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反请求申请书范本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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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反申请人:反被申请人:因AA诉反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日收到贵委送达的仲裁申请书,针对AA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如下反请求事项:具体情况说明,事实和理由说明。针对上述情况,为维护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提起反申请,请求依法裁决。此致,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反申请人,日期。
劳动争议仲裁反请求申请书范本怎么写?

假设公司A和工人AA产生了劳动纠纷,AA将A告上法庭,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A重新以申请人的身份向原先的申请人AA提出诉讼,目的是抵消原来AA的仲裁请求,这就是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的基本含义,相信各位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反请求申请书怎么写还是有所疑问的,律图小编将为您提供一份范本。

劳动争议仲裁反请求申请书范本

反 申 请人:

反被申请人:

因AA诉反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日收到贵委送达的仲裁申请书,针对AA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如下反请求事项:

(1)请求裁令AA中途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裁令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或由AA支付违约金

(2)请求依法裁令AA赔偿因其不办理交接手续而造成反申请人 的各项直接经济损失23320元。

事实与理由:

2011年元月28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固定期限:2011年元月28日起至2013年元月28日,申请人中途毁约,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违约要求离开答辩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反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不办理交接手续造成反申请人的损失客观存在。AA不辞而别并违法带走了反申请人的相关财产与培训资料、员工名单、应聘人员信息等,给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困难。为此,反申请人多次电话通知AA到反申请人处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AA以种种借口一直拒绝与反申请人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影响反申请人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反申请人放弃相关招聘业务的开拓。

AA如要离开公司,应退还公司给予的和造成反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如因AA行为造成反申请人业务不能进一步正常开展,包括 AA泄露反申请人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员工名单、应聘人员信息)等,侵害反申请人商誉的,造成反申请人经济损失的,将另案追究。

针对上述情况,为维护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提起反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

二〇 年 月 日

附: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在受到仲裁申请书之后,如要提出反申请则需要尽快进行,如果想要抵消原仲裁申请书除了要递交反申请书之外,还要使你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有理可据,所以可以将一些证据比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等,用以佐证我方陈述的事实,这样撤销原仲裁的几率会更大,不知道大家是否学会写劳动争议仲裁反请求申请书了呢?更多知识请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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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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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仲裁时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5条对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期间计算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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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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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明确指定了以下争议适用于人事争议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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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如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条与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一调一裁两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怎么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如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条与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一调一裁两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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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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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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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一调一裁两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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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二者在适用范围、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和条件以及救济途径等方面均存在不同。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均对终局裁决的标准作出了规定,但是实践中仍然会出现当事人、仲裁机构和人民对裁决是否为终局裁决的认识不一致的问题。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首先要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类型为准。在仲裁裁决书没有载明是否是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则应当由人民行使认定仲裁裁决类型的司法审查权,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审查,如果仲裁裁决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或者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则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对用人单位向基层人民提起的诉讼,应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用人单位在三十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如果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则对用人单位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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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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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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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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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一调一裁两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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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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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国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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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能否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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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区分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国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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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申斥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②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申斥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③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适用范Χ;
④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⑤申斥的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需要的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2)具体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印)。
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
(1)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要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在提交材料时核对;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调)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明;
(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注册登记资料原件一份(属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可到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属事业单位的可到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查询;其它性质的可到其登记管理机关查询)。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
(1)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3、双方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证明,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应该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如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条与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一调一裁两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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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遗漏仲裁请求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可以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如果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果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独立的劳动,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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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是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是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2,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仲裁受理在中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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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需要看因竞业限制导致的纠纷是劳动合同纠纷还有侵权纠纷(侵犯商业秘密)。
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
一:小高是某公司一名工程师,公司的很多项目和专利设计小高都进行了参与。另一家从事同类行业的公司重金聘请小高加入,并许以公司股份,因此小高决定辞职加入新公司。某公司在小高离职时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了期限、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数额,小高为了更快的离职而签订了该协议。在签订该协议之后,小高马上进入新公司上班。某公司得知小高加入新公司的事情后,找到小高要求其立即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但小高以某公司没有支付补偿金的理由予以拒绝。某公司认为小高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要求小高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
接到材料后,以劳动争议案件应仲裁前置为由,不予立案。后某公司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理。
案例
二:谢某是某公司的技术人员,入职时就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谢某在与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发生了矛盾,因此谢某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来,谢某应聘到了另外一家从事该类业务的公司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使用了原公司的一些商业技术和秘密,对某公司的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某公司遂以谢某违反协议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向提起了民事诉讼,对该案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理。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双方均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且发生纠纷,但是诉讼程序却是截然不同的,原因在于案由不同。在最高人民2月公布的最新案由里面,可以看到两类与竞业限制相关的案由。一是属于“劳动争议”中的“竞业限制纠纷”,还有一类则是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前者是违约纠纷,后者是侵权纠纷。通常而言,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往往也涉嫌侵害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往往可以选择上述两类案由的一类去或仲裁。
两类案由的选择会带来什么区别呢
首先就是程序不一样。如为竞业限制纠纷,则用人单位应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任何一方可向提讼。如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则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提讼。
其次,被告或被申请人不一样,或者说责任主体不一样。竞业限制纠纷中的被申请人只能是员工,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被告,可能是员工以及员工新任职的单位,甚至可能还有其它对侵害商业秘密有过错的第三方。其三,两者的举证责任也不一样。
最后,也并不是所有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都是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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