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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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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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安全对于每一个驾驶人员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在行车中不注意观察路况,谨慎驾驶,就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在停车场这种车多场地小的场所,万一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双方该怎么承担责任呢,接下来律图小编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停车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可见,该法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

1、是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指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

2、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指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无论甲有无过错,都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事实,否则,即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交通事故构成条件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由此可见,判断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要看其是否符合交通事故构成条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道路的范围做出了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停车场也是属于”道路“的范围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规定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停车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处理时有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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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驾车外出办事,他将车停放在目的地写字楼旁的一处收费停车场,在他确认已将车门锁好之后,便到大楼里办事去了。可当林某办完事回到停车场取车时,却发现自己车的后备箱已经被人用撬棍给撬开,并且将后备箱中的两瓶茅台酒,两条软包芙蓉王席卷一空,此次事故经初步估算,林某的财物损失达到5000元,同时修缮汽车还需额外花费650元。林某认为,自己的车停放在停车场,停车场有义务管理好自己的汽车及车上的财物安全,因此,在自己没给汽车买盗抢险的情况下,自己遭受的损失,停车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停车场一方则认为,自己已经协助林某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调出,并已经移交给公安机关,所以林某应该在犯罪人到案后,向犯罪人主张维权,同时,停车场还提出,自己只是提供停车位给车主,至于车内的财物车主应自行负责,因此,停车场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双方为此无法达成一致,争论不休,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停车场到底需不需要对林某的损失承担责任呢
本案当中,林某将车停放在收费停车场,故林某和停车场之间存在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林某的汽车在停放过程中遭遇盗窃,停车场应当对林某的损失向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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