理应把该财产计算在内。
要实现清算公司在另一公司的股权的清算,基本分为两种情况。

一,该公司以独资方式投资成立了另一家公司,即该公司是另一公司的唯一股东。实践当中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将该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将转让股权的收益作为清算资产。这样该公司在另一公司中的股权就被全部出让,股权出让后清算公司便失去了另一公司股东的身份,换取了对应的股权价值。另一种方式是,将另一家公司同时进行清算,将清算的财产作为母公司即清算公司的清算财产,进行分配。

二,该公司以合资方式与其他股东共同投资成立了另一家公司。这种情况下该公司仅做为另一家公司的股东之
一,除非另一家公司也符合解散或者破产条件进行清算,否则其只能将占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他人,将获取的股权价值作为清算资产。
公司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后,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百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
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次,缴纳所问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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