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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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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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着相关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个人行为,国家当然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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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在执行职务、行使国家管理职权过程中给我们造成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办?对此,我们需要了解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有哪些,以便更好的提起维权。下面律图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指国家对某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国家不承担当事人所请求的损害赔偿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着相关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个人行为,国家当然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因为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则依据过失相抵原则视双方在损害发生过程中过错程序分担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不应国家赔偿的国家不负责赔偿。应该指出的是,根据立法精神和解释,下列行为仍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①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②军事行为;③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④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⑤正当防卫;⑥紧急避险;⑦不可抗力;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应予赔偿。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的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况主要有三种。当我们提起国家赔偿的维权时,需清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若国家机关给出的理由不属于以上几种情况,我们必须努力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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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
(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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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人会公告征收方案,而征收方案的内容包括征收的范围,当事人可查看征收方案确定是否在拆迁红线范围内。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在乡镇购买了一块国有土地,属于红线范围吗?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人会公告征收方案,而征收方案的内容包括征收的范围,当事人可查看征收方案确定是否在拆迁红线范围内。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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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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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买了国有土地,属于红线范围吗,怎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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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邻家发生土地纠纷,现在要土地确权确定到底归属与谁,向国土局申请,请问国土受理土地权属纠纷范围,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依据
1、《土地管理法》;
2、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3、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二、范围
跨国土资源(中心)所辖区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以及县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由地籍测绘股主办;只涉及本国土资源(中心)所辖区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由国土资源(中心)所主办;本乡镇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三、程序
1、受理。当事人将相关资料提交局大厅审核受理转地籍测绘股。
2、调查取证。地籍测绘股对争议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需要实地踏勘,国土资源(中心)所协助。
3、调解。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局公章后生效。地籍测绘股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市国土资源局。
4、局务会研究。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地籍测绘股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填写《上会事项填报单》报局大厅提交局务会审定。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5、地籍测绘股应当在5个工作日将局务会决定的调查处理意见报送县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同时抄报市国土资源局。
6、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办理时限
6个月。
五、所需资料
1、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书;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这就是我认为的国土受理土地权属纠纷范围,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
继承遗产在继承的范围内还是属于还债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范围”就是指你继承遗产的范围。例如你父亲生前欠外债15万元,而你兄弟姐妹只继承了10万元的遗产,在偿还债务时只能以你们继承的10万元为限。超出部分可以不偿还。只要继承了遗产,就有义务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2、是不是卖房子还债,由你自己决定。既然你继承了30万元的房子,就应当偿还15万元的债务。不是必须卖房子还债,你也可以把房子留下,用你自己的积蓄偿还你父亲的债务。 3、如果其他人也继承了你父亲的遗产,同样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怎样确定遗产范围 遗产是指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主要包括: ①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合法财产(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②林木、牲畜和家禽; ③法律允许的所有生产资料; ④文物、资料、债权、债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如著作权、财产权——稿酬、奖金等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为里应该说明的是,如果家庭财产未分割,应先析产,确定哪些财产属死者所有,只有属死者的那份财产才能列入遗产范围。死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也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当做遗产(如租赁的房屋、承包地、自留地、鱼塘等)经国家有关机关鉴定认为应由国家保存的文物、档案、文件、物件等,应归国家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上交国家后,有关机关给予的报酬,可列入遗产范围。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如死者生前由国家给予的抚养费、残废扶助费等)。死者死后家属所领取的抚恤金、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是国家用来抚恤和帮助死者扶助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的,也不属于遗产范围。如果是夫事一方死亡,夫妻共同生活时的一些生活必需品,原则上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应留给死者生前的配偶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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