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增资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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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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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合资(作)公司提供的材料:1、合资(作)公司的营业执照。2、转让前公司的章程。3、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成立时验资证明。2、转让方、受让方需提供的材料:1、公司的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书。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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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

1、民法典视角

合同无效情形,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具体的情形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使得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有:一方非法转移企业资产;一方有未明确告知债务;原企业存在股权纠纷;代持人私自转让等等。  

二、增资  

增资是一种股市用语,是一种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上市公司为业务需求经常会办理增资(有偿配股)或资本公积新增资(无偿配股)。增资一般可以通过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的方式进行,国家为了体现重视知识产权,鼓励规范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知识产权作为资本对企业进行投资入股,2006年起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通过非货币财产的方式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不但可以展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而且可以将知识产权真正运作到资本中,将高新技术企业往往注册资本较小的劣势转化为优势,起到树立和展示企业实力的作用。  

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增资要如何处理  

1、合同解除恢复原状  

在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交还股权和对价资金,如有损毁应尽力恢复原状或给予相应的对价补偿。  

2、增资如何处理  

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如何处理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又无效过程中的增资,增资作为依附原有股权的产物应当作为股权孳息处理,如果受转让方对增资有明显的贡献,应当酌情给予受转让方相应酬劳或者分成。  

综上所述,对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增资的处理应当分两部分进行,第一部分即恢复股权转让前的原状,保障双方基本利益不受损害,但一方有明显恶意应另行处理;另一部分即对增资产生的收益的处理,可依据股权转让后受转让方是否对该收益有明显贡献来决定是否分配部分给受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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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转让的程序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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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表哥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潜力的估值,所以他投资了那家公司不过是匿名投资的,因为不想暴露身份,如今股价飙升他准备转让股权进行套现,所以问问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确认股权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一、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是需要登记,但是即使没有登记,也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因为工商登记是一种确认,而不是决定转让有效。其次在隐名股东转让股权需要注意,隐名股东身份认定以及是否有权转让、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等问题。
二、根据《合同法》第44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情况下,他们的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虽然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但从该条规定内容的分析,不能得出股权变动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的推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从中可见变更登记是以“股东变动”为条件的,而股东变动显然是以股权发生转移为基础的,没有股权的股东并不存在,没有按期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只是被责令限期办理或被处以行政罚款,但并不能够否认新股东(受让人)享有的股权。股东变更登记其实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进行的一种工商行政管理行为,它本身只具有确认股权转让的功能,而不决定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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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无论依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股东大体上都应具备七大一般特征:股东签署公司章程、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依法登记于工商部门、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股东记入股东名册、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股东是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故公司股权确认书规范地写明公司相关信息、认股股东的信息以及认股份额并加盖公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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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企业章程改变。按照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企业股东变化的,要到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没有变更登记,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转让。当前民间小企业中,个人股权转让存在没有变更登记的现象,企业章程、工商登记均是原来的,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则责任仍属原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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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应当可以确认为股权转让的完成和转让者收入的实现并据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某一条件未履行完毕,又因执行仲裁或其他原因最终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不能确认转让的完成,也不能确认个人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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