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物权法》中,有这样一个词“地役权”,在此之前的法律法规中,从未出现过“地役权”一词,那么地役权是什么意思呢?“役”在汉语中有使用、利用的意思,顾名思义,“地役”就是使用或利用土地,而为自己提供方便或带来利益。下面详细解释一下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所规范的权利范围、权利主体和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在我国,地役权是《物权法》所创设的法律制度,在此之前没有关于地役权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施行)》规定:“地役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 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中的“役”就是使用的意思,如通行他人土地、由他人土地引水、禁止他人在其土地上建筑一定的建筑物等。地役权所涉及的两块土地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供他人役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需役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成为地役权人,地役权对他来说是一种权利;供役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成为地役人,对他来说,地役权则是一种负担或义务。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因此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土地所有人,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人。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是以用益物权的 形式出现的。由于我国的土地实行的是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形式,用益物权大都用于调整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关系,地役权也是如此。因此,在使用权人不同而 所有权人一致的两块土地上仍有设立地役权的必要。在我国,地役权人既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也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
(2)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我国的地役权客体不包括建筑物。当然并不一定是一块完整的土地,可以是一块土地中的一部分。
(3)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惯常效用之上的便利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如从他人土地通行、引水、取材、限制他人在其土地上添建建筑物等。这里 所谓的“便利”并不限于经济上或者财产价值上的方便利益,具有精神上或者感情上的利益也包括在内,如眺望地役权。
(4)地役权是依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而设定的一方当事人使用对方当事人土地的权利。由于地役权的内容超出了需役地的正常利用价值,提高了需役地的效益,从而对供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作出额外的限制,因此需要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两块土地的利用作出调节。
上面解释了地役权是什么意思和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也可以不用登记,但如果没有进行过登记,则当事人没有权力对抗善意地第三人,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有效,则地役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合同对方来承担,而对于善意的第三人所带来的损失,地役权人无权向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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