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合同违约责任
是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是保证当事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减少非违约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主要手段;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违约责任对于纠纷的处理,可以提供依据,也可以取到督促当事人尽力履行合同的作用。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违约责任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补偿性为主是指违约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惩罚性为辅是指在当事人约定以违约金或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时,可以在补偿造成的损失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违约金金额或者定金金额(应在法定范围内)。
损失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定或约定应当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
损失的范围:包括赔偿因违约方的违约给非违约方造成的合理范围内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又称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和预期利益(又称消极损失)。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时按照法定或者约定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当事人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定金,称为定金条款;也可以单独订立定金合同。
从上述规定表明:定金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定金由债务人向债权人预先支付,债务人只有在履行债务后,才能将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这表明,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起着保证债务履行的作用。另一方面,按照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表明定金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起着制裁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和补偿受损害方的损失的作用,并具有促进履约和阻止违约的积极功能。定金罚则适用于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份所占合同约定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购买合同违约责任的有关方面的问题如上所述。双方当事人如果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了违约条款,那么出现违约情况的时候可以直接按照违约条款进行处理,如果没有约定违约条款,可以按照上述的办法进行责任划分。违约的主要责任方还应该对合同的另一方进行一定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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