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的条件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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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3、双方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子女抚养 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登记离婚的条件包括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的方式包括诉讼离婚与登记离婚两种。那么现实中,夫妻可以登记离婚的条件包括什么呢?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而且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可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登记离婚的条件包括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登记离婚必须符合的实质条件有:

1、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夫妻。这就是说,登记离婚只接纳合法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对非法同居者乃至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一概拒之门外。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要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其离婚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事关婚姻家庭关系的重大变更,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即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同样适用于离婚行为。因而《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依诉讼程序,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夫妻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即要求双方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自愿的、真实的、一致的。一方不同意的,不能认为是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或以精神要挟为手段迫使对方同意离婚的,不符合这一要件。

4、双方必须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所谓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主要是未成年的和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一切问题,都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做了合理的、有切实保障的约定。所谓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在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合理的分割和处理,对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以经济帮助做必要的安排。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做出负责的处理,同时还应切实安排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

二、如何办理登记离婚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1)男女双方须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的有关问题。登记机关如发现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而故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2)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地依法办事,对离婚申请加以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促使双方当事人对离婚问题作慎重考虑。即使是双方自愿离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先作促成和好的调解。在离婚要求一致时,但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有争议时,登记机关可通过调解协助双方妥善安排。当事人原来的安排如不合理,也要帮助他们遵照法律的精神作必要的调整。

(3)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自愿离婚,登记机关应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作为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凭据。如果发现要求离婚的仅是一方,另一方实际上并不同意,或者在子女、财产等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均不予登记,而是劝说当事人依诉讼程序解决。

登记离婚的程序要比诉讼离婚简单很多,但是生活中很多夫妻都对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达不成协议,也就不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办不了登记离婚手续。不过此时不代表夫妻就不能离婚了,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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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什么不允许登记结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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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是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必须是在我国婚姻登记状况上是未婚的,已经进行过结婚登记,和其他人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不允许再次申请结婚登记。再婚必须是在前段婚姻关系依法终止以后,就是说要有合法有效的离婚证、或者的生效裁判文书。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是会触犯重婚罪的。
三、近亲不得结婚
我国法律规定有,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就是说,近亲不婚。这样是因为近亲结婚可能会对后代的健康造成重大影响,同时可能会破坏我国的伦理制度。但是也有人认为,如果近亲之间不存在生育的可能应当准许结婚。同时,没有血缘关系的近亲应当不受此限。
四、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遗传性疾病。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易昂的结婚的疾病,婚后仍未痊愈的,应当认为婚姻无效。但是现在婚前强制医疗被取消了,可能会难以保证。
五、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不得结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男女的最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鼓励提倡晚婚晚育。结婚登记须达到法定婚龄,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未达法定婚龄就是绝对不符合结婚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有权,并且必须拒绝为其登记。而晚婚晚育只是提倡,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包括哪些不允许登记结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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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不登记怎么处罚,房屋租赁登记包括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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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有哪些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条件:
(一)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
(二)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
(三)房屋权利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合伙等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承担相应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及将房屋提供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无偿使用等变相租赁行为,纳入租赁管理;
(四)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备案。
房屋租赁是否需要登记
房屋租赁登记是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都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只能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同之后才能进行,也就是说,只有在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才能进行登记备案,而不是先登记后签订合同。
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区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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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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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不登记怎么处罚,房屋租赁登记包括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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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是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都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只能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同之后才能进行,也就是说,只有在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才能进行登记备案,而不是先登记后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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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不予登记:
(一)当事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的;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三)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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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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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规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 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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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证办理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预告登记证办理条件有哪些
办理房屋预告登记证需要哪些条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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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发自于当事人申请的意思表示,且将请求权通过公示手段对外展示,反映了物权要求的公示原则。预告登记既是承认并保障权利人对房产将来的法律支配关系的制度,也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延伸。预告登记是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它所产生的应当是物权化了的请求权。预告登记时物权变动尚未实现,因此登记对象不是物权本身,而是将来房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请求权本身虽是一种债权,但预告登记使该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是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
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性法律效力。预告登记使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这样,债权转化为准物权,债权的义务主体成为了不特定的,能够对抗第三人,即具有排他性。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义务人处分(不仅仅出售,还包括设定抵押等负担行为)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还具有追及效力,即将来的房产无论转让人转让给谁,或者房产被谁占有,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人只要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后,都有权向房产实际占有人追及房屋所有权或者通过处分房产获得收益优先偿还债务的权利。
可见,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所以办理预告登记后,并不意味着高枕无忧,要尽快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行政登记离婚的条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登记离婚的条件有哪些?什么是行政登记离婚?行政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有什么区别?行政离婚也就是非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通过有关部门认可即解除婚姻关系。
行政登记离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条关于行政登记离婚的规定比较简单。结合近几年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来看,行政登记离婚需要具备下列实质要件:
1、婚姻合法
男女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且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范围。只有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才能够通过行政登记程序办理登记离婚。而且,行政登记离婚不适用于涉外离婚。涉外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2、主体适格
男女双方都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关系,不能通过登记程序解除。
3、协议真实
男女双方达成了离婚合意,对解除夫妻人身关系、分割财产、生活帮助、子女抚养等均无异议。离婚合意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是出自当事人内心愿望的,而不是虚假的、误解的或者受人胁迫的、欺诈的。如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有这些情况存在,将依法不予办理离婚登记。不过,在登记离婚之后,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进行反悔,主张离婚无效。这是由人身关系不可逆转的性质决定的。
4、协议内容适当
协议内容的适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双方关于离婚的协议不应附人身关系上的条件,比如不得限定一方或者双方离婚后不得再婚等等。另一方面是对离婚后果的合意应该适当。对离婚后果的协议,虽属于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事情,但并非毫无限制。何谓“适当”,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地解释其含义和要求,但我们认为应当做到:

一,协议的内容是合法的,不能违反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协议的内容是公平的,体现了男女平等的要求;

三,协议的内容不能有损于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四,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况,不损害
第三者的利益;

五,协议的内容是比较详尽的,对重大事项没有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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