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期限该怎样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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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的期限该怎样确定

一、试用期的期限该怎样确定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的期限应该符合下面的要求: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

(2)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4)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均应在六个月以下。

二、试用期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可以设立的一项制度,它的设立前提是存在劳动合同。所以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是不可能有试用期的。口头约定试用期,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处理。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为了更好履行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应当如实地介绍各自的情况,回答对方提出的询问。如果在规定的试用期内,当事人双方发现实际情况与对方介绍的情况不相符,有权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到底这个试用期的期限该怎样确定呢?首先,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里面的,那么试用期的期限肯定就不能超过劳动合同的期限。其次,为了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宜规定过长的试用期,于是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至于具体的期限,则还需要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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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上诉期限,如何确定一审的上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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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确定上诉期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期限,依案件性质及其具体情况,分别是:

1)等一般刑事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当事人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当事人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
第二日起算。

2)、、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中,如被告人应当判处死刑,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均为三日;如上述案件中的被告人不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或者案情复杂、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尚不完全清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仍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仍为五日。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并未全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全案被告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统一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统一为五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逾上诉期限而未提起上诉,而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时,则
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以执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得再行上诉。
二、不服一审的上诉期限是多久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
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上诉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在上诉期限内,提出的上诉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案件要进行
第二审程序。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提出的上诉和抗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种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即予裁定驳回申请。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人民或第二审人民提出上诉。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5日。原审做出判决、裁定后,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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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生效的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试用买卖合同生效的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试验或者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J的物,而在一般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无义务让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在试用合同中,出卖人有义务在买卖合同成立前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而且,试用买卖合同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如果试用人经试用或者检验后对标的物并不认可,则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另外,在买受人试用标的物期间,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  
(一)试用合同中试用期间的确定规范  既然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条件,那么买受人应当在多长的时间内作出认可,即试用期间多长对试用买卖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实践中对试用期间的确定,应当依《合同法》第170条的规定来确定,即:  
1.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试用期间。标的物的试用期间是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而试用买卖合同同样适用合同的自愿原则,因此,在试用买卖中,对标的物试用期间的确定,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确定。  
2.根据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事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确定的,可以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3.由出卖人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试用期间或者约定的试用期间不明确,事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确定,且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亦无法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170条的规定,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因为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试用标的物时是在无偿使用,只是在享受权利,没有义务的负担,而出卖人则只承担了义务,因此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但是对于出卖人确定的试用期间,还应当考虑对标的物试用或者检验的合理期间,如果试用期间太短,则买受人就不能充分地检验或者试验标的物,从而不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利益。  
(二)试用买卖合同生效的确定规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试用买卖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生效:  1.买受人对试用买卖合同的承认。即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表示同意购买标的物,即承认试用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在试用期间,既可以对标的物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这是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买受人是否认可标的物,是否愿意购买标的物,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不受其他条件或者第三人的限制。  对于买受人同意购买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可以由买受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买受人的相关行为作出认定,如买受人毫无保留地向出卖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的行为可以推定其同意购买标的物;又如买受人虽然未支付价款,但是对标的物作出了试用或者检验以外的行为,如将标的物出租或者出卖的,亦可推定其同意购买标的物。  2.买受人承认试用买卖合同的拟制。《合同法》第171条还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这就是对买受人承认试用买卖合同的拟制。因为在试用期间届满前,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认可,应当及时作出意思表示,以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过长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买受人作出是否认可标的物的表示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买受人没有履行该项义务,就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律规定此时视为买受人同意购买。  
(三)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上的风险负担  依《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适用交付主义原则,但这是针对已经生效且未附条件的一般买卖合同而言的。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因买卖合同是否生效附有了条件。因此,试用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虽然已经转移于买受人,但是标的物仁的风险负担并不因此而转移给买受人。因为如果买受人不同意购买标的物,则试用买卖合同不生效。所以,标的物已交付给买受人的,其风险转移的时间应当是买受人同意购买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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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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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拆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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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怎么样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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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能否约定试用期限?
[律师回复]
(一)试用期间是指出卖人提供标的物于买受人试用或检验至买受人认可或拒绝认可标的物的一段时间。试用期间是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二)买受人认可是指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届满之前对标的物表示接受并予以购买的意思表示。买受人做此意思表示可以在试用期间届满之时,也可以在试用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买受人认可的意思表示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一旦买受人做出认可的意思表示,并到达出卖人,买卖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出卖人应依合同约定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而买受人应依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于出卖人。
(三)买受人拒绝买受是指在试用期间内,买受人做出的不购买标的物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买受人拒绝是一种明示的、单方的意思表示。一旦买受人做出拒绝的意思表示,则试用买卖不产生买卖合同之效力。买受人应当及时返还标的物于出卖人。试用买卖约定:试用期间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应遵守约定,如无约定,原则上买受人不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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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限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在重整程序中针对破产财产(包括担保物)的保全必须解除、执行必须中止此时担保债权人无法变现担保物直接实现其债权。根据《暂停行使》一文的观点,这里的“暂停行使”只及于担保债权人的程序性权利(即变现权)而不及于其实体性权利(即优先受偿权),这一主张颇有道理。但《暂停行使》一文更进一步主张,在重整程序开始前已经由担保债权人占有担保物的担保权以及债务人重新占有担保物会导致担保权丧失的担保权,都不应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七条而暂停行使除非担保债权人的担保债务获得清偿或者担保债权人自愿接受替代担保。另处,担保物变现所得款项,“只能优先清偿担保债权,重整企业再缺钱也不能动用该款项”。以上主张固然用心良苦,但或有矫枉过正之嫌。

一,《暂停行使》一文认为,如果在重整程序开始前已经由担保债权人占有担保物,那么“担保财产被移转占有后债务人是无法再继续使用的,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需要该项财产,故无需停止担保权行使”。这一主张无视(或拒绝)了两种可能性的存在:其
一,担保物在重整程序开始后的市场价值可能高于其担保债务的总额其
二,破产企业因为继续经营或者重整计划的安排转而需要该担保物。在前者,允许担保债权人继续变现担保物,将会激励担保债权人操控变现程序、故意创造较低估值结果这无疑间接损害了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在后者,则可能因为过于绝对的预判而令管理人(或自行管理债务人)丧失对有价值财产的控制。

二,《暂停行使》一文认为,债务人重新占有担保物会导致担保权丧失的担保权,其担保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可以继续变现担保物受偿。这自然保护了质权人尤其是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利益,但是不能排除这种可能:留置物恰恰是破产企业继续经营的重要资产(如维修的飞机或长途货车),而债务人尚无力完全清偿担保债权或提供令担保债权人单方满意的担保。这同样意味着管理人(或自行管理债务人)可能因为过于绝对的预判与过度刚性的规则而丧失对重整成功而言颇具价值的财产。

三,《暂停行使》一文还特别强调“决不允许以重整需要为借口,将担保财产变价款变成企业周转资金”。这一主张以“担保债权获得全额清偿”作为例外的唯一前提,似乎太过严苛。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能够持续维持生产、创造利润,并以之偿还担保物变现收益担保物(尤其是可分割的担保物)价值远远超过其担保债务,部分变现担保物所得收益用于企业周转资金并不会影响担保债权人的完全受偿,或者债务人股东愿意另行为担保债权人提供充分担保时,就应当谨慎地允许管理人担保物变现款项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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