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注意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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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2、用益物权确认纠的管辖。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般涉及动产或者不动产。如果法律关系标的物为动产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与第34条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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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物权确认纠纷,也就是对他人权益在特定条件的进行的转嫁,使自己可以占有、使用他的权益、所有物。但是用益物权的确认通常不是那么顺利,程序过程中会有不可预期的阻碍、纠纷,如何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可得利益?下面律图将为你介绍用益物权确认纠纷的相关知识。

一、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确认纠的管辖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般涉及动产或者不动产。如果法律关系标的物为动产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与第34条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果法律关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那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三、常见的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一)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之地役权

1、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2、地役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基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的。有下予以分别说明:

2、1.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地役权的,大都是根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即双方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设定地役权。根据《民法典》第373条规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的合同。根据《民法典》374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2.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有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2、3.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4.地役权也可以基于让与而取得。但是由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让与应与需役地的让与共同为之,并亦应有书面合同。

2、5.基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地役权的,主要是继承。需役地权利人死亡时,需役地的权利既然由继承人继承,则其地役权亦当然由其继承人继承。但该通过继承取得的地役权,非经过、登记,不得处分。

2、地役权的消灭

(一)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以下叙述的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

四、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五、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1、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2、存续期间的届满或者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其设定行为附有解除条件的,因条件的成就,地役权消灭。

3、根据《民法典》第38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六、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之典权

典权是中国一项古老的传统制度,以其特有的便民功能存植于中国百年。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为典权人为对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典权是一种物权。典权在历史上存在着以人身为对象的典权,如典妻雇子、典雇男女等。在中国大陆地区,承认以房屋作为典权标的物。典权是中国传统的特有法律制度。

七、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之用益权

1、用益权是指对物或权利不加变更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国外立法例中,如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瑞士法等,均将用益权作为人役权的一种。按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用益权包括物上用益权、权利上用益权和财产上用益权。借鉴国外的用益权制度来构造中国的用益物权体系,这是一种积极有益的探索。有学者主张,中国的国有企业经营权和国有资源使用权可以改造成为用益权。我们赞同创设用益权制度的设想,但对用益权的具体内容则有不同的看法。

2、我们认为,目前有两种权利可以归入创设的用益权之中,即以开发利用国有、集体自然资源(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矿藏)为目的的使用权和以耕作、牧畜、养殖为目的而承包国有、集体自然资源(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因为,这两类权利都符合用益权的特征,其内容与用益权基本相同。至于国有企业经营权,应当通过法人所有权的途径加以解决。关于能否将农村承包经营权改造成为永佃权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3、有学者主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改造成为永佃权;也有学者主张,现代法中不能重建永佃权制度,但在未来立法中可以借鉴永佃权制度中的某些合理成分及其做法。我们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权以改造成为用益权为宜,而不宜改造成为永佃权。因为:

3、1,在现代法中,随着各国土地政策的不断改进,永佃权已趋式微,甚至消灭;

3、2,永佃权作为封建剥削的工具,已在大陆消失近40年,这种国情不能不予考虑;

3、3,使用用益权而不使用永佃权,国外已有立法先例。《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都规定的是用益权,而没有规定永佃权。

以上就是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以及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注意事项的全部内容,人们可以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进行使用和获得收益,没有土地的人就必须对他人土地进行租赁。用益物权,其实就是没有土地的人向有土地的人进行的有偿租借。如果您有更多相关知识疑问,可以选择向律图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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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纠纷仲裁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物业合同纠纷仲裁注意事项
仲裁的这些特点,为物业管理纠纷的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提供了保障。事实上,许多当事人已经开始通过仲裁来解决物业管理纠纷,这也是物业管理逐步走向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的必然趋势。选择仲裁解决物业管理纠纷,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明确仲裁的受理范围。并非所有的物业管理纠纷都能仲裁。一般来讲业主、业主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建设单位相互之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业主、业主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建设单位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行政管理纠纷,则只能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物业管理企业与其员工之间的工资劳保等纠纷,则要先向劳动局申请行政仲裁,不服行政仲裁时,才可向人民。
第二是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受理的前提,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明确的请求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如想将物业管理纠纷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则可事先在合同中订立如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是注意仲裁的时效。申请仲裁的时效与诉讼时效相同,即一般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两年,特殊纠纷,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被损毁的这类纠纷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仲裁的时效,是仲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定条件,超过这一时效期,申请人的实体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第四是仲裁请求要明确具体,且符合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仲裁请求必须明确具体,是指要有具体的事项和给付数额,并且,这些事项和数额没有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之内,否则,仲裁申请将得不到受理,即使受理,也很难得到支持。这里体现了仲裁请求什么裁决什么和仲裁只能裁决仲裁协议项下内容的原则。
第五是仲裁请求的证据材料要充分。仲裁审理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使仲裁请求得到支持,证据必须充分。因此,对于物业管理活动的参与者来说,平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活动资料,就显得十分重要。
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的情形
1、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此时业主应当对如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将车停放在车位或车库的事实;
(2)尽到了该尽的防范义务,如车门锁、报警装置的完好性等;
(3)车辆的价值。
2、物业公司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
(1)小区内治安状况的总体情况。总体情况良好,可以证明物业公司在履行安保义务上是没有过错的。如果总体情况不好,正如前文所述,经常有打架斗殴,失窃失盗现象发生,就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有过错。
(2)各种制度是否健全及遵守情况。
(3)必要的设施、措施及配备的相关人员的情况。比如,小区与外界通道是否设置了门卫及值班记录,值班记录主要用以证明有人值守。从常理讲,要求门卫对所有进出人员进行登记是不可能的。
(4)在主通道及统一停车车位或车库周围设置的防范措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夜间巡逻、电子监控设施、单独的值班室及值班人员等等。防范程度应当与业主支付的服务费对等。正如你不能要求豪华宾馆与一般招待所对住宿顾客的人身、财物的安保注意义务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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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将要在湖南益阳购买一批金银花茶,过几天就要签合同,问一下益阳签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你好,在益阳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主要有: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着作权、技术秘密等。   .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 3.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三)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
(四)质量。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对于有形财产而言,质量亦有外观形态问题。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可以以天计,可以以月计,可以以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运输合同中,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铁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如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同城转帐结算、异地转帐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委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是原则的,即使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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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离婚时保护子女权益的注意事项:
1、离婚时,明确家庭财产的种类、性质和范围,父母分割财产的行为,不能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即父母不能协议处分依法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产,否则就承担返还或者赔偿的民事责任。
2、离婚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更有利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应对抚养子女一方予以倾斜和照顾,并且对于有些共有财产以赠与的方式确定其权利归未成年子女享有或者所有。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只是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权使用。
3、抚养子女的父方或者母方必须严格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保护管理归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防止任何人侵犯抚养子女一方非因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得对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产实施处分行为。
4、父母离婚时,不直接对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的一方,应给付抚养教育费用;获得抚养教育费用是未成年子女基于身份而产生的一项财产权利。依法承担给付抚养费义务而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子女可依法行使诉讼权,请求法律保护,不履行给付义务情节恶劣者,造成年子女身心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在离婚后发生了变化,不能满足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教育的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需要以及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发生重大情事变更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包括增加、减少或者免除。
6、离婚时,父母亲一方确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用其财物折抵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以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能侵犯子女的财产权;另外,夫妻双方离婚时还要考虑到今后子女的抚养等问题。如上述规定尚未解答您的问题,您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的律师。
我想在益阳买房子,但是听说买房注意事项有好多,请专业人士帮我解答益阳购房合同注意事项的问题。
[律师回复]
1.确认“五证”齐全
确认开发商基本的“五证”是否齐全,这“五证”具体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发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只有“五证”齐全了,买房者以后才能顺利办理房产证。还需注意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
2.查看是否有预售许可证
如果买的是期房(在建、未完成建设、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你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的房源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该房屋的大产证(该证在预售许可证之后取得,即由期房变现房了)。除此以外,还要核对一下其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要注意这些证照文件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3.期房约定条件和时限
另外,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所谓交房有两个意思:一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应当在预售合同中对实物交付和产权过户均约定清楚,不能接受没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房屋使用交付。
4.明确具体时间和违约责任
对于期房,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有些甚至交不了房。如果是不规范的《文本》,那开发商会在合同上巧做文章,只注明竣工日期,无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小区配套完成后、质量验收合格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要将交房日期准确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5.检查房屋质量
在签约时,应查看并检查《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并同时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检查是否有开发商对质量问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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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一个不好的物业管理公司,一定让你以后住得不舒畅。所以要多比较一下物业的管理水平如何,以及明确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7.约定违约责任
当期房或现房存在与开发商的描述不一样时,应明确开发商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可参考: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别漏了违约责任的平等性。
8.注意合同文本中补充协议的内容
购房者应谨慎防范某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以上就是对益阳购房合同注意事项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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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权益纠纷哪个部门管?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物业权益纠纷哪个部门管,调解物业纠纷的原则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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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现在是一名在校大学生,经常在公司做兼职,我想问一下劳动关系是如何确立的,确立劳动关系有何相关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从是否接受单位管理、是否按照单位指令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劳动者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判定。
重要提示:
1)“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但却不是唯一标准。
2)即便签订的是“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劳务协议“,只要协议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则很容易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并不因写的是”雇佣合同“或”劳务合同“而否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主体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条【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以上则是关于 确立劳动关系如何确立,有何相关注意事项的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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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购房时应注意什么事项才更好地避免物业纠纷
[律师回复] 购房者购房时应注意哪些事项才更好地避免物业纠纷
①签署物业管理公约时,应就有关收费的条款仔细审核,有不合理的要经过协商修改后才能签署;
②入住时一定要严格验房,查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并实地看房,有问题的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并妥善解决;
③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系,敦促其采取措施修复;
④尽早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对住、管双方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
纠纷出现后,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解决:
①业主或使用人可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
②不能协商解决的,有关收费标准又是由物价部门核定的,业主、使用人或管委会可提请物价部门重新核定,物价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实际发生的费用,结合其服务内容、质量、深度及用户的意见重新核定;
③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有关费用标准过低的,不得擅自提价,一方面可与管委会协商一致后提价,一方面可提请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费用的变化情况调整其标准。 违法后果:
(l)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不按合同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缴纳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2)物业管理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①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③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④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⑤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房屋确认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认购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1、认购书签订后不退定金 典型条款:“认购人签订本认购书时,即交付定金。认购书签订后,定金不退。” 律师点评:定金条款是对合同签订双方的约束。认购合同签订后,无论何种原因,定金不退还,这是单纯站在开发商立场设立的。 消协支招:上述条款改成:“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是因出卖方原因或过错而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双倍返还认购人的定金。” 2、收取诚意金却无息退还 典型条款:“认购当日,如乙方认为甲方房源有任何不妥之处,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全部诚意金。” 律师点评:开发商在领取到(预)销售许可证之前,向购房者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都属于违规行为。无息退还诚意金是免除开发商责任的无效条款,也是开发商短期融资的一种手段。 消协支招: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约定因开发商过错导致购房者选房不成,开发商在返还诚意金的同时,还应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3、模糊“认购”概念好圈钱 典型条款:“认购人须在签订此房保留协议之日向出卖人支付保留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并在三日内根据所选择的付款方式补足其余房款。” 律师点评:通过与认购人签订所谓“房屋保留协议”,等于是集购房者的钱去建房。 消协支招:如果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应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签订认购书注意事项 1、规避受牵制条款 如果购房人自己想签订认购的话,则要避免认购书中的受牵制条款。 前些年的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 但不签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体条款上达不成协议。这种情况不能完全将过错归结于购房人。但因为该条款的存在,开发商往往以此威胁购房人。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必须签订认购书的话,应当避免该条款的出现。 建议购房人要求签订认购书示范文本,该文本充分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 2、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 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3、不使用模糊概念 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4、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 例如此价格保留10天或此房号保留10天。此时还要注意,这种保留是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如果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把这种保留签订成购房者在10天之内必须购买的义务。 5、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合同中体现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平等,换个角度说,即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认购协议中规定必要的义务,双方的义务都是围绕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确立的,任何一方的义务都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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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保护子女权益的注意事项
1、离婚时,明确家庭财产的种类、性质和范围,父母分割财产的行为,不能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2、离婚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对抚养子女一方予以倾斜和照顾。3、抚养子女的父方或者母方必须严格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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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解决彩礼纠纷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解决彩礼纠纷的注意事项:
一、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二、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三、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依法作出处理。
四、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五、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六、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
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七、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八、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医疗纠纷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各级各类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和落实岗位责任制,是防止医疗纠纷的保证。一是要诊疗过程认真负责和规范,工作时间不能擅离岗位,要注重交接班工作;二是要注重危重患者的诊治和抢救,操作技术要精练,抢救记录要及时、完整;三是做好各级各类的医护查房工作;四是做好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五是要层层落实医护人员的质量考核制度。 2、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加强医护人员道德素质教育,转变服务观念,提高主动服务意识。做到言行规范、有耐心,能经得起患者及家属焦虑、惊慌、激动、易怒的询问、质疑或发泄,能将心比心地善待患者及家属的言行,能把患者看成是自己的亲人一样认真地给予救治;有高度责任心,把本质工作当成是锻炼和培养自己的机会,当成一种神圣的职责;有敬业精神;有使命感和对患者保持高度负责的精神,有语言和工作方法的艺术,会主动与患者沟通,取得患者及家属的信任。 3、积极学习法律法规,提高防范意识 全员应自觉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和职业责任感。只有积极认真地学习法律知识,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才能避免医疗纠纷。 4、增加收费透明度,提高患者满意度 要严格按照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同时做好各项收费的解释工作,让患者明白每项治疗的收费情况,对于费用较高的项目使用前应向患者及家属说明,发放一日清单时要询问患者是否有不清楚的地方,预先做好解释 5、充分理解患者及家属,缓和医患矛盾 医务人员要充分理解患者及家属心情,对怨恨情绪,医务人员要持宽容、谅解及忍让的态度,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不与家属发生正面冲突,以免矛盾激化。对个别素质差的患者,应态度和蔼,不卑不亢地冷静处理问题,用实际行动感化患者,引导患者,一切服务体现人性化。 关于医疗纠纷的造成原因,综合上述的回答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对于医疗纠纷的造成原因从医生方面来说的确有很多没有落实的地方,例如医德医风和医疗质量存在问题,医护人员 缺乏法律知识等等。患者方面基本上是特殊心理状态或者医药费负担沉重等。医疗纠纷的解决要落实到位。
医疗纠纷应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各级各类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和落实岗位责任制,是防止医疗纠纷的保证。一是要诊疗过程认真负责和规范,工作时间不能擅离岗位,要注重交接班工作;二是要注重危重患者的诊治和抢救,操作技术要精练,抢救记录要及时、完整;三是做好各级各类的医护查房工作;四是做好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五是要层层落实医护人员的质量考核制度。 2、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加强医护人员道德素质教育,转变服务观念,提高主动服务意识。做到言行规范、有耐心,能经得起患者及家属焦虑、惊慌、激动、易怒的询问、质疑或发泄,能将心比心地善待患者及家属的言行,能把患者看成是自己的亲人一样认真地给予救治;有高度责任心,把本质工作当成是锻炼和培养自己的机会,当成一种神圣的职责;有敬业精神;有使命感和对患者保持高度负责的精神,有语言和工作方法的艺术,会主动与患者沟通,取得患者及家属的信任。 3、积极学习法律法规,提高防范意识 全员应自觉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和职业责任感。只有积极认真地学习法律知识,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才能避免医疗纠纷。 4、增加收费透明度,提高患者满意度 要严格按照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同时做好各项收费的解释工作,让患者明白每项治疗的收费情况,对于费用较高的项目使用前应向患者及家属说明,发放一日清单时要询问患者是否有不清楚的地方,预先做好解释 5、充分理解患者及家属,缓和医患矛盾 医务人员要充分理解患者及家属心情,对怨恨情绪,医务人员要持宽容、谅解及忍让的态度,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不与家属发生正面冲突,以免矛盾激化。对个别素质差的患者,应态度和蔼,不卑不亢地冷静处理问题,用实际行动感化患者,引导患者,一切服务体现人性化。 关于医疗纠纷的造成原因,综合上述的回答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对于医疗纠纷的造成原因从医生方面来说的确有很多没有落实的地方,例如医德医风和医疗质量存在问题,医护人员 缺乏法律知识等等。患者方面基本上是特殊心理状态或者医药费负担沉重等。医疗纠纷的解决要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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