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执行立案后又打代位权诉讼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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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权执行立案后又打代位权诉讼这是不可以的,不能产生一事二诉的情形,需要等立案之后的判决结果产生出来了之后,才能实施代位权诉讼的请求,这样法院才会依法的受理此案件。
债权执行立案后又打代位权诉讼可以吗?

债权执行立案后又打代位权诉讼肯定是不行的;代位权诉讼是一项诉讼救济制度,其目的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

1、因债权人的申请,法院对债务人已采取执行措施,并仍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的债权已由法院判决确定,但债务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能够履行多少义务,均不确定。

2、代位权诉讼是为了经济、快捷,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给债权加“双保险”。如果法院受理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则意味着允许一个债权同时请求两个法院进行司法保护,是很荒唐的。

3、假如法院做出次债务人代位清偿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判决,那么,就形成一个债权两份判决,在次债务人不履行判决时,债权人又可凭该判决申请对其强制执行,必然形成新的纠纷,导致法律关系混乱,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 ,债权执行立案只能是针对于债权,法院也只会对债务的情况进行审理,如果在立案之后又打代位权诉讼的官司,那么完全不能获得法院的受理,这也是不可能会出现的情形,只有在债务的结果出来了之后,且债务人不履行自己的责任才可以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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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怎么判决,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怎么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于此场合,这些债权人作共同原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还有,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诉讼;若提起,人民便予以驳回。不过,其他债权人可以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债务。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条件,以及法释[1999]19号第十三条的相应解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违反该项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若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则难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例如,因时效中断之,因执行异议之,均须在诉讼上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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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判决怎么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为权诉讼判决怎么执行
审理作出判决确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后,在次债务人向代位权人清偿前,该债权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应该作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的担保。依照债权平等的原则,债权人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有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者外,无论发生时间先后,原因如何,数额多寡,均应该得到平等受偿。
虽然《合同法解释
(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子消灭。”但该规定应该理解为在代位权诉讼中,为了便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提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对代位权的行使与强制执行合并判决,并非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以优先权。
优先权产生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具有优先权。从外国有关代位权的法律规定来看,均没有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在代位权诉讼结束后,如果次债务人没有向代位权人清偿,其他已经取得强制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条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一个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的规定,参与实现债权的分配。在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代位权的行使因之中断,尚未执行的全部财产及尚未清结的。
代位权诉讼判决如何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为权诉讼判决怎么执行
审理作出判决确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后,在次债务人向代位权人清偿前,该债权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应该作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的担保。依照债权平等的原则,债权人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有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者外,无论发生时间先后,原因如何,数额多寡,均应该得到平等受偿。
虽然《合同法解释
(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子消灭。”但该规定应该理解为在代位权诉讼中,为了便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提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对代位权的行使与强制执行合并判决,并非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以优先权。
优先权产生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具有优先权。从外国有关代位权的法律规定来看,均没有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在代位权诉讼结束后,如果次债务人没有向代位权人清偿,其他已经取得强制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条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一个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的规定,参与实现债权的分配。在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代位权的行使因之中断,尚未执行的全部财产及尚未清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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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代位执行
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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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如何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规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怎么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于此场合,这些债权人作共同原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还有,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诉讼;若提起,人民便予以驳回。不过,其他债权人可以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债务。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条件,以及法释[1999]19号第十三条的相应解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违反该项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若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则难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例如,因时效中断之,因执行异议之,均须在诉讼上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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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债权人代位权诉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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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条件,以及法释[1999]19号第十三条的相应解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违反该项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若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则难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例如,因时效中断之,因执行异议之,均须在诉讼上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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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还能向原债务人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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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位权诉讼判决该怎样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代位权诉讼判决该怎样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代为权诉讼判决怎么执行
审理作出判决确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后,在次债务人向代位权人清偿前,该债权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应该作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的担保。依照债权平等的原则,债权人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有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者外,无论发生时间先后,原因如何,数额多寡,均应该得到平等受偿。
虽然《合同法解释
(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子消灭。”但该规定应该理解为在代位权诉讼中,为了便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提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对代位权的行使与强制执行合并判决,并非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以优先权。
优先权产生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具有优先权。从外国有关代位权的法律规定来看,均没有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在代位权诉讼结束后,如果次债务人没有向代位权人清偿,其他已经取得强制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条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一个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的规定,参与实现债权的分配。在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代位权的行使因之中断,尚未执行的全部财产及尚未清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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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判决怎么样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位权诉讼判决怎么样执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代为权诉讼判决怎么执行
审理作出判决确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后,在次债务人向代位权人清偿前,该债权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应该作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的担保。依照债权平等的原则,债权人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有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者外,无论发生时间先后,原因如何,数额多寡,均应该得到平等受偿。
虽然《合同法解释
(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子消灭。”但该规定应该理解为在代位权诉讼中,为了便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提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对代位权的行使与强制执行合并判决,并非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以优先权。
优先权产生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具有优先权。从外国有关代位权的法律规定来看,均没有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在代位权诉讼结束后,如果次债务人没有向代位权人清偿,其他已经取得强制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条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一个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的规定,参与实现债权的分配。在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代位权的行使因之中断,尚未执行的全部财产及尚未清结的。
代位权诉讼判决该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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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作出判决确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后,在次债务人向代位权人清偿前,该债权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应该作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的担保。依照债权平等的原则,债权人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有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者外,无论发生时间先后,原因如何,数额多寡,均应该得到平等受偿。
虽然《合同法解释
(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子消灭。”但该规定应该理解为在代位权诉讼中,为了便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提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对代位权的行使与强制执行合并判决,并非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以优先权。
优先权产生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具有优先权。从外国有关代位权的法律规定来看,均没有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在代位权诉讼结束后,如果次债务人没有向代位权人清偿,其他已经取得强制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条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一个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的规定,参与实现债权的分配。在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代位权的行使因之中断,尚未执行的全部财产及尚未清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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