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执行立案后又打代位权诉讼肯定是不行的;代位权诉讼是一项诉讼救济制度,其目的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
1、因债权人的申请,法院对债务人已采取执行措施,并仍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的债权已由法院判决确定,但债务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能够履行多少义务,均不确定。
2、代位权诉讼是为了经济、快捷,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给债权加“双保险”。如果法院受理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则意味着允许一个债权同时请求两个法院进行司法保护,是很荒唐的。
3、假如法院做出次债务人代位清偿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判决,那么,就形成一个债权两份判决,在次债务人不履行判决时,债权人又可凭该判决申请对其强制执行,必然形成新的纠纷,导致法律关系混乱,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 ,债权执行立案只能是针对于债权,法院也只会对债务的情况进行审理,如果在立案之后又打代位权诉讼的官司,那么完全不能获得法院的受理,这也是不可能会出现的情形,只有在债务的结果出来了之后,且债务人不履行自己的责任才可以提起。
我国的代位权的诉讼的情形是我国的债权保护的一种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此同时,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债权债务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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