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二审有哪些变化?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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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积极参加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罚金。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二审有哪些变化?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部门法一直在不断修缮过程中,《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的法律也不例外。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审议,2011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行。每部法律在正式实行之前都必须通过几次审议,那么,刑法修正案八二审有何变化呢?律图小编为您答疑解惑。

一、一审

8月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增危险驾驶罪恶意欠薪罪和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等罪名。其中“危险驾驶罪”引起广泛关注,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二审

二审草案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最新的修改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因醉驾、飙车引起的恶性事故不断发生,而按现行刑法,醉驾、飙车这类高度危险行为,如无危险后果发生将不会被追究刑责治罪,将“危险驾驶”入罪有助于加大威慑。

此外,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加重了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处罚,提高了刑期。

此前的草案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审的草案提到了处罚力度,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增加了有关食品安全犯罪有关的条文。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与《食品安全法》作出了衔接,增列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刑法修正案八二审的变化,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诸如醉驾、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处罚力度,还更加注重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需要注意的是,现今我们适用的刑法是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前后两部修正案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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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那么关于罪刑法修正案九都修改了哪些内容下面小编结合相关法律资料给大家介绍下。
一、刑法修正案
(九)对罪做了哪些修改刑法修正案
(九)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义中适用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了一切自然人,修正案的这一部分标志着受到轻度性侵害的男性/其他性别持有者将正常地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同样是性犯罪的罪却未有改动,罪刑法修正案九仍然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罪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罪的犯罪特征是什么
(一)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妇女罪。
(二)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综上所述,关于罪刑法修正案九并没有做出修改,只是将侮辱妇女罪的适用对象扩展到了一切自然人,也就是说受到侵害的男性也可以作为被害人进行。我国对于罪的处罚一直保持高压状态,也是为了维护广大妇女同志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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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现在发现他人在进行不正当交易,所以想要了解一下哪位知道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修改变化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有意见提出,“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范围不清楚,建议进一步予以明确界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与第四款合并,修改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
(四)可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影响交易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进一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
修订草案第九条、第十条是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第十条对禁止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作了规定。
有意见提出,本法规范的主体是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不属于经营者,对于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得救济;有关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已经作了规定,重复规定没有必要。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十条的上述规定;同时,针对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有的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情况仍将该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在第九条中进一步明确: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是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增加概括性规定和兜底条款
修订草案第十四条对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列举规定。
有意见提出,互联网技术及商业模式发展变化很快,很难将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穷尽,建议增加概括规定和兜底条款。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部分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对此应适用本法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规制;一部分属于互联网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可通过概括加列举的形式作出规制,并增加兜底条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据此,二审稿建议对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二是针对互联网领域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从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三是增加一项兜底条款。
增加法定赔偿额最高至三百万元
修订草案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有意见提出,建议恢复现行法关于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在一些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为了有效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增加法定赔偿额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恢复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即: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同时,参照商标法、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赔偿额的规定,即: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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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因为好朋友现在在进行一个发不正当法的活动,我想咨询一下反不正当竞争修改前后的变化
[律师回复] 你好,
1.二十一年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时,我国还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那时候的“公用企业”是面对社会大众提供服务的国有企业。而当下,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越来越多,且企业经济性质也呈现多样化。如果仍然沿用“公用企业”的概念,用列举的方法去界定是无法涵盖完全的,也是不科学的。
2.什么是“独占地位经营者”?总局在2001年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主体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认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但几年后,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出现“遍地”是驾校的情形,驾校已经不再是没有充分竞争的、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了。当时总局认定驾校独占地位的理由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属于国家特殊管制的行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培训许可证,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如果用这个理由作为判断“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标准,则在基层执法中就必然将这个理由“复制”到金融、保险、危化品经营甚至食品经营企业上去。造成概念的混乱。
3.实施限制竞争的违法主体已经不仅仅限于“公用企业”和“独占地位企业”。如,房地产开发商限定业主只能使用某个通讯企业的宽带;物业公司限定业主必须购买某个经营者的太阳能热水器;学校“校讯通”限定家长只能接受某个通讯企业的服务;4S店限定用户必须接受自己提供的车内装饰服务;银行限定储户只能购买某个经营者的商用密码产品,限定贷款人只能到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这类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限制竞争的主体规定所不能涵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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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宣判量刑有什么变化?
1、修改了总则关于罚金的规定,将“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修改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们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进而进一步完善了因灾祸等事由不能缴纳时罚金的缴纳方式和缴纳程序,加大了罚金的缴纳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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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酒驾新规定
酒驾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酒驾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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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79年《刑法》规定,本罪是结果犯,即以上三种行为必须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后果的才构成犯罪,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后果的,加重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非法采矿罪不再是结果犯,而成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以上三种行为之一,不管是否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后果,都要受到刑法的处罚。处罚标准也由原来的后果严重和特别严重两种,改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矿。矿产资源法规定要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是要求在地质工作和采矿过程等各个环节中,避免“单打一”和只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现象。只顾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采富矿弃贫矿,采大矿弃小矿,采厚矿弃薄矿,采易采矿丢难采矿,会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浪费和破坏。只要为了企业眼前的经济利益,不顾环境资源保护,采富矿弃贫矿,采大矿弃小矿,采厚矿弃薄矿,采易采矿丢难采矿都属于破坏性采矿。破坏性采矿的犯罪人都是合法的企业,都有采矿许可证,都是在自己的矿区采矿,不属于行为犯,只能是结果犯,即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先采易矿后才难矿,先采厚矿后才薄矿,没有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后果的,则不能按犯罪处罚。分享:综上所述,关于刑法修正案八非法采矿的规定,我们要注意,在最新的法律规定中,非法采矿罪不再是结果犯,而成为行为犯。非法采矿不再按破坏结果判刑,所以,我们在进行量刑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这一点,避免失误的发生。
刑法修正案(八)寻衅滋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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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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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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