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保证方式及责任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责任追偿
在为他人担保的时候,担保人和借款人也是一种关系,担保人有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把贷款还清之后,担保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如果借款人没有还清贷款,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则要到借款人确实不能偿还之时才能要求担保人代为还款;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贷款机构可以直接在贷款逾期后要求担保人代还借款,在担保人代为偿还借款后,可以取得代位追偿权,取得后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自己的代偿债务。
四、解除担保
如果是想要解除担保,则要看担保人和借款人以及贷款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的相关规定。通常来说,有一下几种情况。
(1)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
(2)在执行担保的过程中,借贷和担保三方共同约定解除担保,才可以在担保执行的过程中解除担保关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是办妥房产证及抵押权后解除担保的相关解释和说明,也给出了解除担保的三种情况,如不想继续为他人担保,可参考使用。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给他人担保,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切不可义气用事。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