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动产质押业务?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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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种类不同方式不同静态动产质押是融资企业将生产资料、库存等动产质押给银行等资金提供方,质权人接受融资企业的商品作为质押物,为企业提供商品质押融资贷款业务。动态动产在质押期间,出质人可自由存储或提取超出银行规定的最低要求的部分质物。

怎样办理动产质押业务?

动产质押就是将动产如名贵字画、汽车飞机等作为担保从而进行贷款融资的行为。很多公司或者个体都会通过动产质押的方式来进行贷款提供大量的资金。这种方法不仅可以为公司解决资金问题,还可以促进动产的交易。那么动产质押有何特点,动产质押又是如何进行分类的呢?律图小编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动产质押尤其是以大宗商品(如粮食、钢材、原煤等作为质物)质押常见的类型可做如下分类:

一、根据出质动产存放地点不同

1、出质人以存放在自有场地的商品出质,由监管方与出质人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再由出质人向质权人开具《货权转移证明》等文件。

出质企业质押融资前,货物存放于己处。设立质押时,为简便操作,减少运输等中间环节的成本,质物仍存放于出质人处。而由第三方(通常为从事物流、仓储的企业)通过与出质人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的方式占有出质货物,出质人据此与第三方成立保管关系。在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运用指示交付这一观念交付制度,将出质人对保管方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质权人。

2、出质人以存放在第三方处的商品出质,通知仓储方,或者由仓储方与出质人、质权人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保障质物安全。

动产质押监管是出质人(融资企业)以其合法占有的动产向质权人出质,作为质权人向出质人授信融资的担保,监管(保管)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质押期间按质权人指令对质物进行监管的业务模式。出质人、质权人及监管方为了明确相互的法律关系,三方签定协议。质权人与监管方均可以要求出质人保证允许进出储存仓库动产的最低保障值,能够足额偿还贷款。监管方向出质人提供动产质押物的检验及仓储服务,并为质权人承担监管或者保管责任,运用其特殊的专业化管理手段进行管理并以此获取服务的对称价值。

二、根据质押期间质物的状态不同

1、静态动产质押

静态动产质押是指融资企业将生产资料、库存等动产质押给银行等资金提供方,质权人接受融资企业的商品作为质押物,为企业提供商品质押融资贷款业务。质押期间质物处于封存状态,即在封存状态质物的形态、数量和占有人均不改变。因质权人通常缺乏监管能力,质物可存储于企业自有仓库或监管方仓库,质物入库后一般不能更换,出质人可随融资额降低逐渐提取质物,直至质物所担保的融资完全清偿。

2、动产浮动质押

质押期间质物处于波动状态。质权人确定质押物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的最低要求,在质押期间,出质人可自由存储或提取超出银行规定的最低要求的部分质物。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银行要求的最低价值时,融资企业可就超出部分提货或换货。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质权人要求的最低价值时,融资企业需事先向质权人提交申请,并向质权人提供等值于提货价值的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融资或向质权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质物交付物流企业占有与监管。

三、动产质押一般需符合以下条件:

1、产品质检合格,符合国家有关硬性标准,具有使用价值;

2、无形磨损损耗小,长期的储存之下不易变质;

3、单位价值易于计量,单价较低,市场价值稳定,波动小;

4、用途广泛,易于变现;

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

以上根据质押期间质物的状态不同和出质动产存放地点不同对动产质押进行了分类,梳理清楚动产质押的分类有利于个人公司缓解资金紧张的问题,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动产质押一般涉及大宗交易,而且的价值难以估量,如古董字画这类动产的估值需要找专家来进行,所以在进行动产质押时应确保该动产与其价格等价,否则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进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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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三、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五、质押移交的时间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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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三、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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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权人过失。质押期间,质物处于质权人的控制之下,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第三人过错。质物因第三人过错而发生损毁的,该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和出质人都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索赔,所得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
(三)因质物自身原因造成。质物因自身原因发生损坏或者价值减少,并影响质权人权利的,出质人对减少的价值负责,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
(四)质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相关知识: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占有质物。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二)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优先受偿。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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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5条第17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并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转让,所以在法律限制自由转让的范围内,以股权出质的,应当受到限制,这就要求股权质押必须符合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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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解除质押:是指股权质押的解除。股权质押是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权质押或股份质押)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5条第17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并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转让,所以在法律限制自由转让的范围内,以股权出质的,应当受到限制,这就要求股权质押必须符合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所进行的交易。中国担保法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可作为质押的权利有: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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