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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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颖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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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诉讼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一、代位权诉讼立案条件有哪些

1、债权人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代位权诉讼的含义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三、实践中掌握此问题应注意

1、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定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此条件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才能视为合法债权,才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其他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不能视为合法债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欠条等,法院就应该受理。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行使代位权。

3、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保全债权,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由于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法律对其行使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民事主体对其财产的支配权。

上述内容中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了代位权诉讼的立案条件等方面的相关知识的内容,代位权立案的条件必须是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该合同已经到期限等,只有满足上述所说的条件才能立案,上述内容中小编还为大家整理编辑了一些在实践国学衡中,如果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中与债务人发生了争执之后对法院提起诉讼后所应该注意的相关问题,以上为代位权立案的详细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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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立案需要什么条件?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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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么的,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其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主要特点在于,债权人是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代理人的身份主张权利,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即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必须是债权人。其次,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并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职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
代位权并非白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一司法解释确立了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二、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标的
《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标的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
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
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迟延履行。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其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主要特点在于,债权人是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代理人的身份主张权利,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即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必须是债权人。其次,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并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职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
代位权并非白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一司法解释确立了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二、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标的
《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标的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
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
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迟延履行。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成立代位权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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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其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主要特点在于,债权人是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代理人的身份主张权利,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即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必须是债权人。其次,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并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职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
代位权并非白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一司法解释确立了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二、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标的
《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标的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
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
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迟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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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立案后又打代位权诉讼是可以的吗?
债权执行立案后又打代位权诉讼这是不可以的,需要等立案之后的判决结果产生出来了之后,才能实施代位权诉讼的请求,这样法院才会依法的受理此案件。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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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条件
[律师回复]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么样的,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其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主要特点在于,债权人是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代理人的身份主张权利,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即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必须是债权人。其次,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并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职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
代位权并非白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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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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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标的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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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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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要怎样的,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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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其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主要特点在于,债权人是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代理人的身份主张权利,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即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必须是债权人。其次,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并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职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
代位权并非白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一司法解释确立了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二、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标的
《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标的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
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
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迟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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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执行立案后又打代位权诉讼可以吗?
债权执行立案后又打代位权诉讼这是不可以的,不能产生一事二诉的情形,需要等立案之后的判决结果产生出来了之后,才能实施代位权诉讼的请求,这样法院才会依法的受理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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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该怎样的,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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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其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主要特点在于,债权人是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代理人的身份主张权利,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即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必须是债权人。其次,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并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职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
代位权并非白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一司法解释确立了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二、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标的
《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标的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
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
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迟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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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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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
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
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其
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其
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一旦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即使不行使代位权,他们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尤其应当指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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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执行立案后又打代位权诉讼可以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债权执行立案后又打代位权诉讼可以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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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案由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案由是代位权纠纷。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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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债权,一个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另一个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只规定了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没有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法。在实质要件审查中,是否只审查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不需审查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合法性。
一种观点认为,只审查债权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不必然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债权的合法性予以审查。理由是,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作为被告,不对债务人的债权提出抗辩,不提出异议,没必要再主动去审查合法性。特别是在债务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一是很难查清案件事实,二是在债务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实际上是剥夺了债务人的诉讼权利,因此不能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合法性进行审查。
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都应当是合法的。如果只审查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性,则代位权缺乏必须的构成要件。只有基于这两个债权的合法性,才能引起代位权之权利和责任。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应对这两个债权一并予以审查。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对外效力和权能,这就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等,债权都不存在,则代位权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债权,这就要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必须合法有效,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这个债权无效或不能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都不存在,则代位权没有行使的依据。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要对两个债权的合法性都进行实质审查。至于说在债务人未参加代位权诉讼的情况下,审查债务人与第三人债权合法性剥夺债务人诉权问题,我们认为,法律既然赋予债权人可代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反之,亦应允许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因此,债务人虽未参加诉讼,但第三人可以就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向债权人抗辩。未提出异议的,则该债权成立有效。提出抗辩的,人民要对此予以审查确认。
关于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个条件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应如何理解债权合法?债权合法是不是仅仅指经人民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确认的债权。
一种观点认为,未经人民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属于效力待定的债权,不能视为债权合法,只有经过人民或仲裁机构审理,通过司法程序确认的债权,才是合法债权,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属于实体内容,不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强制性审查要件,只要债权人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人民就应该受理,至于债权合不合法应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按照《民诉法》关于的规定,人民受理案件,只对证据作形式上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符合《民诉法》有关受理案件的规定,人民就应该受理。如果所有债权都需先经人民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确认其合法性,无疑会增加代位权诉讼成本,使代位权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只要当事人提供了债权存在相应的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应当立案审理,债权是否合法,在诉讼中再予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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